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落幕後的惆悵)
看板marriage
標題[新聞] 剩餘財產分配 可訂契約避免
時間Wed Jun 27 12:35:26 2007
雖然這篇講的很簡淺,還是貼上來讓大家參考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27/today-family3.htm
剩餘財產分配 可訂契約避免 (自由時報)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媄智於今年三月與男友結婚,婚後她一直認為自己與先生的財產是採用夫妻分別財
產制,因為她聽說自民國91年開始夫妻間財產是各自獨立的;但是最近她與朋友聊
天中又聽說,若夫妻兩人沒有去辦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的話,仍然適用「法定
財產制」。這樣的結果令媄智百思不解,91年不是已經通過夫妻間的財產各自獨立
的法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去辦理登記呢?又該去哪裡辦理登記呢?
律師詳解:
這是典型的以訛傳訛所產生的錯誤觀念。事實上一對男女結婚之後,如果就夫妻財產未
曾有過任何書面的約定,那麼其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民國
91年修法之後,「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夫或妻的財產各自所有,並且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性質上確實與「分別財產制」相當接近,但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
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中則沒有任何財產分
配的可能(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內容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多次介紹,不
再贅述)。
如果媄智不希望先生(或先生的債權人)日後來向她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那麼媄
智必須與先生訂定「分別財產制」的書面契約,並且到法院辦理登記之後,才能對第三
人(例如:先生的債權人)發生對抗的效力。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
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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