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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牙醫報稅疑義 要靠帳證釐清
時間Wed Oct 18 06:38:00 2006
牙醫報稅疑義 要靠帳證釐清
【2006/10/18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獨資開業的牙醫張先生因90年度及91年度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遭國稅局以財政部當年度頒定的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暨費
用標準,核定其所得分別為178.4萬元及146.1萬元,張先生認為國稅
局核定的所得過高,與實際情形不符,陸續提出復查、訴願。
張先生91年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國稅局核定他的業務所得
146.1萬元,便是以健保收入469.8萬元,加上掛號費50元乘以4,646
人次,再加上自負額50元乘上4,646人次,三者總額乘以分配給醫生
的比率22%後,另估計張先生的自費收入約有54萬元,乘以分配比率
60%,最後加上利息收入約1,230元得出。
但張先生對國稅局的估算不服,他主張91年度有697人未收掛號費;
且自費收入僅11.6萬元,遠低於國稅局估計的54萬元。
經復查後,國稅局依張先生提供的未收掛號費名冊共268人抽查,發
現屬實,便同意減除這部分當年度的執行所得2,948元,但其他部分,
由於張先生無法提出證明,只能維持原核定。
國稅局說,像是對牙醫這類的執行業務者,通常會採取實地訪查的方
式,了解業者的診所設備、營業時間、健保及自費業務等狀況,並實
地觀察估算客戶人數後,做成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與負責人協調後
簽名確認。
張先生雖認為,年度中所填報國稅局的訪查紀錄表為事前的估算數字,
並非實際結算金額,但國稅局指出,張先生無法提出當年度全部真實
所得的憑證,也是事實。
司法院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解釋都曾提出,稅捐機關在核定稅額過程
中,納稅人有協力義務,包括申報、記帳、提示文據等,否則稅捐機
關可片面依查得資料核定。而張先生對90年度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示認同。
因此,執行業務者可以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方式,申報所得;也可以
不設置帳簿,但由稽徵機關依當年度行政命令規定的費用及收入標準,
作為課稅標準。國稅局說,由於牙醫師自費項目繁多,收費高低不一,
較難掌握事實,但如有疑義,只要納稅人補足帳證便可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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