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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本板文章發表後即無法自刪,請再次確認再發文。※ 婚姻泛指『因兩個人結婚而產生連繫的兩個家庭』 其他專業資訊/諮詢,請至以下各板討論: 結婚(婚禮)婚前討論籌備 請至 GetMarry板 (含喜宴婚禮籌備/紅包/蜜月) 同居相關討論 請至 cohabitation板 離婚相關討論 請至 Divorce版 未婚感情討論 請至 Boy-Girl、WomenTalk、MenTalk、love、couple、DistantLove板 第三者、外遇 請至 first-wife板、third-person板,或PttLifeLaw板尋求諮詢 嬰兒與母親 請至 BabyMother板 (俗稱"媽寶板") 兒童教育議題 請至 gardener板、Kids板、preschooler板 教育問題 請至 Education板 家務家事管理 請至 homemaker板 對於「自家人」的情感紓發或討論 請至 pay_home板、FamilyCircle板 ※記者朋友們請勿非經當事人同意而擅自取材※ -- 文章基本規範 1. 婚姻點 & 發表新標題 & 回覆他人文章之標準 1. 婚姻點是指因兩人結婚而產生的家庭(包含雙方與雙方原生家庭之互動)相關議題。 2. 發表新標題文章須包含自身或一等親遭遇之婚姻點,違者文章刪除警告一次。 3. 婚姻點由板主主觀判定。 4. 本板不接受純理念分享文,或一個月內多次發表婚姻點重複之文章, 違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註1:一等親範圍: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 兄弟姐妹不包括在内。 ※註2:未婚者討論未來婚姻 請使用[婚前]分類,並受板規7所規範。 ※註3:公眾人物之婚姻點 請使用[轉錄]分類,並受板規10所規範。 5. 回覆他人文章標準: 文章內文須包含以下任意一個項目 若為原作者回報後續進度或補充說明,不受此限。 (A) 給予明確建議; (B) 相關婚姻點討論(不限於自身) 若未於2個日曆天內或板主指定時限內完成補充,文章刪除警告一次。 -- 文章基本規範 2. 文章內容 1. 文章內容字數須滿50個字,不含標點符號、非中文字、簽名檔或補充在推噓文 間的文字,違者文章刪除禁言60天。 2. 禁止大量錯字注音文簡體字火星文亂碼文讓人看不懂之文章, 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違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3. 違規文章禁止重新張貼回板面上,違者文章退回禁言14天。 4. 簽名檔視為文章一部份,受板規規範。 5. 未經原發言者同意,禁止刪改下方推噓文,違者文章退回禁言180天。 6. 未經原發文者同意,禁止修改引用之原文,違者文章退回禁言30天。 7. 本板自2018/05/27起已關閉使用者之刪文功能。 8. 編輯文章禁止刪除超過一半之原文內容,違者禁言60天。 9. 若有以下之狀況可不受板規2-1及2-8限制: a. 文章發表後30分鐘內刪除原文者,可視為誤發文。由板主依編輯紀錄判斷。 b. 文章發表後超過三個月可請板主代刪原文,請站內信提出申請,於信內須註明 文章代碼、文章標題以及刪除原因。 c. 原文內容有錯誤之法令法規政府機關之資訊,作者可自行刪除或站內信 請板主代為刪文。 -- 文章分類與定義 3. [閃光] 1. 用以分享婚姻中的正向互動。 2. 互動之內容須正向,非正向請使用[心情]、[閒聊]或[求助]分類。 4. [心情] 1. 對婚姻關係的心情抒發。 2. 雖為心情抒發,但仍須接受板友公評。 5. [閒聊] 1. 討論或分享婚姻中的大小事。 6. [求助] 1. 對於婚姻中發生的問題徵求建議與解決的方法。 2. 須明確描述問題的前因後果與現況,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 違者文章刪除警告一次。 -- 文章分類與定義 7. [婚前] 1. 僅供符合下列身分者使用,且需於文章開頭註明身分A. 已訂婚 B. 半年內會結婚 未註明或不符合規定之身分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2. 僅供影響婚姻發展之問題求助,不接受心情抒發或分享, 或與婚姻無關的兩性問題,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違者文章刪除禁言7天。 3. 板主有權力修改文章標題以便後人爬文參考。 -- 文章分類與定義 8. [問卷] ※須經審核 1. 僅供學術相關問卷申請,不接受商業性質之問卷調查。 2. 須以站內信通告板主群,提供欲章貼之文章問卷給板主群審核, 審核通過後方可張貼至看板上,違者文章退回禁言30天9. [活動] ※須經審核 1. 僅供學術或政府辦理之活動宣傳申請,不接受商業性質(不論收費與否)申請。 2. 須以站內信通告板主群,提供欲章貼之完整文章給板主群審核, 審核通過後方可張貼至看板上,違者文章退回禁言30天。 -- 文章分類與定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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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需於文章開頭以亮黃色註明:本人配偶無外遇可能性! 若無前述特別註明,則不適用此條板規) 若當事人已表明配偶沒有外遇疑慮, 禁止在推噓文或回文質疑或取笑當事人配偶有外遇,違者刪除發言禁言14天。 5. 超過五行之連續推噓文且有離題以偏概全憑空臆測批評濫用情緒性字眼之情況,經文章作者檢舉,由板主刪除推噓文,發言人禁言7天。 本條板規僅限文章作者檢舉。 請注意,文章作者仍然不可未經發言人允許擅自刪除推噓文, 違者依板規2-5處置。 -- 其他行為規範 16. 