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mini (我只是個阿宅(煙)
看板kendo
標題Re: [哈拉] 大家來連署吧~
時間Tue Nov 18 23:48:31 2008
其實這個官司是香港的,不當然台灣也會受到影響,無論如何我國法院的認定不必然須要
與他國法院相同(請不要就他國法院這四個字爭執,謝謝)。
其實在我們國家,武術這種活動一般認知也是屬於具有危險性的,所以在傷害的案件裡面
,或牽涉到是否有阻卻違法的問題,這部分目前是屬於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為實務所承認
的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得阻卻不法而不成立傷害罪。
當然這是一般的情況啦,限定在沒有惡意去傷害對手的情況。所謂無惡意,除了非為故意
傷害對手外,應該是包含須要遵守運動規則而言,並且盡到其他應注意的事項...嗯,比方
說如果明知竹劍明知道有出現損毀的前兆,還是確信它在比賽的時候不會因毀損而傷害到
對手,若果真於比賽時因竹劍毀損至對手成重傷,這樣我想還是會有過失致傷的刑責。
另外傷害罪一般是告訴乃論啦...
嗯,不過刑法不成罪不當然表示民法部分也會沒有責任就是了。通常法律案件還是要依具
體個案來判斷。
另外,我要反駁那篇文章的部分說法。
其實關於是否成傷,這部分判斷應該跟法官是否具有劍道知識無關,應該是要由醫生去判
斷是否是由竹劍打擊造成。因為無論如何,這個傷勢真正具有專業知識足以判斷的是醫療
人員。刑事庭法官的職責不在認定事實而是在於適用法律。
其次,關於護具是否能夠保護頸椎不受打擊而受傷,這個我是不知道啦,但是過去沒有不
當然表示未來也不會有,所以關於文章所述防具的部分,我想態度還是要保留,因為很難
說是不是真的剛好遇到特殊個案。還是回歸前面講的,這應該由醫療人員就該個案作判斷
才對。
另外一些無關緊要的毛病是他法律用語不精確,我也不知道他到底要講的是民事還是刑事
部分,民事部分我不擅長...不過判命賠償的應該是民事...裁定這兩個字是法院就程序爭
執的時候才用的吧...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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