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arte (Getting Older)
看板medache
標題Re: [討論] 拒絕洗腎
時間Tue Apr 10 19:23:39 2007
※ 引述《Duarte (Getting Older)》之銘言:
: Question 1:
: 病人顯然是意識障礙, 這時病人的代理人應該是誰?
: Question 2:
: 當病人的代理人做出的決策, 可能有違病人的利益時, 醫師的角色為何?
: Question 3:
: 怎樣的情況下, 病人適用於違反醫囑而自動離院?
以下的答案討論會超過於實務的處置方式, 請別當成可行的處置法.
1. 代理人問題
如果接受每個個體有權決定他自己的醫療決策時,
那麼個體所事前授權的代理人有權作出決策.
(大家何不先指定一兩個自己的代表?)
但是常常都不存在那樣的指定代打,
所以只好依據一般的習慣, 由親屬來代為決定.
實務上決定權的順序並沒有共識. 所以常常看到家庭會議的吵鬧, 甚至懸而不決.
(會不會大家只吵鬧不做事, 最後蟲出於戶?)
考慮民法的規定: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1116-1)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1115)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1138)
民法所規定的是扶養義務與繼承權順位, 而不是醫療決策代理的授權.
雖然不能直接把兩者視為相同, 但是就算要立法規定的話, 可能也會照這樣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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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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