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yLes (人家會害羞 (拉板匿名ID))
看板lesbian
標題Re: [話題] 同性婚姻不在人權的基礎內
時間Tue Nov 12 23:48:01 2013
大家好,我是原PO
首先要先感謝各位版友提供的資訊
我知道這篇文章很可笑
但是小的才疏學淺無法詳細分析出這些
以下是查過資料再加上版友的見解
澳洲知名臨床心理學家羅比・松德博士(Dr. Robi Sonderegger)
指出,同性戀一開始被美國精神醫學會定義為不正常的病狀,後來委員會中有3位具同性
身分,加上媒體不斷宣揚,於是美國精神醫學會才在1974年,正式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分
類中除去。
澳洲知名臨床心理學家羅比・松德博士(Dr. Robi Sonderegger),找到了他的粉絲專業
https://www.facebook.com/DrRobi 我想,他的粉絲都很少再使用facebook。
同性戀的確曾被當成疾病,美國精神醫學會在1973年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中刪除,表示「
同性戀本質上並不會損害一個人的判斷力、穩定性、可靠性或是整體的社為和職業能力」
.並公開呼籲停止對同性戀指的歧視。
但經真正的研究顯示,同性戀其實非常小眾,實際上可能不超過5%,只是在媒體宣揚下,
造成大家誤以為有50%,使同性戀從不正常的病狀,被視為正常的情感現象。「難道憂鬱
症也可以因為被少數人不斷宣揚是正常的,它就變為正常的症狀嗎?」
同性戀所佔的人口比例根據不同的估計會有不同的結果,目前還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
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的調查供作參考,比例從5%~20%都有出現過。
根據著名奧地利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的研究顯示,社會上每一個人均有雙性戀的傾向,所以
擁有同性愛傾向的人所佔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會是社會人口的全部,即100%。
若因為只有5%少數的同性戀為不正常之現象,那麼據估計左撇子佔世界人口百分之一至三
十不等,是不是左撇子也是不正常?這不是多數暴力歧視是什麼?
疾病是生物在一定原因的損害性作用下,因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多
數疾病,機體對病因所引起的損害發生一系列抗損害反應;自穩調節的紊亂,損害和抗損害
反應,表現為疾病過程中各種複雜的機能、代謝和形態結構的異常變化,而這些變化又可使
機體各器官系統之間以及機體與外界環境之間的協調關係發生障礙,從而引起各種癥狀、體
征和行為異常,特別是對環境適應能力和體力減弱甚至喪失。
簡單來說疾病就是會影響正常社會功能。
什麼事「正常社會功能」?譬如能正常走路、維持工作、能正常的與人來往、有正常的學
業、事業表現等等,不管是因為身理或心理因素,造成失去正常功能,
譬如不能維持正常生理活動、無心於事業、無法工作、與朋友交往等等。
譬如腿斷了當然不能走路,憂鬱症發病時也不能工作。
「同性戀」會被移出精神疾病,很簡單的原因就是同性戀有完全正常的社會功能。
若照文章中的說法,同性戀為不正常病狀,憂鬱症也為不正常病狀,那有憂鬱症的人,是
不是也不能結婚?若結婚後不幸得到憂鬱症,是不是該離婚?
羅比指出,同性婚姻根本無關人權。國際上主張的人權,是指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權益不會
受到剝奪,並按自己的意志參與公民權利。但國家並沒有規定同性戀者不得上公車、進入餐
廳吃飯、參與投票權,或不能互相戀愛及結合…,因此並沒有構成所謂的歧視。
何謂人權?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
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才能尊重
個人尊嚴、包容差異,達到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婚姻是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沒有爭論,至少在平等權上的論述沒有一個可以排除
同志結婚的理由.
反之,只有不到5%比例人口數的同性戀團體,現在卻想改變整個國家的婚姻制度,這其實
造成了對支持傳統婚姻家庭者的歧視。例如,若將來同性婚姻合法化通過,但有牧師基於對
信仰的良知不願幫同志證婚而入獄,難道這就不是歧視及逼迫牧者的人權?
法國通過同性婚姻,同時保障宗教自由,教會有權拒絕主持非異性戀之婚禮。
若將來同性婚姻合法化通過,牧師基於自己的信仰不願幫同志證婚是牧師的自由,這是是
牧師的基本人權;同志要結婚想要找牧師幫忙證婚也是同志的自由,是同志的基本人權
這裡就會有基本權利的衝突,法律立法上就必須有考量和立論
舉個例子
同樣健康但懷孕婦女的勞動生產力比沒懷孕的婦女低,這是一定沒有爭論的
懷孕婦女也會有工作權這是沒有爭論的
老闆如果只是因為女員工懷孕而將她辭退,在法律上是會被處罰的(勞基法)
那老闆想要爭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自由呢?老闆想要僱傭誰的自由呢?
這些都是現在基本權衝突下的立法衡量
聯合國194個會員國中,目前只有11個國家有同性婚姻法、20餘個國家有同性伴侶法,且
其中沒有任何一個東亞國家,因此主張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立法是普世人權的說法並沒有事
實的根據。
此外,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主張「人生而平等,造物者所賜,擁有無可轉讓之權利,包
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之權利。」這裡論述了天賦人權,但人權的產生還有一種方式
-人類社會道德機制。
也就是說,當某些道德規範是受到社會普遍的接受,成為共同的理性和價值觀,這些道德
規範便可稱為人權的基礎。例如所有的社會都禁止謀殺,這就是生命權的基礎。「最有力的
人權形式,是在已經有強烈的道德和實踐的基礎上,再加上穩固的立法程序而形成。」
謀殺,傷害、結束別人的生命,侵犯到身為人最核心的基本,這是基本權衝突的,所以全
世界才會去立法禁止謀殺。
婚姻平權通過後,異性戀還是可以跟異性戀成為配偶,並不會因為婚姻平權通過後就只能
跟同性成為配偶,所以有任何基本衝突嗎?根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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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幾段講到人權部分,看得還有點模糊
尤其是普世人權還有什麼社會道德機制@@
目前還什麼頭緒該怎麼回應比較好
引用了 KingLBJ.avatarme兩位版友的精闢的分析
若沒辦法引用的話我會再修改!!
沒錯,教授正是基督教徒XD
雖然知道他們還是反對,但就是很想要反駁一下啊!!!!
至於教授po文連結,他只限朋友才能看到,所以無法了,SOR
撇開這話題,他真的是很多學生都很喜歡的一位好老師
最後,再一次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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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yLes 來自: 114.34.57.213 (11/1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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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ingLBJ:這裡也不是法律版我不敢PO和本版比較無關的法律概念 11/13 09:08
3F:→ KingLBJ:畢竟我也不是女生.也不是同志.我只是關心這些議題的異性戀 11/13 09:09
4F:→ KingLBJ:男生.如果原PO有興趣想探討人權議題也可以私信我. 11/13 09:10
5F:→ KingLBJ:我會盡我所能幫助你.或至少我可以給你資訊讓你去了解 11/1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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