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Kudo (Zack)
看板lesbian
标题[话题] 对於伴侣与家属制度的疑问
时间Thu Nov 7 22:39:17 2013
感谢版友有回答我不知所云的疑问XP
整理一下思绪, 想提出几个点来一起讨论
(我是看着伴侣盟的正解表格想的 如果是条文中有说明到的就打脸没关系)
=
1.伴侣制度:
想先请问, 伴侣制度重点是否在於:
保障无婚姻者, 在法律上有另一人可为之行使权利?
(ex签放弃急救同意书, 继承...我想不到了)
若是如此, 先改成
法院核可制是否较为可行?
因为目前大众普遍对此制度的认识不够, 又在可
单方解约的条件下
是否比起保障到真正有需求的人, 更容易遭到有心人士利用?
例如:
AB双方选择伴侣制度而非婚姻制度, 但实质上已等同婚姻关系
若是B不论在心理上或是实质金钱上都较A付出更多(BG版有许多情侣相似案例)
A某天却突然以
因善意而无过失理由单方解约, B觉得受害固然可提出告诉
但在一来一往之下必定会比解决情侣之间类似的问题, 更增加社会成本
而这样的问题在大家对此关系规范没有足够的认知下, 可能只会更多不会减少
所以以上述来看, 若自由签约, 目前需付出的社会成本可能会大过於实得利益
若先改成
法院核可制 是否较可在不会增加太多社会成本的状况下
使得迫切需求者(注一)得到保障,并之後再逐渐开放, 或许也是可考虑的方法
2.家属制度:
想先请教若一群人成为「家属」, 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呢?
目前条文我只看到有关於「家长」一词的存废及其与家属间的关系
但一旦这些(我们姑且称为)朋友成为了
一个家庭单位
这件事势必对於传统的「家庭」定义会有不小的冲击
有新的想法出现没有不好 只是我觉得目前推行这项可能还不是那麽适当的时机
毕竟除了遗产赠与时, 将多人家属视为「分居」的一部份
其他我并没有看到为何一群人一定要组成一个家庭
而并非修改现有对个人较不利的(例如税赋, 我只看到有讨论到这点)的相关法律
并且「法定家庭」的定义是否一定要变宽, 也是讨论的点
毕竟血亲对我们来说, 仍旧在许多时候有着超越非血亲的亲密连结是吧?
另外也可以单方随时解约这点, 同伴侣制度讨论的, 或许容易沦为利用工具
p.s.因为我很少看到周遭的人特别针对家属制度讨论, 若有任何认知错误欢迎纠正
(注一:有迫切需求者例如
灾难幸存者或
独居老人, 我所想到的方向大概是这样)
=
因本人并非学法律, 以往也没有接触过太多社会议题, 用词若有不当请多包涵
仅在推别篇文後, 试着更清楚提出在看过许多见解後仍存在的疑问
(像是不会有乱伦或3p之类的就不必特别说明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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