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lechen (kyle)
看板logic
標題Re: [請益] 被強暴與得性病(字義的澄清)
時間Wed Apr 4 17:47:54 2007
※ 引述《b9108018 (說好不提261的...)》之銘言:
: 「不關門而遭到小偷會被說活該」來作為你要證成你對活該的定義。
: 但問題是為什麼不關門而遭到小偷者應該被說是活該?那是因為你認為因為被小偷光顧者
: 符合了「有能力避開危險或降低危險發生率卻不去做」的條件,所以你才會說他活該。
: 假如我們以A表「不關門而遭到小偷會被說活該」;以B表「活該是有能力避開危險或
: 降低危險發生率卻不去做」那你的做法是,A是對的,但預設了B為真而保證A為真;再用A
: 作為例子來說明的確有B這樣的用法。這種以B證明A(不被明說),再以A證明B(明說出來)的
: 做法便稱為丐題(更細一點的分類則會說是循環論證[1]),是一種謬誤。
的確 照你的邏輯來看 這是一種循環論證
然而 你唯一錯誤的一點是
"但預設了B為真而保證A為真" 這句話
A為真並不需要用B來證明 B也沒辦法證明A
因為A恆為真 就算今天沒有B這個結論
A還是為真
因為A是實際實驗求得的結果 不是屬於被證明的定理
我們得到恆真的A 於是討論A的意義 我推出的是B
可能用A 可推出B,C,D,E.... 各種結論
你可以說我推出B是錯的 應該是C,D,E....
但是你說這是一種循環論證 那你真的搞錯了方向
再來 其實我之前也問過了 就是
家裏遭小偷 如何能夠推理成你說的罪有應得
後來你的反擊是 質疑我對活該的定義
就算我的活該定義是錯的好了
那也與我所問的題目沒有關係 對嗎?
最後我要說的 我的立場是
"活該可以被使用在有機會能夠避開危險 卻沒有避開的情形上"
而不是
"所有有機會能夠避開危險 卻沒有避開的情形 都叫做活該"
林老師那個當然就屬於不被稱作活該的情形
這是我也認同的一點
由這個立場 回到主戰場 "夜路被強暴"
我所不認同的是 "所有夜路被強暴的都不是活該"
和 "所有夜路被強暴的都是活該"
我認同的是 "不得已一定要走夜路的情形下
放棄能避開危險的機會而不避開
可以被稱為活該"
也如同第一篇文所說
只要你曾經盡力過了
就不被稱為活該了
附帶一提
您說的普遍等於沒有例外
其實並不成立
我以歸納論證的經典例子
"所有觀察到的烏鴉都是黑的。
所以所有烏鴉都是黑的。"
這個論證被認為是有效的
但實際上可能有些烏鴉不是黑色
我想這個例子就是最好的說明
: 真理是一種獨立於人類認知的客觀知識。真理只能被發現,而不能被發明。所以我只
: 能證明真理,但不能創造。如果你說的由為真的理據作為前提,又以有效的推論方法證成
: 這樣的結論。那就會被接受。我之所以不接受是因為你在推論的方法上就出現了問題,拿
: 出的前提也並非強而有力,所以我不接受,但我不接受並不是重點,重點是我一直在跟你
: 澄清、說明你的立論過程的問題之所在。邏輯並非是主觀色彩濃厚的每個人各自獨有的思
: 考方法,而是具有客觀普遍,可用來檢證立論的方法。我不接受你的主張的原因跟我活在
: 什麼世界沒有關係,你用我的想法太理想進而否定我這兩三天的推論,其實是不相干的[2]。
: 關於舉例論證我也可以稍作澄清。舉例論證的做法便是:以事例來證明論點[3]。但問
: 題是這種做法真的可以成為論證嗎?我舉網頁中的例子來看[同3]。
: 論點:求學要有恆心才能成功。
: 事例:以當前的事作例證。
: 例如:梁先生自少家貧,他半工半讀,毫不間斷地研習,持之以恆,終於學有所成。
: 言說者主張:如果求學要成功,就要有恆心才行。然後舉一個例子要證成,但問題是
: 個例能普遍化為全部嗎?我舉一個反例就能駁倒「求學要有恆心才能成功」,不泛看到一
: 些學生的狀況是:上課也不來,作業也不交,但考試出來的成績卻比那些到課全勤、作業
: 都有交、在課後也很勤勞來問問題,問的也不是什麼笨問題,而是很容易理解有誤、或不
: 好理解的地方。但理解力好的同學就是不會有這樣的問題[4]。所以求學要成功,看來不
: 一定要有恆心才行。
: 舉例不能成為論證來支持主張的原因在於個別的例子無法普遍化成一個全稱命題,舉
: 例的作用就如H45君所說的,是讓人容易理解言說者的主張,而不是證成言說者的主張。
: 但我在前文沒有澄清舉例的作用,便斷言舉例是不能論證的且沒有這種論證方法。雖然我
: 這麼說是因為我已經很清楚推論的方法與規則了。但這不能幫我武斷的言論脫罪。關於這
: 一點我很抱歉。
: kyle君你的主張是:
: 1.活該可以被使用在有機會能夠避開危險 卻沒有避開的情形上
: 2.活該並不一定包含道德批判
: 而舉的例子是:出門不關門而遭到小偷光顧是為活該。
: 那我就舉一個能避開危險卻沒有避開危險但不會被說是活該的情況:
: 這個案子頗有名的:林靖娟老師被燒死在幼兒車上的案子[5]。靖娟老師她本來可以
: 不被燒死的。她當時已經拖著六位幼童下車了,但還有很多小孩子在車上,她是衝入火場
: 救人的,當她在車上把幼童丟給車外接應的大人時,每個在場的大人都勸她逃離火場,但
: 她不願意,直到又在車上丟出第八個小孩的之後,她活活燒死在車上了。在火場中把小孩
: 丟出車外的過程中,可以想見她已經被大火燒成非常嚴重的灼傷了,但她救到她動不了為
: 止。
: 在她都已經下車而避開危險了,她卻願意在投入危險當中只為更多的生命。
: 在她被大火灼傷而堅持救出更多的小孩時,她有機會跳出車外,因為有人會接應她。
: 她能避開危險卻又不避開。她的精神讓當時很多人(現在也有很多人)動容,也讓一些
: 人很感謝,她的行為被說是捨身取義,她的名字也被用來成立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5],她
: 被說是令人敬佩、被稱為永遠的老師,而不是被說她活該!
: 對於一個普遍的主張,只要提出一個例外,就可以被駁倒了,因為這個普遍主張就不
: 能成立了,因為普遍等於沒有例外。
: 1.http://0rz.tw/0d2xr
: 2.http://0rz.tw/412tY
: 3.http://www.geocities.com/leolmc/w_prove01.html
: 4.訴諸我四年來的求學經驗以及教學經驗。而且這不是一兩個個案,我相信每間學校中
: 都有幾個這種令人佩服又牙癢癢的學生。
: 5.http://www.safe.org.tw/about/about_found.html
: 6.http://0rz.tw/d82x3
: 7.期中考將至,我的工作接踵而來。這三個禮拜內不再回覆文章。等到期中考結束後再看
: 情況,也含淚祝福各位要應付期中考的學子可以安然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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