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arte (Getting Older)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拒绝洗肾
时间Tue Apr 10 19:23:39 2007
※ 引述《Duarte (Getting Older)》之铭言:
: Question 1:
: 病人显然是意识障碍, 这时病人的代理人应该是谁?
: Question 2:
: 当病人的代理人做出的决策, 可能有违病人的利益时, 医师的角色为何?
: Question 3:
: 怎样的情况下, 病人适用於违反医嘱而自动离院?
以下的答案讨论会超过於实务的处置方式, 请别当成可行的处置法.
1. 代理人问题
如果接受每个个体有权决定他自己的医疗决策时,
那麽个体所事前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作出决策.
(大家何不先指定一两个自己的代表?)
但是常常都不存在那样的指定代打,
所以只好依据一般的习惯, 由亲属来代为决定.
实务上决定权的顺序并没有共识. 所以常常看到家庭会议的吵闹, 甚至悬而不决.
(会不会大家只吵闹不做事, 最後虫出於户?)
考虑民法的规定:
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
养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1116-1)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 直系血亲相互间。
二 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三 兄弟姊妹相互间。
四 家长家属相互间。 (1115)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1138)
民法所规定的是扶养义务与继承权顺位, 而不是医疗决策代理的授权.
虽然不能直接把两者视为相同, 但是就算要立法规定的话, 可能也会照这样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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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孤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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