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ngyuwen (sunny)
看板lesbian
標題Re: [心情] 人身攻擊與誹謗之法義(bunnyy)
時間Tue Apr 8 00:48:21 2014
※ 引述《ShyLes (人家會害羞 (拉板匿名ID))》之銘言:
:
作者: bunnyy (姬將軍神皇)
: 好像這次潛水艇活動是我引起的,但在法律上我是客體,攻擊我的人才是主體,
: 我沒有拍照報警已經很友善了,以下是解釋文,因為版主一直不貼我的原解釋文,所以我
: 一併解釋關於我判斷對我人身攻擊的原則,是依法有據,依民刑法及大法官解釋。
: 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
: 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
: 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狹義的人身攻擊必
: 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攻擊的人對受
: 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
: 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現。
: *哲學上,在探討認知的課題之前,我們必須先討論主體(subject)與客體(object)的觀
: 點,這兩個觀點對於西方認知過程的發展有重要的影響,這兩種立場衍生出唯心(ideal)
: 、唯物(material)、主觀(subject)、客觀(object)的態度,在面不同的認知論時,藉由
: 這些觀點和態度,可以清晰的釐清其差異。整個西方早期的哲學思想建立在客體的架構上
: ,所謂的客體是指主體外的觀察物體,而主體便是觀察者本身,必須藉由對客體的認知才
: 能瞭解真實,他們認為客體是事實在自然中的呈現,意味著客體代表真實,因此要瞭解真
: 實需從客體出發,但也因此而忽略了主體思維影響認知的事實,雖然早期哲學家已意識到
: 這點,而導入主體因素,但整體而言,主體所扮演的角色僅止於對客體唯心的認知,而非
: 客體客觀的認知,由於早期的出發點是以純粹的客體出發,因此產生了許多觀察認知的方
: 法,
: →主體:攻擊者,客體:被攻擊者,攻擊行為:網路人身攻擊,實質損害:客體的不良感
: 受
其實你不用解釋那麼多,拉版的大家都很聰明的
: 網路留言最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就是分別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等等刑事罪名,不
: 管在部落格、網站、討論區、論壇,都可能會看到這類留言,不外乎是人身攻擊、捏造謠
: 言、網路恐嚇等等,被害者認為留言者的留言具有上述的例子時,就可以依法提出自訴或
: 報警由警調機關偵查。如果留言是匿名也別擔心,因為網路服務提供商會記錄IP,只要你
: 不要太晚報案(不知道網路服務提供商會保留多久),偵查單位就可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
: 供商提供相關證據,自己本身也可以先拍照存證,避免記錄被刪除,最後徵詢律師的意見
: ,來進行法律追究。
: 網路留言依照內容的不同,也依循不同的刑法罪名來追究留言者的責任,而刑責也是完全
: 不同的。除了刑事上的追訴,還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依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
: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來求償。
: →公主病、龍騎士(已經普遍化之名詞)、性奴(與貞操有關)、認為照片非正(你無權
: 批評別人的照片以及以反論說如果今天是正妹則發言就不會酸,此逆邏輯為指本人因為不
: 正而得到發言很酸的結果,包括前伴隱私,以及認為前伴分手是好事傷及名譽,認為我身
: 體不好提不動東西是不法評論我的身體及健康。類似留言已不法侵害人格法益。
首先,民法部分,法官在認定有無構成侵害,必須一整句話來判定,而非單一名詞
我記得原文大家的推文是"原PO不是要找伴,是要找性奴吧?"這類留言
這樣的推文,法官有非常大的機會認定是發文者依據"客觀"事實,所做的"主觀"評論
意思是,板友依據你的自介(客觀事實),認為你想找性奴而不是找伴(主觀評論)
這樣是不構成侵權滴~除非板友直接或間接影射你是性奴,這才有可能侵害你的人格法益
(翻譯:又沒人說你是性奴,你幹嘛對號入座?)
除非你能證明這樣的留言讓你精神受損(你醫科的很會看診斷書我知道),
否則法官不會判賠滴~
你只針對各種單一名詞(公主、龍騎士之類的)就主張自己受損害,是不可能告贏的拉
還有阿~評論身體健康有無構成侵權,也請你提出證明優~
有沒有侵權,有沒有侵害法益,不是你說了算OK?
如果原告說了算,那還要法官幹嘛?
: 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 1.公開
: 2.被害者認為感到被侮辱
: →在PTT拉板公開,被害者亦感受被誣陷及輕蔑
: 構成妨害名譽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 1.造謠者有意圖散布於眾
: 2.你認為已經毀損自己的名譽了
: 3.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不實捏造的,或是真實的但涉及到私德。
: →認為前伴怎樣很衰,造謠,毀損本人名譽,雖有不實但前伴、性奴涉及私德。
同上,認為前伴很衰亦是對客觀事實(你的PO文)的主觀評論喔~
更何況前伴衰不衰應該是由前伴來認定,輪不到你替她說呦~
and than~你有何憑據認定大家是"意圖"?
如何認定不法行為是否為"意圖",法界都有許多爭議了
你以為你主張法官就要採信喔?
