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otoyen (Mr.麻摳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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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文章] 除了民法972,要修的還有… ◎羅毓嘉
時間Sun Nov 24 01:37:0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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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版】羅毓嘉:除了民法972,要修的還有…
氣溫陡然涼了下來,路頭三兩人群,城市是平和的樣子。下班後我在城市裡
頭四處走,幾扇公寓門扉相繼打開,推著嬰兒車的年輕夫妻,收攏了領口上
路了,而我也是。
遠處,一扇公寓大門鏘一聲彈開,出來兩個年長的男子。看動作,看體態,
年紀該是過了六十吧,兩件運動品牌的外套,一紅,一藍,藍外套那個戴著
漁夫帽,紅外套的則有頂鐵灰的毛帽,兩人呢喃說著甚麼話,並肩往巷子這
頭過來。我往巷子那頭過去,看見紅外套那個,先是啷起了藍外套的手,搓
著,又把藍外套的掌心捧上臉,作勢呼著熱氣。
我走近了,聽明了,紅外套說,天冷,就要你戴個手套,偏不聽。
藍外套的說,沒事沒事,別上去了。
聽得這話,我忍不住轉頭多看了一眼,也就一眼,紅外套原先緊握著藍外套
的手,觸電也似彈了開,兩人原先繾綣纏綿的動作,突然便中止了。我看得
非常明白。那兩個年長男人,各自後退了一步,恢復成都市裡無處不在的,
兩個男人之間所必須維繫的禮貌的距離。那退後的一步之遙,足以讓美好的
甚麼都短暫地斷裂。我同時便懂得了,他們兩個之間的距離,就是我們這個
時代,這座城市,所能給予他們、讓他們感覺安全的,最大程度的容忍。
兩個男人的親近,同性別的愛。我以為,關於這一切我們已經非常努力了。
但他們用時間去證成的答案,是這個世界還沒有準備好。
遠遠還沒。
於是我想起最近付委一讀的民法972修正案。還有爭吵得沸沸揚揚的,所有其他。
根據立委提案,民法972原條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
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並將性別截
然二分的用語改為性別中立用語,男、女改為當事人,夫、妻改為配偶,父、
母改為雙親;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拉高到一致,滿17歲可訂婚、滿18歲可結婚。
然而,儘管民法972修正案的最主要核心在於將婚姻主體自「男女當事人」改
為「當事人」,但真正要改的,絕對不會只有那幾個字而已。需待更改的,
還包括「我們這些大人」看待世界的方式,以及如何把一個更能夠平等、包容
看待世界的方式傳達給下一代的種種可能。那牽涉到的不只兩個人的結合,不
只是接續而來的法權益,而是,當法律立定了同性伴侶乃至跨性別伴侶亦與異
性戀配偶獲致同等權利的同時,我們能不能在看到一對同志配偶的時候,告訴
我們的孩子,「像這樣的愛,並不輸給你的爸媽之間的愛,更不輸給爸媽給你
的愛。」
嘗有反對同性婚姻者言,「小時偷摘瓜,大漢偷牽牛,」讓同性戀擁有(染指
?)神聖的婚姻,接下來就是性解放、多匹、乃至人獸交的倡議了。
這邏輯非常奇怪。
就反對淫亂與性解放的立場來看,據此反對同性婚姻入法,恐怕是件頭被門夾
到才會有的推論。
事實上,婚姻關係確保了同性戀者在婚姻當中必須恪守性忠貞的義務。如果想
要淫亂的性生活,同性戀者是不需要靠著締結婚姻盟約彼此約束的,因此同性
婚姻反而可以藉著法制的規訓來降低淫亂的可能。再者,反對淫亂與性解放的
人,往往也舉著社會公義的大纛,高喊法制上的照護制度可以為更多人帶來保
障(因此『要維護傳統婚姻家庭的價值』聽起來就,呃……),那麼進入婚姻
關係的同性戀者不也可以因此得到更完整的法權益保障嗎?
還是說,一對相知相守的戀人,只因性別相同,就不配擁有在稅制、保險、繼
承等等層面與異性戀配偶同等的權益呢?
