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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FTSXBd8 ]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看板: gay 标题: 同性结婚登记事件诉愿决定书 时间: Fri Mar 30 22:50:49 2012 (http://ppt.cc/A_Eo) 台北市政府 100.12.28. 府诉字第10009164200号诉愿决定书 诉 愿 人 陈○学 诉 愿 人 高○玮 原 处 分 机 关 台北市中山区户政事务所 诉愿人因结婚登记事件,不服原处分机关民国 100年 9月22日北市中户登 字第 10031085400号函,提起诉愿,本府决定如下:   主文      诉愿驳回。 事实(摘要)            诉愿人等 2人均为男性,以其等 2人於民国95年在台北○○饭 店举行公开之结婚仪式及宴客,并经双方父母同意结婚,且现场有 2人以 上证人见证为由,於 100年 8月22日检附结婚证书、户籍誊本等文件向原 处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经原处分机关审认其为同性结婚,与民法第 972条、第 973条、第 980条规定及法务部83年 8月11日(83)法律决字 第 17359号函释意旨不符,原处分机关乃函请本府民政局转请内政部释示。      本案经法务部 100年函释略以,我国民法规定之婚姻,系以终 生共同生活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之结合关系,是采取规范的单婚之一 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男女得否组成家庭之议题,尚在研议中,该 案请依法务部上开函释意旨办理。   理由(摘要)            1、(依内政部、法务部的函令+学者陈旧思想办理)                法务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决字第17359号函释:「查 我国民法对结婚之当事人必须为一男一女,虽无直接明文规定,惟我国者对婚(姻)之定义,均认为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 结合关系』,更有明言同性之结合,并非我国民法所谓之婚姻者(胡开诚 着『民法亲属要义』第24页、史尚宽着『亲属法论』第84页、胡长清着『 中国民法亲属论』第45页、陈顾远着『民法亲属实用』第15页、赵凤喈着 『民法亲属论』第51页、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合着『民法亲属新论』 59-61页、戴炎辉、戴东雄合着『中国亲属法』第44页参照) 。而我国 民法亲属编之诸多规定,亦系建构在此等以两性结合关系为基础之概念上 。从而,我国现行民法所谓之『结婚』,必为一男一女结合关系,同性之 结合则非属之。」        内政部 100年9月9日台内户字第1000180748号函释:「主 旨:有关陈○○先生与高○○先生同性结婚法律疑义乙案......说明:.. ....二、本案经法务部 100年 9月 5日法律决字第1000023926号函复略以 :『......按我国民法规定之婚姻,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其目的之一男一 女适法之结合关系,是采取规范的单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至於同性 男女得否组成家庭之议题,尚在研议中。』本案请依法务部上开函意旨办 理。」                 2、(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 365号解释理由书)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宪法第七条及宪法增修 条文第九条第五项,分别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关系,以及因 婚姻而产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宪法规定之适用。因性别 而为之差别规定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为宪法之所许,而此种特殊例外 之情形,必须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异或因此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 上之不同,始足相当......。」 ----------------------------------------------------------------------------- 感想:    行政机关以学者陈旧见解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函令竟可增添民法所无的 限制。民法第 980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从字义上观之,并无完全阻断结婚双方当事人间为同一性别的可能性。       大法官释字第 365号解释系针对「民法就亲权行使父权优先之规定违 宪?」之诉讼标的为解释,并非针对「民事婚姻的定义」声请解释。且理由 书是否生拘束力在学者之间亦尚有争论。    我国既已签订两公约,相关主管部会应尽速向立法院提出相关修正法 案,而非以「正在研议中」的理由来搪塞。相关主管部会遇此案件亦有请上 级机关(行政院)转呈释宪声请书的权限(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 5条 第 1项第 1款+第9条),不应继续漠视同志社群原有的重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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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goodcack (123.194.204.242), 时间: 03/30/2012 23:12:25 ※ 编辑: goodcack 来自: 123.194.204.242 (03/30 23:16)
1F:推 SystemL:当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 总是会优先参考所谓的"学者"的意见 03/30 23:31
2F:→ SystemL:问题是学者的意见就是圣旨吗? 他们又不是神! 我自己在系上 03/30 23:32
3F:→ SystemL:对於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以自己的见解来作答 居然拿不 03/30 23:32
4F:→ SystemL:到分数 从此我就对司法实务界很失望了 03/30 23:32
5F:推 dogs:民法第一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 03/30 23:40
6F:→ dogs:习惯必须是1.多年惯行之事实 2.需人人确信其有法之效力 03/30 23:41
7F:→ goodcack:实务界另外也深受判例拘束之害.一位年轻助理教授跟我们说 03/30 23:41
8F:→ dogs:3.需无违背善良风俗 既然同性能不能结婚法律还没有规定就照 03/30 23:42
9F:→ dogs:习惯,啊可是光1.2点就很有争议了阿~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不认同 03/30 23:43
10F:→ goodcack::反正国考先写学者见解, 考上了就不用鸟这些事了 03/30 23:43
11F:→ dogs:同志结婚,甚至仇视同志的,要过很难啦~ 03/30 23:43
12F:→ dogs:国父说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03/30 23:44
13F:→ goodcack:这的确是一条漫漫长路 03/30 23:53
14F:推 xir:上述法务部函释所列的学者和书籍,已经不知道是多久以前的版 03/31 00:27
15F:→ cloudwithsky:唔...怎麽觉得论点很偏,都没有学者意见是支持的吗? 03/31 00:27
16F:→ xir:本了,如果只以释字365来推论,理由略显薄弱,这是个"法未明文 03/31 00:29
17F:→ xir:解释上又可胡乱推论的模糊地带,反正,没人想踩线,不处理最好 03/31 00:30
18F:→ SystemL:我的亲属继承老师是台中地院法官 他上课时说不反对 可惜法 03/31 00:39
19F:→ SystemL:官再怎麽支持也还是有他们的压力(判决维持率...等等) 03/31 00:40
20F:推 enhpad:法律未为规定,且引述的相关条文又尚未修法,就只能引用学 03/31 01:19
21F:→ enhpad:者见解作为立论基础,但我对於这种"依学者见解"就通篇 03/31 01:19
22F:→ enhpad:的认定婚姻关系系指一男一女所组成的家庭作为理由的判决 03/31 01:22
23F:→ enhpad:非常不能认同。但修法是条漫长的路,当社会越来越反应出有 03/31 01:23
24F:→ enhpad:同性婚姻的需求时,改革是必然的,只是如同上述说到的 03/31 01:23
25F:→ enhpad:"同志"仍须努力!社会更应该一起进步! 03/31 01:24
※ 编辑: goodcack 来自: 123.194.204.242 (03/3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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