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mesKing (Hermes)
看板lesbian
標題Fw: [新聞] 伴侶盟修法 同志團體憂阻力多
時間Wed Sep 4 09:46:11 2013
婚姻制度的部分,將性別相關的名詞稍作修改,
使得同性婚姻也包括在內。
伴侶制度的部分規定大致上跟婚姻制度差不多,只是要件都比較鬆散罷了。
另外也
比照婚姻制度,有法定繼承權,也有扶養義務與子女權利保障規定。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制度與伴侶制度只能擇一,兩者是相互排斥的。
多元家庭的部分是原本「家」這章的修改,
讓家的成立不局限於「親屬」。
而家屬的好處最多就是可以
相互代理「日常事務」而已,沒有其他的權利。
也就是「家屬關係」是沒有賦予法定繼承權的,錢該怎麼分還是就怎麼分。
若是想要讓彼此的關係更緊密,符合條件可成立「伴侶」或「親子」關係。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http://tapcpr.wordpress.com/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制度、收養、多人家屬草案
http://ppt.cc/u5wL
完整版草案
http://ppt.cc/gXXi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版民法修正草案伴侶制度問答集
http://ppt.cc/_YRm
P.S 本篇隨意轉錄,不用寄信詢問。
※ 引述《momocom (momocom)》之銘言:
: 其實多元家庭這個概念問題還很多吧?繼承法要不要順便修一修?
: 都已經是多元家屬了,有應繼份不過份吧?那哪一天你要繼承遺產
: 時,突然跳出一堆陌生人自稱是死者的多元家屬,要跟你分你應繼承
: 的遺產,這樣一般民眾會接受嗎?更不用講利用多元家屬身份洗錢或
: 脫產。
: 然後多元家屬有權利就有義務,這很正常吧?那扶養義務多元家屬
: 和一般家屬的請求順位怎麼定?高於配偶直系血親還是低於?有孩子
: 的話監護權的歸屬呢?會不會爸爸死了,結果外面冒出一堆多元家屬
: 來跟媽媽徵遺產和孩子的監護權?
: 甲甲要結婚我想一般人大概不會反對,兩個人之間的事別人哪管的到?
: 互相像異性戀配偶那樣扶養繼承也很正常。但扯到領養小孩就牽涉第三
: 人了,扯到多元家屬就牽涉到全民了,每個人都會碰到繼承和扶養的問
: 題好嗎?總不能說只要對其中一點有疑慮就是恐同或異性戀霸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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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立的時候 全世界都是異類... ψsakur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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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108.74
1F:推 momocom:感謝 09/01 20:59
2F:推 bj26bj:簡單來說,家庭成員本來就不限婚姻與血緣關係,同居情侶也可 09/01 20:59
3F:→ momocom:那請問多元家屬有扶養義務嗎?可爭取親權或監護權嗎? 09/01 20:59
1.有扶養義務,因為這是現行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裡面扶養次序第五個就輪到家屬。
2.親權是專屬於親子間的,若關係上單純是多元家庭的家屬當然沒有。
3.監護的部分原本的規定就很多元,
因此雖然家屬並不屬於法定監護人,但可以憑此身分向法官爭取。
4F:→ bj26bj:組成家庭 09/01 20:59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74 (09/01 21:04)
5F:噓 wahdee:連男同性戀是否生理疾病都沒搞清楚 討論立法沒有任何意義 09/01 21:01
6F:推 bj26bj:就算異性戀如果有遺傳等疾病一樣可以結婚啊,有問題嗎 09/01 21:01
7F:→ bj26bj:沒法律規定病人不能結婚或組家庭吧XD 單討論男同志意義在哪 09/01 21:02
8F:推 uka123ily:你應該是問草案內容有無牽涉扶養義務,不是問多元家屬 09/01 21:04
9F:→ wahdee:戀物癖表示: 09/01 21:04
10F:→ uka123ily:多元家屬這用詞也怪就是。 09/01 21:05
11F:推 hgfck:不曉得某人有沒有高中畢業,公民都不知道學到哪去了 09/01 21:06
12F:推 bj26bj:so? 現在有哪個戀物癖不能結婚嗎XD 09/01 21:06