公佈他人隱私 1. 禁止未經同意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含諧音)照片私人對話內容站內信以外之通訊方式住居所; 相簿、blog網址等等以不能確定該使用者真實身份為準, 違者刪除發言禁言30天。 2. 禁止以任何形式鼓動板友搜尋他人個資,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 違者刪除發言禁言30天。 3. 禁止未經同意,以任何形式公開站內信水球其他私人對話紀錄, 違者刪除發言禁言30天。 -- 其他行為規範 17. 亂板、洗板 1. 禁止在多篇文章中重覆留言無關主題之推文或連結,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 違者刪除發言禁言180天。 2. 張貼無意義之文章,造成板面混亂者,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 文章退回禁言180天。 3. 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三篇以上視為洗板,由板主群討論後判定, 文章退回禁言180天。 4. 經檢舉後由看板警局判定之Cross-Post之文章,文章退回禁言180天。 5. 在文章或推文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因而干擾板友閱讀, 由板主群討論後判定,刪除發言水桶180天。 6. 本尊帳號於本板禁言期間,禁止以分身帳號在本板發言,有違者以亂板處份。 本尊及分身帳號均依 原禁言處份天數*2 重新計算禁言日期。 -- 其他行為規範 18. 他板事務、政治意涵 1. 禁止於本板討論他板板務政治相關議題,此由板主群主觀判定, 違者刪除發言禁言14天。 2. 若敘述自身狀況與他板事務或政治議題有關時,重點請放在溝通與協調的技巧, 避免文章違反板規19-1。 19. 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1. 不論發文或推噓文,一律禁止營利行為之廣告宣傳文業配行為, 違者文章退回刪除發言永久禁言。 2. 禁止於文章或推噓文內發表任何形式的徵友、徵求通訊軟體帳號或群組... 等行為,違者刪除發言禁言180天。 3. 禁止傳教文張爸文王浩宇文,違者刪除發言禁言180天。 4. 禁止張貼惡意連結,違者文章退回刪除發言永久禁言。 -- 其他行為規範 20. 罰則計算方式 1. 警告 A. 有效期限為半年。 B. 違規遭警告者,第三支警告起每支警告禁言14天。 2. 累犯 A. 違反同一條板規三次以上者,稱為累犯。 B. 每篇違規公告為一次違規。 C. 累犯者禁言罰則為前一次違規倍數的兩倍。 -- 其他行為規範 21. 手機使用者條款 1. 因手機使用操作與電腦不同,可來信告知後由板主群討論是否從輕處理。 2. 判斷標準以發文之手機軟體APP簽名檔為證, 若發現有刻意修改簽名檔以減輕判決者,加倍懲罰。 -- 其他規範 I. 管板方式 i. 本篇板規中所述"板主群"為本看板有二位以上板主時之複數板主總稱; 若本看板僅有單一板主, 則板規中所列需由板主群判定者,均改由單一板主作判定。 ii. 針對違規行為, 板主群有有警告禁言(水桶)刪除發言文章退回之權限。 iii. 板主群有權視看板情況鎖文禁回文章,但應公告說明原因。 iv. 板主群對板規制定權,但板規不得違反小組規、群組規、站規或法律。 v. 板主群對板規與違規有解釋權與心證空間,但有義務解釋並接受公評。 vi. 須聆聽板友提供之建議,但非絕對,板主群須自行參酌。 vii. 公告須註明是個人判決,或經板主群討論後的聯名公告。 viii.看板遇到特殊狀況,板主群可公告特殊時期條款,但須對處理方式負責。 ix. 若有違規行為無法以現行板規處理者,可修改板規以符合使用需求, 但不可溯及既往。 -- 其他規範 II. 檢舉與申訴 i. 置底檢舉 (a) 檢舉人須完整附上以下資訊: - 被檢舉人ID - 文章代碼(AID) - 違反板規編號 - 違規行為描述 有缺漏者板主群得不受理。 (b) 除板主說明檢舉處理進度或解釋檢舉案不成立之原由外, 於置底檢舉區發表與檢舉不相干之推噓文或於置底檢舉區進行申辯, 板主得不公告逕行刪除該推噓文 -- 其他規範 ii. 站內信檢舉 (a) 檢舉人須完整附上以下資訊: - 被檢舉人ID - 文章代碼(AID) - 違反板規編號 - 違規行為描述 有缺漏者板主群得不受理。 (b) 檢舉人須通告所有板主,只寄給其中一名板主之檢舉, 板主群得不受理。 (c) 站內信檢舉原則上為匿名檢舉。人身攻擊檢舉除外(因限當事人檢舉)。 (d) 若同一人在一週內使用站內信連續5次或累計10次無效檢舉,經板主溝通 無效者,板主可拒收其站內信,若仍欲檢舉可至置底檢舉區,依照II-i。 -- 其他規範 iii. 判決申訴 (a) 當事人請以站內信通告板主群進行申訴。 (b) 申訴內容若有違反站方規定之言詞,板主將至站方檢舉。 (c) 若被判決者認為溝通無效,請至小組(L_LifePlan)上訴。 III. 自律條款 i. 自願離職前,須辦理新板主徵選板務交接, 違者兩年內不得參選本板板主。 ii. 上任滿一年後,須辦理新任板主徵選,連選得連任。 iii. 判決與板務須公告並開放板友討論。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04.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rriage/M.1616358868.A.7FE.html ※ 編輯: skyjazz (36.229.204.85 臺灣), 03/22/2021 04:43:36 2021.03.27 刪除誤植的原板規19-2,板規編號調整。 ※ 編輯: skyjazz (36.226.229.54 臺灣), 03/27/2021 05: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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