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ry543 (Kerry)
看板lesbian
標題Fw: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擊
時間Sun Nov 3 20:53:16 2013
※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ITXrhUE ]
作者: liparis (Tony) 看板: gay
標題: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擊
時間: Sun Nov 3 17:54:49 2013
不知道是不是受過抨擊,
我們總算等到一份引用真正草案內容來反對多元成家的文宣了
(生物開始登陸,人類已知用火!可喜可賀!)
連結在此
http://ppt.cc/w1n2
不才我決定試著嘴砲一下,嘗試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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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婚姻合法化 A. 放棄不戰 (狀態顯示為怠惰)
2. 除直系血親外,均可登記為伴侶,是否有亂倫的可能性?
A. 根據(沒有人說要廢除的)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法律上的)"亂倫"與否
難道不是由刑法第230條所定嗎?
此項與伴侶法草案何干?
再說明白一點,即使沒有此伴侶法草案,
中華民國現有法律,可不禁止其國民與旁系四五六七...等親發生性行為呢
如有疑慮,也應是修正這刑法第230條吧?
3. 伴侶制不締結姻親關係且不以性忠貞為基礎,使家庭倫理不再?
A. 此制度本來就建立在雙方的協議與相互扶持之上
而
非必要建立於雙方的情愛親密關係之上
所以
不屬於婚姻,自然在法律上不會締結姻親
若伴侶雙方有生養或收養兒女,若家庭成員認同
孩子
還是可以稱呼家長的長輩為阿公阿媽爺爺奶奶的
此制度適用範圍
遠廣於情愛關係中的兩人
一如電視劇 兩個爸爸 一般
兩位具深厚感情的男性好友共同扶養一名孩子
此二人非同性戀者,對彼此何來的"性忠貞"必要?
又怎會步入以情愛親密關係為基礎而立的"婚姻"?
若能以"伴侶制"使此二人與其子女擁有法律保障
何能崩壞傳統家庭中慈愛關懷互助扶持的價值?
4. 伴侶制,單方即可取消關係,不以性忠貞為基礎,
收養子女時不必雙方皆具扶養權,可能不夠穩定甚或使孩童權益不受保障?
A. 不論是關係相對穩定的"婚姻制"、
相對不穩定的"伴侶制" 或 (家長無或另有情人/同居人的)單親家庭
都面臨相同的孩童權益問題
(即便夫妻間一樣有家暴、吵架、離婚、婚外情或私生子等現象)
也
都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得以輔助,並非毫無保障
務實上,可以看到草案的第 1058-13 條(伴侶關係終止之效力)
二、伴侶關係終止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如監護、探視
等,與離婚後效力類似,故
準用民法對於離婚後子女親權之相關規定。
三、民法第 1116 條之 2 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
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為保障伴侶關係中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伴
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但在
伴侶關係終止後,如對於伴侶之一方原定之子女扶養義務依個案具體情
形有調整之必要,得由當事人協議調整之,協議不成時,法院得因一方
當事人之請求介入而為酌定或免除,在法院為改定前,伴侶雙方對子女
所負之扶養義務應予維持,自不待言。
以"收養"的部分而言....
中華民國對於收養子女是
需要經過個案評估的
無法提供健全家庭功能之個案並不會予以同意收養啊...
如果有問題,那
問題也是出在評估的過程,而非此草案啊
5. 伴侶制不以性忠貞為基礎,使外遇自然合法化?
走入伴侶制度之二人需簽屬"伴侶契約"
認為性忠貞對二人重要者需選擇納入契約
違約者為之違約,可請求民事賠償
(換言之,要
"外遇合法"的前提是"雙方知情且同意"呢)
事實上,即便是俗稱通姦罪的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條是屬於
告訴乃論...
非經當事人提告,並不會有人被判刑
(也是一個"
若雙方知情且同意,外遇不非法"的概念喔)
可見其實與現有法律差異不大
6. 多人家屬(或伴侶制)可能造成多夫多妻的情況?
(這篇其實沒提到,但太多人會用這點嘴砲了)
先看沒有人說要廢除的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再看
草案第985條: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可見一人無論是否與多少人進入多人家屬關係
此人都
只能有嚴謹之一對一伴侶或配偶關係擇一
不可重婚、
不可多重伴侶、
不可同時與不同人兼具配偶或伴侶關係
更不可能出現”一個孩子有好幾個爸爸媽媽”的情況
7. 多人家屬可能造成家族成員間相互或多人性交的情況?
根據個人查到的資料顯示,會觸法的性交情況包含:
與無性自主能力者(包含年齡低於最低合法性交年齡者)性交
誘騙、詐欺、催眠、迷昏、暴力...等違反當事人意願
違反刑法第239條(俗稱之通姦罪,屬告訴乃論)
違反刑法第230條(俗稱之亂倫)(與三等親內或直系親屬性交)
可見,凡是在具性自主能力者間
只要不違反任何當事人意願的各種性交(包含多人性交等等)
除非違反刑法第230條,或相關當事人依照刑法239條提告
都不包含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之違法範圍
此部分與多人家屬關係不大....
非締結多人家屬關係者
一樣可以行相同行為或受相同規範
如有疑慮~請尋求管道修改上述(與此草案無關之)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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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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