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ngyuwen (sunny)
看板lesbian
标题Re: [心情] 人身攻击与诽谤之法义(bunnyy)
时间Tue Apr 8 00:48:21 2014
※ 引述《ShyLes (人家会害羞 (拉板匿名ID))》之铭言:
:
作者: bunnyy (姬将军神皇)
: 好像这次潜水艇活动是我引起的,但在法律上我是客体,攻击我的人才是主体,
: 我没有拍照报警已经很友善了,以下是解释文,因为版主一直不贴我的原解释文,所以我
: 一并解释关於我判断对我人身攻击的原则,是依法有据,依民刑法及大法官解释。
: 广义的人身攻击(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沟通对话时,攻击、批评对方
: 个人因素相关之断言或质疑;如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若进一步以此
: 作为论证之基础,而作出与前提不相关的结论,则是诉诸人身的谬误。狭义的人身攻击必
: 须具备主体、客体、攻击行为、实质损害发生,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攻击的人对受
: 攻击的人做出攻击行为,这个行为必须有实质损害的发生,无法证明完成此行为并产生实
: 质损害,是无法讨论人身攻击的。狭义的人身攻击经常以谩骂的形式表现。
: *哲学上,在探讨认知的课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讨论主体(subject)与客体(object)的观
: 点,这两个观点对於西方认知过程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这两种立场衍生出唯心(ideal)
: 、唯物(material)、主观(subject)、客观(object)的态度,在面不同的认知论时,藉由
: 这些观点和态度,可以清晰的厘清其差异。整个西方早期的哲学思想建立在客体的架构上
: ,所谓的客体是指主体外的观察物体,而主体便是观察者本身,必须藉由对客体的认知才
: 能了解真实,他们认为客体是事实在自然中的呈现,意味着客体代表真实,因此要了解真
: 实需从客体出发,但也因此而忽略了主体思维影响认知的事实,虽然早期哲学家已意识到
: 这点,而导入主体因素,但整体而言,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仅止於对客体唯心的认知,而非
: 客体客观的认知,由於早期的出发点是以纯粹的客体出发,因此产生了许多观察认知的方
: 法,
: →主体:攻击者,客体:被攻击者,攻击行为:网路人身攻击,实质损害:客体的不良感
: 受
其实你不用解释那麽多,拉版的大家都很聪明的
: 网路留言最常见到的法律问题,就是分别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誉、恐吓等等刑事罪名,不
: 管在部落格、网站、讨论区、论坛,都可能会看到这类留言,不外乎是人身攻击、捏造谣
: 言、网路恐吓等等,被害者认为留言者的留言具有上述的例子时,就可以依法提出自诉或
: 报警由警调机关侦查。如果留言是匿名也别担心,因为网路服务提供商会记录IP,只要你
: 不要太晚报案(不知道网路服务提供商会保留多久),侦查单位就可以依法要求网路服务提
: 供商提供相关证据,自己本身也可以先拍照存证,避免记录被删除,最後徵询律师的意见
: ,来进行法律追究。
: 网路留言依照内容的不同,也依循不同的刑法罪名来追究留言者的责任,而刑责也是完全
: 不同的。除了刑事上的追诉,还可以进行民事求偿,依民法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
: 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来求偿。
: →公主病、龙骑士(已经普遍化之名词)、性奴(与贞操有关)、认为照片非正(你无权
: 批评别人的照片以及以反论说如果今天是正妹则发言就不会酸,此逆逻辑为指本人因为不
: 正而得到发言很酸的结果,包括前伴隐私,以及认为前伴分手是好事伤及名誉,认为我身
: 体不好提不动东西是不法评论我的身体及健康。类似留言已不法侵害人格法益。
首先,民法部分,法官在认定有无构成侵害,必须一整句话来判定,而非单一名词
我记得原文大家的推文是"原PO不是要找伴,是要找性奴吧?"这类留言
这样的推文,法官有非常大的机会认定是发文者依据"客观"事实,所做的"主观"评论
意思是,板友依据你的自介(客观事实),认为你想找性奴而不是找伴(主观评论)
这样是不构成侵权滴~除非板友直接或间接影射你是性奴,这才有可能侵害你的人格法益
(翻译:又没人说你是性奴,你干嘛对号入座?)
