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hoooo (小野馬  ﳿ︠ )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苦惱] 遇到這種問題,讓我思考人生何苦要結婚
時間Tue Dec 4 23:03:34 2007
※ 引述《masi ()》之銘言:
: 斷太過草率且粗略。就我個人而言,如果確定該財產為「婚後財產」,我並不介意登記是
: 誰的名字,畢竟吵這個一點意義都沒有,離婚後還是得平分。
: Note:即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仍有部分情況會被判斷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而非
: 「婚後財產」,例如:遺產及贈與。
首先澄清大家的疑惑,
當然就像M大所提的,
婚後財產"理論上"可以平分,
可也有鄉民回應,
重點在"處分權"上...
今天如果房屋登記在妻子丈夫的名下,則"所有權"就在誰的身上,
為什麼會說有共同可平分的效力(以法定財產制來說)?
因為法律會推定在婚姻當中,兩個人都有貢獻,因此對於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是有共同的努力,
但千萬要記住兩點:
1.這只是推定,可經由反證來推翻..
例如負擔房貸的一方表示自己還負擔家用,所以若發生離婚的狀態,可要求不平分財產,
理由是對方對於婚姻中的家庭經濟並無貢獻..
2.所有權是物權,並非債權,因此有絕對的效力!
今天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管理 使用 收益 處分其財產,
無須經過他人同意(除了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視為成年人),
也就是說,
就算你有可以聲請平分的權利好了,
但是擁有所有權的人早一步脫產就會非常麻煩,
雖然在這邊的脫產仍有法條規定可以追回,
但只要有心機有技巧的人,
錢早就回不來了,
就算有能力以法律訴訟處理,
但打完官司很有可能換回一紙"債權憑證",請你每五年換發一次,
這時候才讓人欲哭無淚...
----------------以下針對遺產與贈與小小說明-------------------
遺產與贈與屬於以前的特有財產,
並不列入離婚後分配的範圍,
因為兩者皆基於他人對特定人的餽贈,不需要以勞力或其他努力取得,
比較屬於"身分專屬"的權利,
因此配偶無法就該部分爭取權利..
意思就是說,
就算離婚,
對方也不能就這兩部份索取,
因此a大有提到八成的頭期款是娘家付的,
這部份算是贈與還是??要分清楚..
不然a大的先生是根本無法平分這部份的財產...
---------------最後針對結婚時間來做財產說明-----------------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 第6條之2 規定,
共有74.6.4. 85.9.6. (91年)二到三個時間點必須分開來說,
至於詳細內容,
因為遇到問題的人不是很多,
所以這裡就不贅述...
--------------結論---------------
了解自己的權益並不是斤斤計較,
法律真的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愛自己也要愛自己的另一半!
如果"信任"與"了解法律的界限"可以併行,
何樂而不為?
給予最原始的原po回應,
請原po的哥哥先了解自己的困境,
究竟只是心情的不佳(不被信任?)亦或經濟上實在無法負擔?
這兩件事情也是得分開處理的...
如果原po的哥哥認為自己負擔太多,
除了哥哥必須與嫂嫂溝通外,
也請善加計帳,
真的發生問題了,
如果也必須走法律途徑,
這本記帳本(甚至是可證明的單據)將是減少對方要求財產平分的重要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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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陽光的地方....
就有我的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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