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ck2230 (sp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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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没注明「弃产」 离婚还要偿妻债
时间Mon Feb 9 18:39:11 2009
补充一下民法相关条文
民法 第 1030-1 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新闻里陈姓男子就是误将继承所得房子想成剩余财产,才跟资产公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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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疑惑
(条文里的请求权应该是原配偶其中一方,我个人对於资产公司能否主张拥有
财产的权力是有些许疑惑的.....新闻所提可以书面签署放弃请求权与资产公司
可以主张有权力有点相互矛盾....资产公司可以主张权力跟 1023条:夫妻各
自清偿债务也相互矛盾....我怎麽越想越觉得法官跟调解委员弄错条文意思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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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pock2230 来自: 123.204.114.148 (02/09 19:02)
1F:推 Urmila:我在当法务助理的年代,夫妻债务是不相通的,除非有继承关 02/09 19:08
2F:→ Urmila:系,必须有死亡才有继承。 02/09 19:09
3F:→ spock2230:如果照新闻的逻辑 如果配偶死亡 即使放弃继承 五年内 02/09 19:14
4F:→ spock2230:还是可能被资产公司(债主) 主张债权.....越想越怪.... 02/09 19:14
5F:推 akakapo:贴来板上,就是想看看板上有无法律人能帮忙解释一下... :) 02/09 19:37
6F:→ lightxian:二年与五年的差异只是在於知情或不知情吧.. 02/10 08:23
7F:→ lightxian:双方都知道离婚了...二年内不行使请求权就没了 02/10 08:24
8F:→ lightxian:不知道自己离婚了..五年之後依旧失去了权利 02/10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