除非你能证明这样的留言让你精神受损(你医科的很会看诊断书我知道),
否则法官不会判赔滴~
你只针对各种单一名词(公主、龙骑士之类的)就主张自己受损害,是不可能告赢的拉
还有阿~评论身体健康有无构成侵权,也请你提出证明优~
有没有侵权,有没有侵害法益,不是你说了算OK?
如果原告说了算,那还要法官干嘛?
: 构成公然侮辱罪,必须有以下法定要件:
: 1.公开
: 2.被害者认为感到被侮辱
: →在PTT拉板公开,被害者亦感受被诬陷及轻蔑
: 构成妨害名誉罪,必须有以下法定要件:
: 1.造谣者有意图散布於众
: 2.你认为已经毁损自己的名誉了
: 3.毁损他人名誉之事是不实捏造的,或是真实的但涉及到私德。
: →认为前伴怎样很衰,造谣,毁损本人名誉,虽有不实但前伴、性奴涉及私德。
同上,认为前伴很衰亦是对客观事实(你的PO文)的主观评论喔~
更何况前伴衰不衰应该是由前伴来认定,轮不到你替她说呦~
and than~你有何凭据认定大家是"意图"?
如何认定不法行为是否为"意图",法界都有许多争议了
你以为你主张法官就要采信喔?
再强调一次,法律上的认定不是你说了算,是要经过调查,提出证据的
: 刑法
: 第 310 条
: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一千元以下罚金。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
: 无关者,不在此限。
: →你无法证明我的美丑是为真实或不真实,因为没有公开衡量的标准。且涉於私德,虽与
: 公众利益无关(说不定我就失去交友机会)已构成刑310要件。
刑法有所谓的谦抑思想,是最後手段,更要严守比例原则
因为它是严重侵害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
所以在成罪的认定上,会非常谨慎,非常的讲求具体证据
这也是为何很多大案件会缠讼那麽久的原因
况且公然侮辱跟诽谤本身就很难成罪,因为很难认定有没有构成"损害"
没错,只要你认定有损害就可以提告,但告不告的成,在检察官&法官
依你的例子,我很明白的告诉你,不会成罪的(抑或你只是想给板友一个教训?)
你真的以为板友那麽容易受到惊吓吗~?
板上人才何其多,不差你一个
: 第 311 条
: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我是对我自己的私德自卫自辩并保护我交友合法利益,版主要水桶就水桶吧,态度并不
: 能表示此人就有触犯水桶的规则。
没人说你的辩解犯法喔,而且我看过原文,是你先说"烂T只有嘴炮"後,
才开始很多人群而辩论,从你说这句话以後,大家不温馨的发言,是否也能主张自卫呢?
:
: 本条第1项是普通公然诽谤罪,第2项加重诽谤罪。
: 成立要件
: 1.客观要件
: (1)诽谤行为:行为系就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具体事项加以传述指摘,如:医院因医疗
: 过失造成病患死亡,家属在医院张贴「医德沦丧」、「草菅人命」标语。其传述指摘之方
: 式系以文字或图画为之者,加重其处罚。
: →性奴、床伴、前伴隐私、胸部大小等均属之
前面已经说过了,我就不在重复了喔~
: (2)行为主体:具行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意指只要没有精神障碍之人均属之。
: →你有精神障碍还需医院诊断书确定等级来评判,不要忘了我是医科大学的,我不会连诊
: 断书都看不懂,何况你也未必拿的出来。这是有诊断基准的。
: (3)行为客体:处罚的法条就是明定诽谤他人才予处罚,反面的意义若诽谤的不是人就
: 不可能处罚。另外,被害人必须是主体以外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他人而言。前者是说大众
: 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实身分,後者,例如「某名字两个字的前执政高层」,大众可得推知
: 是谁。如果诽谤之对象,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则不符合本条被害人的要件。人在法律上
: 有两种含意,一种是有血有肉,可以称「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种便是依法律规定
: 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农会、渔会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机关、人民团
: 体已经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向法院办妥法人登记成为法人,都是这个法条中所称的人。
: →经明定诽谤,而且诽谤的是人,也在原文下留言明显为大众清楚知道之身份。
: 2. 主观要件:
: (1)故意:行为人於行为时,就其内容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使他人人格造受负面社会评
: 价之情形具备故意。行为人所认识或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为真实?或行为人是否确认该事
: 为真实?均不影响诽谤之故意。
: →具备故意之要件。
: 「故意」的定义见刑法第13条
: 1.确定故意: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 2.未必故意: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
: 意论。
板友的言论连是不是故意都很难认定,扯这两个变体可以不用出场了,加油好吗?
