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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FTSXBd8 ]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看板: gay 標題: 同性結婚登記事件訴願決定書 時間: Fri Mar 30 22:50:49 2012 (http://ppt.cc/A_Eo) 臺北市政府 100.12.28. 府訴字第10009164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學 訴 願 人 高○瑋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結婚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9月22日北市中戶登 字第 10031085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摘要)            訴願人等 2人均為男性,以其等 2人於民國95年在臺北○○飯 店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及宴客,並經雙方父母同意結婚,且現場有 2人以 上證人見證為由,於 100年 8月22日檢附結婚證書、戶籍謄本等文件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為同性結婚,與民法第 972條、第 973條、第 980條規定及法務部83年 8月11日(83)法律決字 第 17359號函釋意旨不符,原處分機關乃函請本府民政局轉請內政部釋示。      本案經法務部 100年函釋略以,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係以終 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 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男女得否組成家庭之議題,尚在研議中,該 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理由(摘要)            1、(依內政部、法務部的函令+學者陳舊思想辦理)                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查 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者對婚(姻)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 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胡開誠 著『民法親屬要義』第24頁、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84頁、胡長清著『 中國民法親屬論』第45頁、陳顧遠著『民法親屬實用』第15頁、趙鳳喈著 『民法親屬論』第51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 59-61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44頁參照) 。而我國 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 。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 結合則非屬之。」        內政部 100年9月9日台內戶字第1000180748號函釋:「主 旨:有關陳○○先生與高○○先生同性結婚法律疑義乙案......說明:.. ....二、本案經法務部 100年 9月 5日法律決字第1000023926號函復略以 :『......按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 女適法之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 男女得否組成家庭之議題,尚在研議中。』本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辦 理。」                 2、(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 365號解釋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 條文第九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 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因性別 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 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 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 感想:    行政機關以學者陳舊見解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函令竟可增添民法所無的 限制。民法第 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從字義上觀之,並無完全阻斷結婚雙方當事人間為同一性別的可能性。       大法官釋字第 365號解釋係針對「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 憲?」之訴訟標的為解釋,並非針對「民事婚姻的定義」聲請解釋。且理由 書是否生拘束力在學者之間亦尚有爭論。    我國既已簽訂兩公約,相關主管部會應儘速向立法院提出相關修正法 案,而非以「正在研議中」的理由來搪塞。相關主管部會遇此案件亦有請上 級機關(行政院)轉呈釋憲聲請書的權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 第 1項第 1款+第9條),不應繼續漠視同志社群原有的重大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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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oodcack (123.194.204.242), 時間: 03/30/2012 23:12:25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4.204.242 (03/30 23:16)
1F:推 SystemL:當法律沒有規定的時候 總是會優先參考所謂的"學者"的意見 03/30 23:31
2F:→ SystemL:問題是學者的意見就是聖旨嗎? 他們又不是神! 我自己在系上 03/30 23:32
3F:→ SystemL:對於一些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以自己的見解來作答 居然拿不 03/30 23:32
4F:→ SystemL:到分數 從此我就對司法實務界很失望了 03/30 23:32
5F:推 dogs: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03/30 23:40
6F:→ dogs:習慣必須是1.多年慣行之事實 2.需人人確信其有法之效力 03/30 23:41
7F:→ goodcack:實務界另外也深受判例拘束之害.一位年輕助理教授跟我們說 03/30 23:41
8F:→ dogs:3.需無違背善良風俗 既然同性能不能結婚法律還沒有規定就照 03/30 23:42
9F:→ dogs:習慣,啊可是光1.2點就很有爭議了阿~現在還是有很多人不認同 03/30 23:43
10F:→ goodcack::反正國考先寫學者見解, 考上了就不用鳥這些事了 03/30 23:43
11F:→ dogs:同志結婚,甚至仇視同志的,要過很難啦~ 03/30 23:43
12F:→ dogs:國父說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03/30 23:44
13F:→ goodcack:這的確是一條漫漫長路 03/30 23:53
14F:推 xir:上述法務部函釋所列的學者和書籍,已經不知道是多久以前的版 03/31 00:27
15F:→ cloudwithsky:唔...怎麼覺得論點很偏,都沒有學者意見是支持的嗎? 03/31 00:27
16F:→ xir:本了,如果只以釋字365來推論,理由略顯薄弱,這是個"法未明文 03/31 00:29
17F:→ xir:解釋上又可胡亂推論的模糊地帶,反正,沒人想踩線,不處理最好 03/31 00:30
18F:→ SystemL:我的親屬繼承老師是台中地院法官 他上課時說不反對 可惜法 03/31 00:39
19F:→ SystemL:官再怎麼支持也還是有他們的壓力(判決維持率...等等) 03/31 00:40
20F:推 enhpad:法律未為規定,且引述的相關條文又尚未修法,就只能引用學 03/31 01:19
21F:→ enhpad:者見解作為立論基礎,但我對於這種"依學者見解"就通篇 03/31 01:19
22F:→ enhpad:的認定婚姻關係係指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作為理由的判決 03/31 01:22
23F:→ enhpad:非常不能認同。但修法是條漫長的路,當社會越來越反應出有 03/31 01:23
24F:→ enhpad:同性婚姻的需求時,改革是必然的,只是如同上述說到的 03/31 01:23
25F:→ enhpad:"同志"仍須努力!社會更應該一起進步! 03/31 01:24
※ 編輯: goodcack 來自: 123.194.204.242 (03/3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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