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拒绝洗肾
时间Tue Apr 10 19:42:12 2007
※ 引述《Duarte (Getting Older)》之铭言:
: 考虑民法的规定:
: 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
: 养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1116-1)
: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 一 直系血亲相互间。
: 二 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 三 兄弟姊妹相互间。
: 四 家长家属相互间。 (1115)
: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
: 二 父母。
: 三 兄弟姊妹。
: 四 祖父母。 (1138)
: 民法所规定的是扶养义务与继承权顺位, 而不是医疗决策代理的授权.
: 虽然不能直接把两者视为相同, 但是就算要立法规定的话, 可能也会照这样的顺序.
关於代理人顺位
还有一个法律可以参考
後面多了两项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20066
第 7 条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 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项第一款所定医师,其中一位医师应具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末期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第一项第二款之意愿书,由其
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之。但不得与末期病人於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
达意愿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项最近亲属之范围如下:
一 配偶。
二 成人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 一亲等直系姻亲。
第三项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亲属意思表示不一致
时,依前项各款先後定其顺序。後顺序者已出具同意书时,先顺序者如有
不同之意思表示,应於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前以书面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施行心肺复苏术之情形时,原施予之
心肺复苏术,得予终止或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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