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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牙医报税疑义 要靠帐证厘清
时间Wed Oct 18 06:38:00 2006
牙医报税疑义 要靠帐证厘清
【2006/10/18 经济日报/记者王慧馨/台北报导】
独资开业的牙医张先生因90年度及91年度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
遭国税局以财政部当年度颁定的稽徵机关核算执行业务者收入暨费
用标准,核定其所得分别为178.4万元及146.1万元,张先生认为国税
局核定的所得过高,与实际情形不符,陆续提出复查、诉愿。
张先生91年度未依法设帐记载及保存凭证,国税局核定他的业务所得
146.1万元,便是以健保收入469.8万元,加上挂号费50元乘以4,646
人次,再加上自负额50元乘上4,646人次,三者总额乘以分配给医生
的比率22%後,另估计张先生的自费收入约有54万元,乘以分配比率
60%,最後加上利息收入约1,230元得出。
但张先生对国税局的估算不服,他主张91年度有697人未收挂号费;
且自费收入仅11.6万元,远低於国税局估计的54万元。
经复查後,国税局依张先生提供的未收挂号费名册共268人抽查,发
现属实,便同意减除这部分当年度的执行所得2,948元,但其他部分,
由於张先生无法提出证明,只能维持原核定。
国税局说,像是对牙医这类的执行业务者,通常会采取实地访查的方
式,了解业者的诊所设备、营业时间、健保及自费业务等状况,并实
地观察估算客户人数後,做成业务状况调查纪录表,与负责人协调後
签名确认。
张先生虽认为,年度中所填报国税局的访查纪录表为事前的估算数字,
并非实际结算金额,但国税局指出,张先生无法提出当年度全部真实
所得的凭证,也是事实。
司法院解释及最高行政法院解释都曾提出,税捐机关在核定税额过程
中,纳税人有协力义务,包括申报、记帐、提示文据等,否则税捐机
关可片面依查得资料核定。而张先生对90年度的业务状况调查纪录表
示认同。
因此,执行业务者可以设置帐簿、保存凭证方式,申报所得;也可以
不设置帐簿,但由稽徵机关依当年度行政命令规定的费用及收入标准,
作为课税标准。国税局说,由於牙医师自费项目繁多,收费高低不一,
较难掌握事实,但如有疑义,只要纳税人补足帐证便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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