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Kudo (Zack)
看板lesbian
標題[話題] 對於伴侶與家屬制度的疑問
時間Thu Nov 7 22:39:17 2013
感謝版友有回答我不知所云的疑問XP
整理一下思緒, 想提出幾個點來一起討論
(我是看著伴侶盟的正解表格想的 如果是條文中有說明到的就打臉沒關係)
=
1.伴侶制度:
想先請問, 伴侶制度重點是否在於:
保障無婚姻者, 在法律上有另一人可為之行使權利?
(ex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繼承...我想不到了)
若是如此, 先改成
法院核可制是否較為可行?
因為目前大眾普遍對此制度的認識不夠, 又在可
單方解約的條件下
是否比起保障到真正有需求的人, 更容易遭到有心人士利用?
例如:
AB雙方選擇伴侶制度而非婚姻制度, 但實質上已等同婚姻關係
若是B不論在心理上或是實質金錢上都較A付出更多(BG版有許多情侶相似案例)
A某天卻突然以
因善意而無過失理由單方解約, B覺得受害固然可提出告訴
但在一來一往之下必定會比解決情侶之間類似的問題, 更增加社會成本
而這樣的問題在大家對此關係規範沒有足夠的認知下, 可能只會更多不會減少
所以以上述來看, 若自由簽約, 目前需付出的社會成本可能會大過於實得利益
若先改成
法院核可制 是否較可在不會增加太多社會成本的狀況下
使得迫切需求者(註一)得到保障,並之後再逐漸開放, 或許也是可考慮的方法
2.家屬制度:
想先請教若一群人成為「家屬」, 有哪些權利與義務呢?
目前條文我只看到有關於「家長」一詞的存廢及其與家屬間的關係
但一旦這些(我們姑且稱為)朋友成為了
一個家庭單位
這件事勢必對於傳統的「家庭」定義會有不小的衝擊
有新的想法出現沒有不好 只是我覺得目前推行這項可能還不是那麼適當的時機
畢竟除了遺產贈與時, 將多人家屬視為「分居」的一部份
其他我並沒有看到為何一群人一定要組成一個家庭
而並非修改現有對個人較不利的(例如稅賦, 我只看到有討論到這點)的相關法律
並且「法定家庭」的定義是否一定要變寬, 也是討論的點
畢竟血親對我們來說, 仍舊在許多時候有著超越非血親的親密連結是吧?
另外也可以單方隨時解約這點, 同伴侶制度討論的, 或許容易淪為利用工具
p.s.因為我很少看到周遭的人特別針對家屬制度討論, 若有任何認知錯誤歡迎糾正
(註一:有迫切需求者例如
災難倖存者或
獨居老人, 我所想到的方向大概是這樣)
=
因本人並非學法律, 以往也沒有接觸過太多社會議題, 用詞若有不當請多包涵
僅在推別篇文後, 試著更清楚提出在看過許多見解後仍存在的疑問
(像是不會有亂倫或3p之類的就不必特別說明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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