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aJ (健康就好)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苦惱] 看來非離不可了
時間Sun Oct 19 20:08:08 2008
推文超過三行...所以冒出水面回文的潛水者*_*/
部份43~
: 一、
: 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
: 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
: 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
補充一下法律上的小知識
君兒大所說的"監護權"自從民國85年修法以後 是指"父母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是"父母"對小孩行使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 法律上在民國85年修法以後稱為"親權"
: ※參考法條~
: ※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因此小孩
: ※之扶養費、教育費父母親皆有負擔之義務(原則上一人負擔一半),不因離婚而有影響
: ※ 。
: 【因此如果孩子監護權歸你,你不見得要給對方贍養費(後面補序這部份),但你老婆卻是
: 一定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 另,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
父母可以要求探視小孩子 這部分是規定在民法的1055條第五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不管是兩願離婚或是判決離婚 未享有親權的他方都對小孩都有會面權
: 不要以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不準另一方來探視小孩,這違反"親權"。
: 寫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家暴,有申請禁止令,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
: 二、
: 一般離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贍養費的,除非另一方有過失,判決離婚,可以要求有過失
: 的一方付給無過失的一方贍養費,再不然協議離婚的話,除非一方很有錢,同意給贍養費
: ,否則也不見得離婚都可以要到贍養費的。
贍養費這部分規定在民法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贍養費是只限於依照1052條判決離婚的情形 不包括兩願離婚
如同君兒大所言 兩願離婚如果你自己願意給就給 不想給法院也沒辦法判你要給
但是判決離婚 請求贍養費的一方 要"無過失"且"限於生活困難"
被請求要付贍養費的一方 就不問你有沒有過失了
而贍養費金額的大小
實務上會斟酌雙方當事人的身分 年齡 生活程度和給付人的能力定之
另外講到錢
也是限於在判決離婚的情形
是在民法1056條的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部分可以請求的是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
分為離因損害和離異損害
離因損害就是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184) 比如說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 意圖殺害
離異損害是不構成侵權行為的 比如說1052條的不治之惡疾
不同的情況當然請求金額範圍的大小就不同
那付出損害賠償的一方 就必須是限於"有過失"
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 財產上的損害就不問你有沒有過失
非財產上的損害 比如說精神異常 心神喪失等等 就必須要限於無過失了
補充一些法律小常識 不過寫到這邊已經離題了...
希望這些資訊對大家也有一些小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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