再強調一次,法律上的認定不是你說了算,是要經過調查,提出證據的
: 刑法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 無關者,不在此限。
: →你無法證明我的美醜是為真實或不真實,因為沒有公開衡量的標準。且涉於私德,雖與
: 公眾利益無關(說不定我就失去交友機會)已構成刑310要件。
刑法有所謂的謙抑思想,是最後手段,更要嚴守比例原則
因為它是嚴重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
所以在成罪的認定上,會非常謹慎,非常的講求具體證據
這也是為何很多大案件會纏訟那麼久的原因
況且公然侮辱跟誹謗本身就很難成罪,因為很難認定有沒有構成"損害"
沒錯,只要你認定有損害就可以提告,但告不告的成,在檢察官&法官
依你的例子,我很明白的告訴你,不會成罪的(抑或你只是想給板友一個教訓?)
你真的以為板友那麼容易受到驚嚇嗎~?
板上人才何其多,不差你一個
: 第 311 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我是對我自己的私德自衛自辯並保護我交友合法利益,版主要水桶就水桶吧,態度並不
: 能表示此人就有觸犯水桶的規則。
沒人說你的辯解犯法喔,而且我看過原文,是你先說"爛T只有嘴砲"後,
才開始很多人群而辯論,從你說這句話以後,大家不溫馨的發言,是否也能主張自衛呢?
:
: 本條第1項是普通公然誹謗罪,第2項加重誹謗罪。
: 成立要件
: 1.客觀要件
: (1)誹謗行為:行為係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項加以傳述指摘,如:醫院因醫療
: 過失造成病患死亡,家屬在醫院張貼「醫德淪喪」、「草菅人命」標語。其傳述指摘之方
: 式係以文字或圖畫為之者,加重其處罰。
: →性奴、床伴、前伴隱私、胸部大小等均屬之
前面已經說過了,我就不在重複了喔~
: (2)行為主體:具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意指只要沒有精神障礙之人均屬之。
: →你有精神障礙還需醫院診斷書確定等級來評判,不要忘了我是醫科大學的,我不會連診
: 斷書都看不懂,何況你也未必拿的出來。這是有診斷基準的。
: (3)行為客體: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誹謗他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誹謗的不是人就
: 不可能處罰。另外,被害人必須是主體以外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他人而言。前者是說大眾
: 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實身分,後者,例如「某名字兩個字的前執政高層」,大眾可得推知
: 是誰。如果誹謗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人在法律上
: 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
: 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
: 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 →經明定誹謗,而且誹謗的是人,也在原文下留言明顯為大眾清楚知道之身份。
: 2. 主觀要件:
: (1)故意:行為人於行為時,就其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使他人人格造受負面社會評
: 價之情形具備故意。行為人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
: 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 →具備故意之要件。
: 「故意」的定義見刑法第13條
: 1.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2.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
: 意論。
板友的言論連是不是故意都很難認定,扯這兩個變體可以不用出場了,加油好嗎?
: (2)散佈於眾之意圖:指行為之目的在於使大眾周知,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
: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
: 不影響本罪之成立。但若僅將內容告知特定一二人或向治安司法機關告發並不與之。
如果憑板友一、兩句的推文就能認定是"意圖散布",我看法院可以關門了
: 3. 不罰要件:
: (1)證明其為真實:強調的是行為人主觀上相信他不是在信口開河,釋字第五○九號認
: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只要有足夠證據資料足以讓行為
: 人相信有該事實者,縱最後證明並無此事實存在,亦不受刑法之處罰。反過來說,「不能
: 證明為真實」就得處罰了。
: →所以不能證明為真實請接受檢舉進水桶。
你也不能具體證明板友侵權不是?不要以為只有被告需要提出證明喔,原告也需要OK?
: 往昔有太多醫生通醫不通法所以才會被誤罰(有些是真的惡質醫療但有些是家屬故意控告
: 想要求償,就像幫忙送車禍的人到醫院卻被家屬指為肇事者求償一樣),現在越來越多醫
: 界人學醫也學法,並我的文學程度並不差,至少我還有領過文學獎,文字邏輯不會偏離正
: 常,請諸位好自為之。並沒有貼出來就要接受別人批評這種事,這是指對事情的討論,而
: 不是一篇自介文,以及延伸之後討論到的不雅文字。並且指名原原PO,已經是清楚的客體
: 並不是眾所周知可能是誰的人,我所說爛T對號入座,我也不知道誰是T,也沒有說誰是爛
: T,這板那麼多人我會知道每個人的身份嗎?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在此限!
