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s (草)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閒聊]關於離婚後法官判妻還夫房貸的新聞
時間Wed Mar 25 11:40:27 2009
這個案子的癥結點在於"婚前財產"
因為房子在婚前就登記在太太名下(屬於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沒有在法定財產制的計算範圍內
表示這間屋子跟婚姻關係並沒有任何關係。
一般情形,婚後買屋登記太太名下,屬婚後財產
法定財產制未消滅前(例如離婚、配偶死亡),財產各自所有
意指房屋為太太所有
〔小常識 法定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各自所有管理處分收益〕
但是法定財產制一旦消滅,如果財產獲得的時間點在婚後
就會認為這筆財產是夫妻各自都有付出才能擁有(例如先生工作賺錢,太太付出勞務)
也因此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小常識 法定財產制:婚姻消滅時財產性質轉成共有,平均分配給雙方〕
這個例子,大家都著重於結果面的不公平
卻忽略事實上,婚前婚後財產到底何者對當事人較有利
舉例而言:設房屋價值500萬,先生婚後代繳200萬,且夫妻無其它任何財產
如果房子是婚前財產,房子都是太太所有
先生婚後代繳屬太太的不當得利,先生得請求返還200萬
太太實際擁有的價值:300萬
如果房子是婚後財產,離婚後夫妻各自有一半所有權(等於價值250萬)
而婚後債務也是夫妻互負一半責任
因為房子是共有之財產,所以房子的房貸是共有之債務,各自需分擔100萬
太太實際擁有的價值:150萬
看懂了嗎?有多少的權利,就伴隨多少的義務
因為婚前財產縱使離婚後,也是自己的,不需被分攤
這位案例的太太,雖然她必須給付先生代繳房貸的部分,但是房子最後還是自己的
好了,那被詬病的地方在哪裡?
似乎,先生繳房貸,而房子太太所有,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也就是說,先生送棟房子給太太,是理所當然,不能要回房子,或是房子的價值
這不是法律討論的範圍
這是道德人情
當然一般情形而言都是用贈與解釋
但是贈與的成立要件,必須贈與人是心甘情願,這一點必須證明
否則不對等的利益流動,都可能被解釋成不當得利
(先生付貸款,卻沒有房屋部分的所有權)
因此如果有人有類似案例的狀況
建議:贈與的部分訂立書面,以供舉證用
至於結婚後所應該負的義務,老實說不應該無限上綱
夫妻雙方互負扶養義務,並共同負擔小孩的扶養義務
但不包括一定要買屋給另一半,或是其他貢獻
今天丈夫在共同生活時,若家裡只有他有經濟收入,太太支出勞務
他必須負擔太太、小孩的生活照顧費用
法律上為了保障沒有工作的人的人格權
除了日常生活費用,太太還可以請求自由處分金(例如染髮、買衣服用的)
即使分居,丈夫對未成年子女必定有義務外
對太太只有維持生活最低需求的義務,若太太有工作又是另一回事
因此
擁有的財產各自計算
分擔的債務跟義務也各自計算
最後在離婚時進行分配,以求最公平的結果
這個社會有趣的是,如果分配的結果是女方要出錢,都會第一個認定不公平
明明說男女平等的.....
至於離婚時的金錢流動計算完,還有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如果子女歸太太,又還是未成年,可以請求另一方負擔部分的扶養費用(視經濟能力)
或許可以跟不當得利的償還金相抵
讓整件案件更符合人情一點
只是這個事件目前看起來只有房屋貸款利益歸屬的糾紛,其他資訊就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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