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ky1016 (蜜雪)
看板lesbian
標題Re: [問題] 關於同志婚姻
時間Wed Jun 2 02:06:08 2010
※ 引述《mayberain ( 月光)》之銘言:
: 剛剛爬文 發現一篇SATC (sex and the city 慾望城市)
: 四位女生希望紐約同志婚姻合法化
: 想起一個沉在心中已久的問題 (好像應該直接問法律系 呵)
: 我的問題是:
: 如果今天一對拉子couple在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承認同志婚姻)的地方結婚了
: 然後假設搬回台灣 那他們的婚姻在台灣是不合法(不被法律承認)的嗎?
不合法
各地法律本來就是獨立地
並不會自動產生普遍適用情況
如果可以 只要有一個國家同志婚姻合法
那全世界國家同志婚姻就會自動合法
哪可能有這種事
歐盟高度整合到現在 同志婚姻還是各個國家奮戰
不會因為有會員國通過合法 所有歐盟所有成員一體適用
反之 一些東歐像波蘭等國 還是立法禁止同志婚姻說
: 如果是這樣我覺得哪個地方很怪 (也可能是我邏輯不夠縝密)
: 那假設今天這是對異性戀夫妻 在國外結婚再回台灣 那他們婚姻是合法嗎?
合法
以下茲為參考
http://www.cidu-house.gov.tw/service/q&a.asp?Add=%B5%B2%B1B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以其本國法或舉行地法為據。
即該外國法(即行為地)規定已成立有效之婚姻者,即有效力,
縱未在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仍有效成立,
其結婚生效日期不以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B-091-087.htm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
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因此,我國人民在國外結婚,只要符合我國民法關於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即屬有效,
是否回國登記,並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此外,如果雙方依「舉行地」所規定的方式結婚,即使與我國民法的要件不合,
婚姻也有效。
: 如果異性戀夫妻婚姻是合法的 那麼用同樣的道理推 同性戀婚姻也應該是合法的吧?
: 五月瘋狂追影集tlw (The L Word) 很喜歡裡頭的一對: 網球手 (Dana) +小廚師(Lara)
: 當網球手開刀後 醫生因為小廚師不是網球手的"親人" 無法告知病情
: 加上網球手父母堅持不讓小廚師進入病房探視...
: 影集看到這裡 腦袋裡想起一個圈內好友跟我提過的
: 她很擔心 如果哪天她跟她的伴有人先離開(人世)
: 可是卻沒有法律保障來另一方...
這點我前幾天在GLAD問過同志諮商熱線的義工
他們是說
其實在台灣 依目前現行法律
並沒有禁止加護病房探視或重大手術同意書簽署權非要親屬不可
事實上 另一伴是有資格去探視or簽署手術同意書
只是問題是 醫院都怕麻煩
若你們感情關係沒有得到患者家庭接受
可能會產生很多糾紛
對醫院來說 能少一事就少一事
阻止探視什麼的 其實醫師於法無據
只是從人事角度 醫院怕麻煩
: 大概是這樣 我的問題還是同一個: 如果到了同志婚姻合法的地方結婚
: 再到其他同志婚姻不合法的地方... 那麼這對同志伴侶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沒有
就像比如說去加拿大辦理結婚
但這婚姻在台灣是無效 因為不被我們的法律承認
你只是拿到一張象徵性的證書
甚至你在當地 也未必能享受到充分權力
因為你不是他們的公民 你也不是來自同志婚姻合法國家的公民
但如果是來自同志婚姻合法的國家(ex:荷蘭同志伴侶到加拿大去)
情況好像又會不同
: 恩 另外這討論爆了影集tlw的雷 sorry呦~
: 謝謝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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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68.65
1F:推 dogs:所以重就是要"符合我國民法關於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才屬有效 06/02 07:55
2F:推 mayberain:好詳細 謝謝原PO和一樓 ~ (應該不是同一個人吧) <笑> 06/02 09:28
3F:推 Hunton:收錄z-11-3-14 :D 06/02 15:48
4F:推 Ookamiuei:推專業~!! 06/02 22:37
5F:推 yksuh:推專業。 06/07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