: 雖然我並沒有觸法,但是我覺得水桶五個月也無所謂,因為你們就是想看這結果,但是用
: 個人的邏輯和認知去評斷自己該不該水桶先問一下六法全書吧!或是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很
: 好用。
要不要我推薦你幾本實用的刑民法課本阿~(志X的不錯喔~)
還是你需要從法緒開始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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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35.209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esbian/M.1396889305.A.3B0.html
※ 編輯: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8/2014 01:00:02
1F:推 dogs:這真的告不成的啦~之前板上某個告了一票人的板友不也沒成功嗎 04/08 00:58
2F:→ dogs:我打電話去問警察案由,警察也表示:無奈(攤手) 04/08 00:59
3F:→ tangyuwen:以為貼一堆法條大家就會怕喔,好笑(攤手) 04/08 01:00
4F:→ dogs:BTW個人覺得周訪的刑法講得不錯,聽的很開心 XDD 04/08 01:01
5F:推 Kerry543: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有點概念的都不會被唬吧 04/08 01:03
6F:→ Kerry543:好像打很多就很強 其實也只是翻翻網頁吧? 04/08 01:03
7F:→ tangyuwen:我就是上他的刑法XD 04/08 01:03
8F:→ tangyuwen:我字數少,但都自己打的喔~不過我不是法律系,只是個 04/08 01:05
9F:→ tangyuwen:爛T考生~(菸) 04/08 01:05
※ 編輯: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8/2014 01:06:30
10F:推 highbi:推!自然人林走罵本人看完原文感受身心俱疲,請問可算是? 04/08 01:07
11F:推 katelin923:專業打臉文! 04/08 01:19
12F:推 s04102003:有講解有推 要告沒那麼容易...(光從字面解釋也有邏輯問 04/08 01:41
13F:推 horol:在法律機構實習過,小聲說這種雞毛蒜皮案根本不會成案啊…… 04/08 02:04
14F:→ horol:檢察官很忙的。 另,打這麼多字辛苦了XD 04/08 02:04
15F:推 prettyp:推,順道請問一下說人 "是你們腦子有問題,劣質。"算哪種? 04/08 02:42
16F:推 lessatin:由於您居然認真的回了這篇文,只能推了XDD 04/08 04:49
17F:推 doraemon294:好棒的分析,我以為告一段落的事,怎麼原原po又要。。 04/08 06:26
18F:推 venus40123:專業推 04/08 07:44
19F:推 dogora:覺得 溫馨 04/08 07:51
20F:推 learnu:專業溫馨在覺得感人 04/08 08:29
21F:→ white9cat:不管判決結果可能如何,「告人」都是國民權利。 04/08 08:37
22F:→ white9cat:(被水桶都可以告版主妨害自由了…(當然,這種東西不會 04/08 08:37
23F:→ white9cat:勝訴的)) 04/08 08:37
24F:推 smile1670:推專業 04/08 08:46
25F:推 babahachi:我想說平息這件事情,不過看到原原po文………………不 04/08 08:58
26F:→ babahachi:知道是?我只能大推這篇說的很專業!記得以前看過一則新 04/08 08:58
27F:→ babahachi:聞還播一個案例,被告對原告好像講了什麼,但最後結果 04/08 08:58
28F:→ babahachi:敗訴了。XD 04/08 08:58
29F:→ tangyuwen:p大 直接說你們腦子有問題 這是公然侮辱喔~ 04/08 09:12
30F:推 chloe0269:縱使其他人有不是 原原PO也要反省一下吧 再PO文是....? 04/08 10:34
31F:推 ocasb:依照原原po的邏輯他會說:又沒說你們是指誰,幹麻對號入座? 04/08 10:34
32F:推 wensly123:推xD 04/08 11:52
33F:推 prettyp:感謝釋疑 :) 雖然b原PO把自己罵人的文章都備份在組務了, 04/08 12:15
34F:→ prettyp:不過我相信鄉民都很耐斯的,應該不會這樣就告她公然侮辱。 04/08 12:16
35F:推 fge16:原原po有寫 姬將軍神皇 再看她的內文…我整個無言…神皇大 04/08 12:22
36F:→ fge16:大的邏輯不是凡夫俗子可理解… 04/08 12:22
37F:推 plutocat:水桶應該不能告板主喔! 04/08 12:37
我記得之前有人被水桶,然後告板主妨礙電腦使用
當然是沒告成XD
38F:推 iluvcorn:去告的話會不會變成法院認證的..XD 04/08 13:54
39F:推 mennn:大推~這才叫邏輯 04/08 16:47
40F:推 milk0223:推~我也是上周昉刑法XDD 04/08 17:52
板上比我專業的很多,只是沒人想理她XD
法律是講求法理邏輯的東西,不是條文模板套用..
※ 編輯: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8/2014 18:15:54
41F:推 bluvl1003:讚拉 我也是上周昉的刑法 大推阿 04/08 18:47
42F:→ bluvl1003:法律不是字面上分斷解釋 自己解釋適用就可以用 04/08 18:48
43F:→ bluvl1003:昨天看完整個大傻眼 通篇沒用對 真虧原PO願意發打臉文XD 04/08 18:48
44F:→ tangyuwen:因為戰鬥力被激發了XD 還有如果沒人打她臉她會以為自己 04/08 19:40
45F:→ tangyuwen:是對的~(菸) 04/08 19:40
46F:推 chenpis:好有邏輯好有才 04/08 20:48
47F:推 Saechan: 04/08 22:45
48F:→ dogs:不~有種人是臉已經被打到媽媽都認不出來了,還以為自己是對的 04/08 23:50
那就只好大唱let it go惹XD
※ 編輯: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9/2014 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