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torissa (夏天終於要過去了)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求助] 有關持卡消費的問題,請問我能怎麼做?
時間Tue Mar 11 12:37:12 2008
※ 引述《iressa (艾默莎)》之銘言:
: 跟妳老公商量一下帶著孩子離開臺灣吧
: 這樣以他的專業還可以在國外拿到更好的收入
: 至於婆婆每個月給她固定的生活費讓她去還債
: 其他的等她掛了後再拋棄繼承吧
: 有那樣的婆婆你們再繼續留下去
這是個法律小常識,
若你確定你婆婆的債務大於留下來的財產,
要辦的可不是拋棄繼承,要辦限定繼承,
在知道你婆婆過世後三個月內就要去辦了!
拋棄繼承是每一個親屬都要去辦,
限定繼承只要辦一次,免的有親戚被你婆婆害到~
--
每一張照片,每一篇文章的增加,
都代表我的生活又更豐富更精彩了!
http://blog.pixnet.net/vitoriss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4.37
1F:→ angleme:看婚姻板長知識 03/11 12:37
2F:推 splh:如果不確定財產和債務那個大的話,是不是也可以辦限定繼承哩 03/11 12:39
3F:推 JUDYfans:樓上 當然可以囉 辦一下比較保險 03/11 13:05
4F:推 brillante:不管怎麼樣都以限定繼承為準,不會吃虧。 03/11 13:06
5F:→ brillante:民法一直要修這部分,偏偏立委被銀行等壓力壓著不敢修。 03/11 13:07
6F:→ Innnn:限定繼承的部分已經修正了唷,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來看看 03/11 14:06
7F:→ brillante:修正的幅度不大,我記得只有保障未成年孩子的部分。 03/11 14:13
8F:→ lfdfound:現行修法只保障未成年 限定繼承需要整理財產清單之類的 03/11 14:14
9F:→ lfdfound:並經過法院程序 全面實施會造成法院負擔太大 03/11 14:15
10F:推 brillante:法院負擔太大不可以成為不修法的理由,其實就是利益問題 03/11 14:16
11F:→ brillante:讓立委有壓力不敢修法罷了。 03/11 14:16
12F:→ brillante:限定繼承本就應該是遺產處理的基本模式。 03/11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