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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ITXrhUE ] 作者: liparis (Tony) 看板: gay 标题: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击 时间: Sun Nov 3 17:54:49 2013 不知道是不是受过抨击, 我们总算等到一份引用真正草案内容来反对多元成家的文宣了 (生物开始登陆,人类已知用火!可喜可贺!) 连结在此 http://ppt.cc/w1n2 不才我决定试着嘴炮一下,尝试回应之 --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A. 放弃不战 (状态显示为怠惰) 2. 除直系血亲外,均可登记为伴侣,是否有乱伦的可能性? A. 根据(没有人说要废除的)刑法第230条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言之,(法律上的)"乱伦"与否 难道不是由刑法第230条所定吗? 此项与伴侣法草案何干? 再说明白一点,即使没有此伴侣法草案, 中华民国现有法律,可不禁止其国民与旁系四五六七...等亲发生性行为呢 如有疑虑,也应是修正这刑法第230条吧? 3. 伴侣制不缔结姻亲关系且不以性忠贞为基础,使家庭伦理不再? A. 此制度本来就建立在双方的协议与相互扶持之上 而非必要建立於双方的情爱亲密关系之上 所以不属於婚姻,自然在法律上不会缔结姻亲 若伴侣双方有生养或收养儿女,若家庭成员认同 孩子还是可以称呼家长的长辈为阿公阿妈爷爷奶奶的 此制度适用范围远广於情爱关系中的两人 一如电视剧 两个爸爸 一般 两位具深厚感情的男性好友共同扶养一名孩子 此二人非同性恋者,对彼此何来的"性忠贞"必要? 又怎会步入以情爱亲密关系为基础而立的"婚姻"? 若能以"伴侣制"使此二人与其子女拥有法律保障 何能崩坏传统家庭中慈爱关怀互助扶持的价值? 4. 伴侣制,单方即可取消关系,不以性忠贞为基础, 收养子女时不必双方皆具扶养权,可能不够稳定甚或使孩童权益不受保障? A. 不论是关系相对稳定的"婚姻制"、 相对不稳定的"伴侣制" 或 (家长无或另有情人/同居人的)单亲家庭 都面临相同的孩童权益问题 (即便夫妻间一样有家暴、吵架、离婚、婚外情或私生子等现象) 也都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得以辅助,并非毫无保障 务实上,可以看到草案的第 1058-13 条(伴侣关系终止之效力) 二、伴侣关系终止後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如监护、探视 等,与离婚後效力类似,故准用民法对於离婚後子女亲权之相关规定。 三、民法第 1116 条之 2 规定:「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 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为保障伴侣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伴 侣双方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伴侣关系终止而受影响,但在 伴侣关系终止後,如对於伴侣之一方原定之子女扶养义务依个案具体情 形有调整之必要,得由当事人协议调整之,协议不成时,法院得因一方 当事人之请求介入而为酌定或免除,在法院为改定前,伴侣双方对子女 所负之扶养义务应予维持,自不待言。 以"收养"的部分而言.... 中华民国对於收养子女是需要经过个案评估的 无法提供健全家庭功能之个案并不会予以同意收养啊... 如果有问题,那问题也是出在评估的过程,而非此草案5. 伴侣制不以性忠贞为基础,使外遇自然合法化? 走入伴侣制度之二人需签属"伴侣契约" 认为性忠贞对二人重要者需选择纳入契约 违约者为之违约,可请求民事赔偿 (换言之,要"外遇合法"的前提是"双方知情且同意"呢) 事实上,即便是俗称通奸罪的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条是属於告诉乃论... 非经当事人提告,并不会有人被判刑 (也是一个"若双方知情且同意,外遇不非法"的概念喔) 可见其实与现有法律差异不大 6. 多人家属(或伴侣制)可能造成多夫多妻的情况? (这篇其实没提到,但太多人会用这点嘴炮了) 先看没有人说要废除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再看草案第985条:有配偶、伴侣者,不得重婚或缔结伴侣。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或缔结伴侣。 可见一人无论是否与多少人进入多人家属关系 此人都只能有严谨之一对一伴侣或配偶关系择一 不可重婚、不可多重伴侣、不可同时与不同人兼具配偶或伴侣关系 更不可能出现”一个孩子有好几个爸爸妈妈”的情况 7. 多人家属可能造成家族成员间相互或多人性交的情况? 根据个人查到的资料显示,会触法的性交情况包含: 与无性自主能力者(包含年龄低於最低合法性交年龄者)性交 诱骗、诈欺、催眠、迷昏、暴力...等违反当事人意愿 违反刑法第239条(俗称之通奸罪,属告诉乃论) 违反刑法第230条(俗称之乱伦)(与三等亲内或直系亲属性交) 可见,凡是在具性自主能力者间 只要不违反任何当事人意愿的各种性交(包含多人性交等等) 除非违反刑法第230条,或相关当事人依照刑法239条提告 都不包含在中华民国现行法律之违法范围 此部分与多人家属关系不大.... 非缔结多人家属关系者一样可以行相同行为或受相同规范 如有疑虑~请寻求管道修改上述(与此草案无关之)相关法条 -- 欢迎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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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niel2468:反方的重点总是性阿颗颗 11/03 18:00
2F:→ liparis:苏东坡看佛印 苏东坡看佛印 苏东坡看佛印 很重要,说三次XD 11/0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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