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troon (20公分的距離)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板務] 對板主公告,以及公告內簽名檔的質疑
時間Thu Sep 16 09:52:02 2010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摘自大法官釋字509號
版面是公眾的版面
每一個人都有發聲的權利
這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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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 我們都太年輕 才會興致勃勃的說
『加油喔』、『要努力呦』、『我會支持你的』
或者類似什麼 『我喜歡你』、『我要永遠跟你在一起』
我們本身都承擔不起的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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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3.100.2
1F:推 MaroonDream:嘿阿嘿阿,憲法也保障立委諸公的言論自由,結果..... 09/16 09:59
2F:→ MaroonDream:只能說:「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啊!」 09/16 10:01
3F:→ syl0602:要研究法律可以麻煩去法律板嗎 09/16 10:01
4F:噓 chun605:這個時候可以不要誤導嗎 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這兩行字的 09/16 10:30
5F:→ latifa:樓上要不要示範如何涵攝啊? 09/16 10:52
6F:→ muse1117:譬如像原原po所引用的:"祝你得病死掉,這樣就不用去..." 09/16 10:55
7F:→ muse1117:可以受言論自由保障嗎?? 09/16 10:55
8F:→ chun605:我可以寄你站內信...... 09/16 10:58
9F:→ mOtivehuang:先上法院再說吧 09/16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