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我國的民法972修正案很大部分是參考法國的同性婚姻制度。而法國歐蘭德政
府的法務部長Christiane Taubira,在今年一月該國同性婚姻法案一讀時說,
「它與異性戀的婚姻有相同的條件:年齡雙方合意;相同的禁止與限制:不得
亂倫、重婚;相同的義務:協助、忠誠。是的,必須互相扶持、對彼此忠誠、
尊重。我們要開放的是現行民法典中所規範的婚姻,而不是打了折的婚姻,也
不是所謂調整後的民事結合,也不是詭計,更不是惡作劇。」是的,這波修法
,本來就是把同性戀也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還給原本不被法律照顧到的人。
除此之外,別無其他。
異性戀配偶的家庭仍然是原本的家庭,同性婚姻的法制化不僅絲毫無損於異性
戀的家庭價值,反而我們正是要靠著立法的建制,肯定多元家庭的存在也具有
同樣的善美與價值,肩負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Christiane Taubira又接著說,「婚姻曾經是財產的制度,只是為了財產、遺
產、家族譜系的結合而設。婚姻也曾經是支配的體制,丈夫與父親對於妻子與
子女有絕對的權威。婚姻曾是具有排他性的體制,在民事婚姻設立前,非天主
教徒與部分職業的人士是無法結婚的,亦即許多公民遭到了排除。這項曾具有
排他性的婚姻,從今將納入同性伴侶,而成為普世的制度。」
說穿了,無論是同性婚姻,多人家屬,抑或伴侶制度,最重要的是「提供當事
人在法益上的保障,乃至規範彼此的相對義務。」那些以「開放同性婚姻將造
成道德滑坡與雪崩」為由反對同性婚姻的人,我想說的是,事實上這根本不是
一個道德問題,而是法律上每個人都應該有自由選擇的權力。反對者訴諸道德
,只是暴露了我國公民對於「民事關係法權益」的不了解而已。
即便道德的滑坡(或者說,滑坡的謬誤)確實存在,我更想說的是,正常的世
界並非純淨無染的,而是它必然充斥著一定程度的美善,以及一定程度的醜惡
。如同有生就有死,有病疾有痊癒,有異性戀與同性戀,以及更多你可能不曾
想過的,各種性取向的人們。會有人從善,也會有人為惡。異性戀的世界並不
比同性戀更美好,它一樣充斥著情殺,群交,用藥助興,與愛滋病。這些不盡
美好的部份,從來都沒有因為婚姻制度的存在而被解決了。
而我們應該做的,難道是遮起眼睛不去看嗎?
或者,我們更應該讓孩子們知道,這些都確實存在著,接納這個世界的正反合
流,並且用完整的愛去包容一切?
上回我在街上看到一個情景,那是週末,而週末總是闔家出遊的時間。
午後一場雷雨,在城市裡留下坑坑窪窪的積水。
那大概六、七歲年紀的金髮小男孩迎面而來,走路也不安份,一雙涼鞋淨是往
水窪裡踩下,眼看水花濺起,他便咯咯笑出清脆的聲音。牽著男孩右手的,那
魁梧的白種男人忍不住喝止,偏偏牽了男孩左手的,一個亞裔的中年男子,口
唇間說了些甚麼,那白種男人聽了,嚴峻表情倒是很快鬆懈了下來。眼看男孩
又要往面前的水窪踩將下去,兩個男人嘿地一聲,默契十足把男孩提了個老大
騰空,從水窪上頭飛躍而過。
男孩這下笑得更響了。
我們要教給孩子的,究竟是「這樣的家庭不正常,」還是「像這樣的愛,並不
輸給你的爸媽之間的愛,更不輸給爸媽給你的愛。」呢?如果可以,告訴我,
甚麼才是你們心中的「愛」。是的,民法972修正案,它不僅關乎於法務制度
上的平等與自由,要隨之修正的,還包括了我們面對愛、傳遞愛的方式。
現在就是台灣推動同性婚姻平權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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