13F:→ uka123ily:戀物癖干這屁事。 09/01 21:07
14F:→ bj26bj:我想多元二字是跳脫以往家人關係只囿於血緣和婚姻的想像吧 09/01 21:07
15F:→ uka123ily:是否是生理疾病都沒搞清楚,那就是不是了阿 09/01 21:07
16F:→ uka123ily:多元家屬聽起來家屬很多元,但多元不是這樣用== 09/01 21:08
17F:→ wahdee:下視丘前葉第三間隙 09/01 21:08
18F:→ bj26bj:是啦,伴侶盟講的是多人家屬... 09/01 21:08
19F:→ HermesKing:也不是什麼專有名詞不用太計較啦 看得懂就行了 09/01 21:09
20F:→ uka123ily:伴盟是用「多人」家屬、「多元」成家。多元是制度多元 09/01 21:09
21F:→ HermesKing:畢竟不可能強求每一個瀏覽者都要達到精通的境界 09/01 21:09
22F:→ uka123ily:但用詞不精確是會讓人很困擾的,譬如靈糧堂的用法 09/01 21:10
23F:→ HermesKing:總不能讓我擅自改人家的回文跟推文吧 XD 09/01 21:11
24F:推 archie:@wahdee Evidence for a Biological influence in male 09/01 21:12
25F:→ archie:Homosexuality 這篇你幫大家導讀一下啊 讓大家知道一下 09/01 21:12
26F:→ archie:你對基因理論影響人類性傾向的見解 09/01 21:13
27F:推 momocom:但「多人家屬」聽起來也很怪,現在的親屬制也是多人啊 09/01 21:13
28F:→ HermesKing:所以說為了解釋清楚我是使用"多元家庭的家屬"七個字 09/01 21:14
29F:→ uka123ily:所以就是取名字的問題,所以靈糧堂連啥多p都可以聯想 09/01 21:14
30F:→ uka123ily:雖然我覺得多人可以連多p這實在是超乎常人的創造力。 09/01 21:15
31F:推 jungjungjung:馬英九自肥草案 09/01 21:23
要過了才算啊,沒過就什麼都不是惹~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74 (09/01 21:49)
32F:推 fantasibear:推推 09/02 05:03
※ HermesKing:轉錄至看板 gay 09/04 09:4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ermesKing (180.176.108.174), 時間: 09/04/2013 09:46:11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174 (09/04 09:47)
33F:推 ke24126:同居伴侶在一些西方國家早已行之有年,在加拿大這裡甚至可 09/04 12:56
34F:→ ke24126:以為同性伴侶申請移民。這不是什麼新鮮事。不是很喜歡比 09/04 12:56
35F:→ ke24126:照國外,為何這件事卻如此難行.. 希望我們能更加油 09/04 12:56
36F:→ white9cat:看了問與答,幾乎都著重在伴侶與婚姻的差異。y 09/04 13:08
37F:→ white9cat:多人家屬有草案外細部的說明嗎? 09/04 13:09
38F:→ white9cat:相互代理的日常事務,是否包含攸關生死的"醫療同意書"? 09/04 13:10
這部分必須先說說現行關於「
醫療行為同意權」及「
醫療資訊獲取權」的規定。
參照醫療法相關規定,此二項權利是屬於
患者本身的權利。
僅例外時由
法定代理人、配偶、最近親屬或關係人(含同居人、摯友等)等為同意權人。
當同意權人同時做出相異的決定時,
以次序前者為先。
然而,此次修法並不包含醫療法。
也就是說,假使修法全盤通過,
「家屬」至多為較容易提出證明的關係人,
不僅不具優先地位,遇到比較「嚴謹」的醫院,也可能同現況般不被理睬。
另外再說說「日常家務代理權」。
「日常家務代理權」是為因應家屬間「
共同生活」的實際需求而設立的。
因此範圍當然只及於
與「共同生活」相關的「財產上」處分,不能恣意擴張。
綜上,一如原文的結論:
若是想要讓彼此的關係更緊密,符合條件可成立「婚姻/伴侶」或「親子」關係。
家屬沒有繼承權,只有對彼此的扶養義務與日常事務的代理而已。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8.174 (09/04 14:37)
39F:→ white9cat:第1128條刪除 第1127條消除未成年而已婚者要件 09/04 13:25
40F:→ white9cat:有必要嗎? 09/04 13:25
41F:→ white9cat:第1173條包含與他人建立多人家屬關係,然如是一第三者 09/04 13:30
42F:→ white9cat:進入事主原生家庭建立多人家庭關係,這算分居嗎? 09/04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