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bble0410 (誰不嚮往那片五十米深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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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活動] 各校法律人對婚姻與平等的聲明及連署
時間Fri Nov 29 02:22:40 2013
揪 團 者:我以及所有連署人
活動內容:
東海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GfIeqa
政大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F96zOq
世新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d6Gtwg
北大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YD9YhR
中原財法連署頁面:
http://ppt.cc/MsK2
東吳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FMPDYg
亞洲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etGJoN
高雄大學連署頁面:
http://goo.gl/mk8p4p
文化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JEG5h0
輔仁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WXJCLj
台大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BLjrb0
成大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YjkkdU
靜宜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TIdlLJ
真理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7Bvznm
中正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0QYqzi
銘傳法律連署頁面:
http://ppt.cc/AIJi
中興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fGMYsl
國北教大文教法律連署頁面:
http://goo.gl/6MxnG5
活動時間:即刻起
活動地點:電腦丶手機
預估費用:網路費、手機費
活動人數:越多越好
聯絡方式:無
其 他:看到上面心理學界發起的連署,才想到前一陣子法律人也有發起(汗
以下轉貼連署內容
婚姻的大門應該為誰而開?婚姻是否該成為獨占親密關係市場的唯一制度?2013年的秋天
,法學界為了這些問題,掀起一波討論熱潮。我們認為,這些問題的答案,固然牽涉到個
人價值觀,卻無法迴避憲法平等權檢視。
憲法第7條中明文保障平等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更要求保障兩性地位之實質
平等。大法官解釋對於「平等」的基本闡釋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亦即對於本
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只有在具合理正當理由時,始得為差別對待。性別與性
傾向皆屬於個人自我認同,必須給予高度尊重,以性別或性傾向所為之差別對待應受嚴格
檢視。現行民法中只保障異性戀婚姻、使同性戀者一概被排除於法律保障之外,此一差別
對待無法以同性伴侶不能生養小孩的理由加以合理化,不應忽視婚姻本質應包含照顧、扶
持、陪伴、情感等面向,民法系爭規範已違反憲法所揭示之平等原則。
更何況,民法不允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已對同志族群造成法律上、經濟上特別
脆弱或是不利的地位,違反憲法上對於實質平等的要求。另外,就如同美國布朗案宣告黑
白種族「隔離且平等」的制度違憲,隔離措施永遠無法實現平等;無論係單點保障同志權
益,或是允許同志進入實質與婚姻相同、但不得使用婚姻字眼的歧視性立法,亦將無法通
過我國憲法平等原則之嚴格審查。
近年來,隨著社會文化變遷,台灣的家庭組成型態日趨多元,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2年最新統計,核心家庭僅占目前台灣家庭型態中之38.98%。其他單身、單親家庭、隔
代教養家庭、三代家庭等,與目前無法於統計中看見的同志或是同居家庭,在在顯示家庭
樣貌的多元可能。這些家庭一直存在你我身邊,不因法律否認而消失,卻因此實實在在遭
受歧視與各種生活中的不便。這些生活中的不便,包括了在勞動、照顧、社會福利、教育
、文化各種領域的不受承認。這些家庭在我國社會中長期處於結構中的弱勢地位,法律的
否認則更進一步強化、維繫了其弱勢處境,使其永久性的被排斥於社會邊緣。
作為法律人,我們主張:以遵守憲法平等權為前提,應該尊重同性伴侶進入婚姻
制度,並保障包括單親、隔代教養、繼親、同居、單身等家庭的實質權利。在此前提下,
我們樂見目前所有不同的民法修正草案及討論意見的出現。我們認為,對於所有制度設計
抱持開放的態度,才能鼓勵更多元的公共參與和實質討論,以期提供不同家庭制度需求的
人們更平等、充分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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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bowyo:政大法律推~ 11/30 00:26
11F:推 Tmythic:推中原 11/30 11:16
12F:推 chuca:Done!! 12/01 06:31
14F:推 FCst:中興法商+1 12/02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