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ry543 (Kerry)
看板lesbian
标题Fw: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击
时间Sun Nov 3 20:53:16 2013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ITXrhUE ]
作者: liparis (Tony) 看板: gay
标题: [心情] 挺多元成家之弱弱版反击
时间: Sun Nov 3 17:54:49 2013
不知道是不是受过抨击,
我们总算等到一份引用真正草案内容来反对多元成家的文宣了
(生物开始登陆,人类已知用火!可喜可贺!)
连结在此
http://ppt.cc/w1n2
不才我决定试着嘴炮一下,尝试回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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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婚姻合法化 A. 放弃不战 (状态显示为怠惰)
2. 除直系血亲外,均可登记为伴侣,是否有乱伦的可能性?
A. 根据(没有人说要废除的)
刑法第230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言之,(法律上的)"乱伦"与否
难道不是由刑法第230条所定吗?
此项与伴侣法草案何干?
再说明白一点,即使没有此伴侣法草案,
中华民国现有法律,可不禁止其国民与旁系四五六七...等亲发生性行为呢
如有疑虑,也应是修正这刑法第230条吧?
3. 伴侣制不缔结姻亲关系且不以性忠贞为基础,使家庭伦理不再?
A. 此制度本来就建立在双方的协议与相互扶持之上
而
非必要建立於双方的情爱亲密关系之上
所以
不属於婚姻,自然在法律上不会缔结姻亲
若伴侣双方有生养或收养儿女,若家庭成员认同
孩子
还是可以称呼家长的长辈为阿公阿妈爷爷奶奶的
此制度适用范围
远广於情爱关系中的两人
一如电视剧 两个爸爸 一般
两位具深厚感情的男性好友共同扶养一名孩子
此二人非同性恋者,对彼此何来的"性忠贞"必要?
又怎会步入以情爱亲密关系为基础而立的"婚姻"?
若能以"伴侣制"使此二人与其子女拥有法律保障
何能崩坏传统家庭中慈爱关怀互助扶持的价值?
4. 伴侣制,单方即可取消关系,不以性忠贞为基础,
收养子女时不必双方皆具扶养权,可能不够稳定甚或使孩童权益不受保障?
A. 不论是关系相对稳定的"婚姻制"、
相对不稳定的"伴侣制" 或 (家长无或另有情人/同居人的)单亲家庭
都面临相同的孩童权益问题
(即便夫妻间一样有家暴、吵架、离婚、婚外情或私生子等现象)
也
都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得以辅助,并非毫无保障
务实上,可以看到草案的第 1058-13 条(伴侣关系终止之效力)
二、伴侣关系终止後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如监护、探视
等,与离婚後效力类似,故
准用民法对於离婚後子女亲权之相关规定。
三、民法第 1116 条之 2 规定:「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
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为保障伴侣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伴
侣双方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伴侣关系终止而受影响,但在
伴侣关系终止後,如对於伴侣之一方原定之子女扶养义务依个案具体情
形有调整之必要,得由当事人协议调整之,协议不成时,法院得因一方
当事人之请求介入而为酌定或免除,在法院为改定前,伴侣双方对子女
所负之扶养义务应予维持,自不待言。
以"收养"的部分而言....
中华民国对於收养子女是
需要经过个案评估的
无法提供健全家庭功能之个案并不会予以同意收养啊...
如果有问题,那
问题也是出在评估的过程,而非此草案啊
5. 伴侣制不以性忠贞为基础,使外遇自然合法化?
走入伴侣制度之二人需签属"伴侣契约"
认为性忠贞对二人重要者需选择纳入契约
违约者为之违约,可请求民事赔偿
(换言之,要
"外遇合法"的前提是"双方知情且同意"呢)
事实上,即便是俗称通奸罪的
刑法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条是属於
告诉乃论...
非经当事人提告,并不会有人被判刑
(也是一个"
若双方知情且同意,外遇不非法"的概念喔)
可见其实与现有法律差异不大
6. 多人家属(或伴侣制)可能造成多夫多妻的情况?
(这篇其实没提到,但太多人会用这点嘴炮了)
先看没有人说要废除的
刑法第237条: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再看
草案第985条:有配偶、伴侣者,不得重婚或缔结伴侣。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或缔结伴侣。
可见一人无论是否与多少人进入多人家属关系
此人都
只能有严谨之一对一伴侣或配偶关系择一
不可重婚、
不可多重伴侣、
不可同时与不同人兼具配偶或伴侣关系
更不可能出现”一个孩子有好几个爸爸妈妈”的情况
7. 多人家属可能造成家族成员间相互或多人性交的情况?
根据个人查到的资料显示,会触法的性交情况包含:
与无性自主能力者(包含年龄低於最低合法性交年龄者)性交
诱骗、诈欺、催眠、迷昏、暴力...等违反当事人意愿
违反刑法第239条(俗称之通奸罪,属告诉乃论)
违反刑法第230条(俗称之乱伦)(与三等亲内或直系亲属性交)
可见,凡是在具性自主能力者间
只要不违反任何当事人意愿的各种性交(包含多人性交等等)
除非违反刑法第230条,或相关当事人依照刑法239条提告
都不包含在中华民国现行法律之违法范围
此部分与多人家属关系不大....
非缔结多人家属关系者
一样可以行相同行为或受相同规范
如有疑虑~请寻求管道修改上述(与此草案无关之)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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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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