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uidity (大海飘流的声音)
看板lesbian
标题Re: [话题] 大家对於多重伴侣的看法??
时间Sat Oct 13 11:52:16 2012
回原po,看完您的po文之後,虽然可以理解您的想法,
但个人认为也有几点事项可以抛给大家思考一下:
1.其实如果就原po内容,把"多重伴侣"换成"同性恋"一词,似乎变得有些眼熟,
因为这就是异性恋常直指同性恋不道德的说词之一。
大家可以思考看看这所谓的"秩序"与"道德",
是基於什麽价值和标准在框架这个世界,以及它们存在的意义,最大受益阶级又是谁。
另外也可以思考一下,这道德与秩序真的是"自古"以来就有吗?
至少在人类处於最早期"智人"时期,应该不是一对一的伴侣组成关系。
(当然现在不是考古,但可以反证一下一对一关系其实并不是天生如此,而是文化建构的)
2.如果把伴侣盟的内容,直接理解成"只服务多重伴侣关系",那可能有些误会。
虽然我不是伴侣盟的成员,但就个人参与它们座谈的理解,
这民法草案包涵了2种制度。
一是同性或异性的伴侣关系(以爱情为基础)
二是多元家属关系(不以爱情为基础)
这种方式,让大家可以拥有非常大的弹性(可使得人在法律约束下的自主权变高)。
能提供很多伴侣形式,让大家可依个人状况自由选择以下:
A.一对一伴侣,双方可以严格缔结权利义务,其内涵会和婚姻无不同。
(除了通奸罪和离异方式以外)
B.多对多伴侣(就是原po口中的多重伴侣),同样的,可以缔结符合多方状况的权利义务。
C.多元家属,这是无关爱情与血缘的关系,只要多方同意即可,并且可与A或B重叠。
举个实例:
ab已缔结成伴侣,cd已缔结成伴侣,
abcd因为是好朋友,为了晚年互相照应,可以再递结成家属。
(也就是说如果b病危时刚好a不在身边,cd是可以进入家护病房的)
3.伴侣制度和婚姻制度不同之处:
a.不适用刑法通奸罪。
(但严格缔结一对一权利义务的伴侣,可在离异时因对方劈腿而诉请民法上的求偿)
(另一方面大家首先可以思考,只因为劈腿就有人要被抓去关在监狱?合理吗?
纯用民法上的金钱赔偿,难道不足以弥补吗?
其次,欧洲民主发展许久的国家,早已认为刑法通奸罪不合时宜。)
b.离异不需经过双方签字,只需单方寄存证信函给另一方即可。
(但伴侣间若未经过充份协商,若有任何财产或法律上的争议,一样可以诉请民法上裁决)
4.为什麽支持此草案?
a.伴侣制可以某程度解决婚姻制的弊端,并提供个人在法律下自主权的自由。
不管你喜欢一对一或多对多的爱情,都有彼此缔造结伴侣享受权利义务的选择。
而不是像现在,只有实行"一对一的异性恋爱情"才有选择权。
另外伴侣制和婚姻制无法重叠(也就是结婚的人不能再用伴侣制,反之则然),
也可知这两种制度并非"谁比较正统"的从属或上下关系,而是两种平行的不同选择权。
b.其实此案是非常适用於同性恋的(以及不想被传统束缚的异性恋)。
没谈恋爱,不想生小孩,或血亲双亡或和血亲失去连系的个人,
能够和好友建立家属关系,让晚年生活得以在法律上相互照料。
c.对我来说比较令人在意的是,"离异方式是否太自由"与"充份协商程度"的问题,
但我想如果有程序上的意见,大家也可以多提给伴侣盟,它们会参考的。
个人认为没必要因为部分细节而反对整个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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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实严格来说,
伴侣盟"多元成家"的标语,可能会让许多人直观以为"只服务多重伴侣"。
但大家如果仔细去看或去参与座谈会的话,可以知道确实不是这个样子。
(当然关於此点,伴侣盟也可能需要修正一下宣导方针之类的)
伴侣盟持续还都有举办许多全台座谈会(假日跟非假日都有),
我觉得拉板的大家,可以多多去参与,去了解这个可能让我们未来有些曙光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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