: (2)散布於众之意图:指行为之目的在於使大众周知,如行为人已具散布於众之意图,
: 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事,纵使其所传述之事,尚未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也
: 不影响本罪之成立。但若仅将内容告知特定一二人或向治安司法机关告发并不与之。
如果凭板友一、两句的推文就能认定是"意图散布",我看法院可以关门了
: 3. 不罚要件:
: (1)证明其为真实: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相信他不是在信口开河,释字第五○九号认
: 「…行为人虽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
: 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即只要有足够证据资料足以让行为
: 人相信有该事实者,纵最後证明并无此事实存在,亦不受刑法之处罚。反过来说,「不能
: 证明为真实」就得处罚了。
: →所以不能证明为真实请接受检举进水桶。
你也不能具体证明板友侵权不是?不要以为只有被告需要提出证明喔,原告也需要OK?
: 往昔有太多医生通医不通法所以才会被误罚(有些是真的恶质医疗但有些是家属故意控告
: 想要求偿,就像帮忙送车祸的人到医院却被家属指为肇事者求偿一样),现在越来越多医
: 界人学医也学法,并我的文学程度并不差,至少我还有领过文学奖,文字逻辑不会偏离正
: 常,请诸位好自为之。并没有贴出来就要接受别人批评这种事,这是指对事情的讨论,而
: 不是一篇自介文,以及延伸之後讨论到的不雅文字。并且指名原原PO,已经是清楚的客体
: 并不是众所周知可能是谁的人,我所说烂T对号入座,我也不知道谁是T,也没有说谁是烂
: T,这板那麽多人我会知道每个人的身份吗?不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在此限!
: 虽然我并没有触法,但是我觉得水桶五个月也无所谓,因为你们就是想看这结果,但是用
: 个人的逻辑和认知去评断自己该不该水桶先问一下六法全书吧!或是全国法规资料库也很
: 好用。
要不要我推荐你几本实用的刑民法课本阿~(志X的不错喔~)
还是你需要从法绪开始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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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1.35.209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esbian/M.1396889305.A.3B0.html
※ 编辑: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8/2014 01:00:02
1F:推 dogs:这真的告不成的啦~之前板上某个告了一票人的板友不也没成功吗 04/08 00:58
2F:→ dogs:我打电话去问警察案由,警察也表示:无奈(摊手) 04/08 00:59
3F:→ tangyuwen:以为贴一堆法条大家就会怕喔,好笑(摊手) 04/08 01:00
4F:→ dogs:BTW个人觉得周访的刑法讲得不错,听的很开心 XDD 04/08 01:01
5F:推 Kerry543:法律只保护懂法律的人 有点概念的都不会被唬吧 04/08 01:03
6F:→ Kerry543:好像打很多就很强 其实也只是翻翻网页吧? 04/08 01:03
7F:→ tangyuwen:我就是上他的刑法XD 04/08 01:03
8F:→ tangyuwen:我字数少,但都自己打的喔~不过我不是法律系,只是个 04/08 01:05
9F:→ tangyuwen:烂T考生~(菸) 04/08 01:05
※ 编辑: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8/2014 01:06:30
10F:推 highbi:推!自然人林走骂本人看完原文感受身心俱疲,请问可算是? 04/08 01:07
11F:推 katelin923:专业打脸文! 04/08 01:19
