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s (草)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闲聊]关於离婚後法官判妻还夫房贷的新闻
时间Wed Mar 25 11:40:27 2009
这个案子的症结点在於"婚前财产"
因为房子在婚前就登记在太太名下(属於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没有在法定财产制的计算范围内
表示这间屋子跟婚姻关系并没有任何关系。
一般情形,婚後买屋登记太太名下,属婚後财产
法定财产制未消灭前(例如离婚、配偶死亡),财产各自所有
意指房屋为太太所有
〔小常识 法定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管理处分收益〕
但是法定财产制一旦消灭,如果财产获得的时间点在婚後
就会认为这笔财产是夫妻各自都有付出才能拥有(例如先生工作赚钱,太太付出劳务)
也因此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小常识 法定财产制:婚姻消灭时财产性质转成共有,平均分配给双方〕
这个例子,大家都着重於结果面的不公平
却忽略事实上,婚前婚後财产到底何者对当事人较有利
举例而言:设房屋价值500万,先生婚後代缴200万,且夫妻无其它任何财产
如果房子是婚前财产,房子都是太太所有
先生婚後代缴属太太的不当得利,先生得请求返还200万
太太实际拥有的价值:300万
如果房子是婚後财产,离婚後夫妻各自有一半所有权(等於价值250万)
而婚後债务也是夫妻互负一半责任
因为房子是共有之财产,所以房子的房贷是共有之债务,各自需分担100万
太太实际拥有的价值:150万
看懂了吗?有多少的权利,就伴随多少的义务
因为婚前财产纵使离婚後,也是自己的,不需被分摊
这位案例的太太,虽然她必须给付先生代缴房贷的部分,但是房子最後还是自己的
好了,那被诟病的地方在哪里?
似乎,先生缴房贷,而房子太太所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也就是说,先生送栋房子给太太,是理所当然,不能要回房子,或是房子的价值
这不是法律讨论的范围
这是道德人情
当然一般情形而言都是用赠与解释
但是赠与的成立要件,必须赠与人是心甘情愿,这一点必须证明
否则不对等的利益流动,都可能被解释成不当得利
(先生付贷款,却没有房屋部分的所有权)
因此如果有人有类似案例的状况
建议:赠与的部分订立书面,以供举证用
至於结婚後所应该负的义务,老实说不应该无限上纲
夫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并共同负担小孩的扶养义务
但不包括一定要买屋给另一半,或是其他贡献
今天丈夫在共同生活时,若家里只有他有经济收入,太太支出劳务
他必须负担太太、小孩的生活照顾费用
法律上为了保障没有工作的人的人格权
除了日常生活费用,太太还可以请求自由处分金(例如染发、买衣服用的)
即使分居,丈夫对未成年子女必定有义务外
对太太只有维持生活最低需求的义务,若太太有工作又是另一回事
因此
拥有的财产各自计算
分担的债务跟义务也各自计算
最後在离婚时进行分配,以求最公平的结果
这个社会有趣的是,如果分配的结果是女方要出钱,都会第一个认定不公平
明明说男女平等的.....
至於离婚时的金钱流动计算完,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如果子女归太太,又还是未成年,可以请求另一方负担部分的扶养费用(视经济能力)
或许可以跟不当得利的偿还金相抵
让整件案件更符合人情一点
只是这个事件目前看起来只有房屋贷款利益归属的纠纷,其他资讯就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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