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uidity (大海飄流的聲音)
看板lesbian
標題Re: [話題] 大家對於多重伴侶的看法??
時間Sat Oct 13 11:52:16 2012
回原po,看完您的po文之後,雖然可以理解您的想法,
但個人認為也有幾點事項可以拋給大家思考一下:
1.其實如果就原po內容,把"多重伴侶"換成"同性戀"一詞,似乎變得有些眼熟,
因為這就是異性戀常直指同性戀不道德的說詞之一。
大家可以思考看看這所謂的"秩序"與"道德",
是基於什麼價值和標準在框架這個世界,以及它們存在的意義,最大受益階級又是誰。
另外也可以思考一下,這道德與秩序真的是"自古"以來就有嗎?
至少在人類處於最早期"智人"時期,應該不是一對一的伴侶組成關係。
(當然現在不是考古,但可以反證一下一對一關係其實並不是天生如此,而是文化建構的)
2.如果把伴侶盟的內容,直接理解成"只服務多重伴侶關係",那可能有些誤會。
雖然我不是伴侶盟的成員,但就個人參與它們座談的理解,
這民法草案包涵了2種制度。
一是同性或異性的伴侶關係(以愛情為基礎)
二是多元家屬關係(不以愛情為基礎)
這種方式,讓大家可以擁有非常大的彈性(可使得人在法律約束下的自主權變高)。
能提供很多伴侶形式,讓大家可依個人狀況自由選擇以下:
A.一對一伴侶,雙方可以嚴格締結權利義務,其內涵會和婚姻無不同。
(除了通姦罪和離異方式以外)
B.多對多伴侶(就是原po口中的多重伴侶),同樣的,可以締結符合多方狀況的權利義務。
C.多元家屬,這是無關愛情與血緣的關係,只要多方同意即可,並且可與A或B重疊。
舉個實例:
ab已締結成伴侶,cd已締結成伴侶,
abcd因為是好朋友,為了晚年互相照應,可以再遞結成家屬。
(也就是說如果b病危時剛好a不在身邊,cd是可以進入家護病房的)
3.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不同之處:
a.不適用刑法通姦罪。
(但嚴格締結一對一權利義務的伴侶,可在離異時因對方劈腿而訴請民法上的求償)
(另一方面大家首先可以思考,只因為劈腿就有人要被抓去關在監獄?合理嗎?
純用民法上的金錢賠償,難道不足以彌補嗎?
其次,歐洲民主發展許久的國家,早已認為刑法通姦罪不合時宜。)
b.離異不需經過雙方簽字,只需單方寄存證信函給另一方即可。
(但伴侶間若未經過充份協商,若有任何財產或法律上的爭議,一樣可以訴請民法上裁決)
4.為什麼支持此草案?
a.伴侶制可以某程度解決婚姻制的弊端,並提供個人在法律下自主權的自由。
不管你喜歡一對一或多對多的愛情,都有彼此締造結伴侶享受權利義務的選擇。
而不是像現在,只有實行"一對一的異性戀愛情"才有選擇權。
另外伴侶制和婚姻制無法重疊(也就是結婚的人不能再用伴侶制,反之則然),
也可知這兩種制度並非"誰比較正統"的從屬或上下關係,而是兩種平行的不同選擇權。
b.其實此案是非常適用於同性戀的(以及不想被傳統束縛的異性戀)。
沒談戀愛,不想生小孩,或血親雙亡或和血親失去連繫的個人,
能夠和好友建立家屬關係,讓晚年生活得以在法律上相互照料。
c.對我來說比較令人在意的是,"離異方式是否太自由"與"充份協商程度"的問題,
但我想如果有程序上的意見,大家也可以多提給伴侶盟,它們會參考的。
個人認為沒必要因為部分細節而反對整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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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嚴格來說,
伴侶盟"多元成家"的標語,可能會讓許多人直觀以為"只服務多重伴侶"。
但大家如果仔細去看或去參與座談會的話,可以知道確實不是這個樣子。
(當然關於此點,伴侶盟也可能需要修正一下宣導方針之類的)
伴侶盟持續還都有舉辦許多全台座談會(假日跟非假日都有),
我覺得拉板的大家,可以多多去參與,去瞭解這個可能讓我們未來有些曙光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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