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落幕後的惆怅)
看板marriage
标题[新闻] 剩余财产分配 可订契约避免
时间Wed Jun 27 12:35:26 2007
虽然这篇讲的很简浅,还是贴上来让大家参考参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27/today-family3.htm
剩余财产分配 可订契约避免 (自由时报)
〈女人法律专线〉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Q:媄智於今年三月与男友结婚,婚後她一直认为自己与先生的财产是采用夫妻分别财
产制,因为她听说自民国91年开始夫妻间财产是各自独立的;但是最近她与朋友聊
天中又听说,若夫妻两人没有去办理「分别财产制」的登记的话,仍然适用「法定
财产制」。这样的结果令媄智百思不解,91年不是已经通过夫妻间的财产各自独立
的法律了吗?为什麽还需要去办理登记呢?又该去哪里办理登记呢?
律师详解:
这是典型的以讹传讹所产生的错误观念。事实上一对男女结婚之後,如果就夫妻财产未
曾有过任何书面的约定,那麽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就一律适用「法定财产制」。而民国
91年修法之後,「法定财产制」虽然规定夫或妻的财产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处分,性质上确实与「分别财产制」相当接近,但两者最大的差别在於:「法定
财产制」中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规定,而「分别财产制」中则没有任何财产分
配的可能(关於『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相关内容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多次介绍,不
再赘述)。
如果媄智不希望先生(或先生的债权人)日後来向她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差额,那麽媄
智必须与先生订定「分别财产制」的书面契约,并且到法院办理登记之後,才能对第三
人(例如:先生的债权人)发生对抗的效力。
(妇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可拨打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提供「女人104免费法律
谘询暨心情协谈专线」: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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