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ck2230 (sp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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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時間Mon Feb 9 18:39:11 2009
補充一下民法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新聞裡陳姓男子就是誤將繼承所得房子想成剩餘財產,才跟資產公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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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疑惑
(條文裡的請求權應該是原配偶其中一方,我個人對於資產公司能否主張擁有
財產的權力是有些許疑惑的.....新聞所提可以書面簽署放棄請求權與資產公司
可以主張有權力有點相互矛盾....資產公司可以主張權力跟 1023條:夫妻各
自清償債務也相互矛盾....我怎麼越想越覺得法官跟調解委員弄錯條文意思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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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ock2230 來自: 123.204.114.148 (02/09 19:02)
1F:推 Urmila:我在當法務助理的年代,夫妻債務是不相通的,除非有繼承關 02/09 19:08
2F:→ Urmila:係,必須有死亡才有繼承。 02/09 19:09
3F:→ spock2230:如果照新聞的邏輯 如果配偶死亡 即使放棄繼承 五年內 02/09 19:14
4F:→ spock2230:還是可能被資產公司(債主) 主張債權.....越想越怪.... 02/09 19:14
5F:推 akakapo:貼來板上,就是想看看板上有無法律人能幫忙解釋一下... :) 02/09 19:37
6F:→ lightxian:二年與五年的差異只是在於知情或不知情吧.. 02/10 08:23
7F:→ lightxian:雙方都知道離婚了...二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就沒了 02/10 08:24
8F:→ lightxian:不知道自己離婚了..五年之後依舊失去了權利 02/10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