12F:推 s04102003:有讲解有推 要告没那麽容易...(光从字面解释也有逻辑问 04/08 01:41
13F:推 horol:在法律机构实习过,小声说这种鸡毛蒜皮案根本不会成案啊…… 04/08 02:04
14F:→ horol:检察官很忙的。 另,打这麽多字辛苦了XD 04/08 02:04
15F:推 prettyp:推,顺道请问一下说人 "是你们脑子有问题,劣质。"算哪种? 04/08 02:42
16F:推 lessatin:由於您居然认真的回了这篇文,只能推了XDD 04/08 04:49
17F:推 doraemon294:好棒的分析,我以为告一段落的事,怎麽原原po又要。。 04/08 06:26
18F:推 venus40123:专业推 04/08 07:44
19F:推 dogora:觉得 温馨 04/08 07:51
20F:推 learnu:专业温馨在觉得感人 04/08 08:29
21F:→ white9cat:不管判决结果可能如何,「告人」都是国民权利。 04/08 08:37
22F:→ white9cat:(被水桶都可以告版主妨害自由了…(当然,这种东西不会 04/08 08:37
23F:→ white9cat:胜诉的)) 04/08 08:37
24F:推 smile1670:推专业 04/08 08:46
25F:推 babahachi:我想说平息这件事情,不过看到原原po文………………不 04/08 08:58
26F:→ babahachi:知道是?我只能大推这篇说的很专业!记得以前看过一则新 04/08 08:58
27F:→ babahachi:闻还播一个案例,被告对原告好像讲了什麽,但最後结果 04/08 08:58
28F:→ babahachi:败诉了。XD 04/08 08:58
29F:→ tangyuwen:p大 直接说你们脑子有问题 这是公然侮辱喔~ 04/08 09:12
30F:推 chloe0269:纵使其他人有不是 原原PO也要反省一下吧 再PO文是....? 04/08 10:34
31F:推 ocasb:依照原原po的逻辑他会说:又没说你们是指谁,干麻对号入座? 04/08 10:34
32F:推 wensly123:推xD 04/08 11:52
33F:推 prettyp:感谢释疑 :) 虽然b原PO把自己骂人的文章都备份在组务了, 04/08 12:15
34F:→ prettyp:不过我相信乡民都很耐斯的,应该不会这样就告她公然侮辱。 04/08 12:16
35F:推 fge16:原原po有写 姬将军神皇 再看她的内文…我整个无言…神皇大 04/08 12:22
36F:→ fge16:大的逻辑不是凡夫俗子可理解… 04/08 12:22
37F:推 plutocat:水桶应该不能告板主喔! 04/08 12:37
我记得之前有人被水桶,然後告板主妨碍电脑使用
当然是没告成XD
38F:推 iluvcorn:去告的话会不会变成法院认证的..XD 04/08 13:54
39F:推 mennn:大推~这才叫逻辑 04/08 16:47
40F:推 milk0223:推~我也是上周昉刑法XDD 04/08 17:52
板上比我专业的很多,只是没人想理她XD
法律是讲求法理逻辑的东西,不是条文模板套用..
※ 编辑: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8/2014 18:15:54
41F:推 bluvl1003:赞拉 我也是上周昉的刑法 大推阿 04/08 18:47
42F:→ bluvl1003:法律不是字面上分断解释 自己解释适用就可以用 04/08 18:48
43F:→ bluvl1003:昨天看完整个大傻眼 通篇没用对 真亏原PO愿意发打脸文XD 04/08 18:48
44F:→ tangyuwen:因为战斗力被激发了XD 还有如果没人打她脸她会以为自己 04/08 19:40
45F:→ tangyuwen:是对的~(菸) 04/08 19:40
46F:推 chenpis:好有逻辑好有才 04/08 20:48
47F:推 Saechan: 04/08 22:45
48F:→ dogs:不~有种人是脸已经被打到妈妈都认不出来了,还以为自己是对的 04/08 23:50
那就只好大唱let it go惹XD
※ 编辑: tangyuwen (36.231.35.209), 04/09/2014 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