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mini (我只是个阿宅(烟)
看板kendo
标题Re: [哈拉] 大家来连署吧~
时间Tue Nov 18 23:48:31 2008
其实这个官司是香港的,不当然台湾也会受到影响,无论如何我国法院的认定不必然须要
与他国法院相同(请不要就他国法院这四个字争执,谢谢)。
其实在我们国家,武术这种活动一般认知也是属於具有危险性的,所以在伤害的案件里面
,或牵涉到是否有阻却违法的问题,这部分目前是属於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为实务所承认
的超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得阻却不法而不成立伤害罪。
当然这是一般的情况啦,限定在没有恶意去伤害对手的情况。所谓无恶意,除了非为故意
伤害对手外,应该是包含须要遵守运动规则而言,并且尽到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嗯,比方
说如果明知竹剑明知道有出现损毁的前兆,还是确信它在比赛的时候不会因毁损而伤害到
对手,若果真於比赛时因竹剑毁损至对手成重伤,这样我想还是会有过失致伤的刑责。
另外伤害罪一般是告诉乃论啦...
嗯,不过刑法不成罪不当然表示民法部分也会没有责任就是了。通常法律案件还是要依具
体个案来判断。
另外,我要反驳那篇文章的部分说法。
其实关於是否成伤,这部分判断应该跟法官是否具有剑道知识无关,应该是要由医生去判
断是否是由竹剑打击造成。因为无论如何,这个伤势真正具有专业知识足以判断的是医疗
人员。刑事庭法官的职责不在认定事实而是在於适用法律。
其次,关於护具是否能够保护颈椎不受打击而受伤,这个我是不知道啦,但是过去没有不
当然表示未来也不会有,所以关於文章所述防具的部分,我想态度还是要保留,因为很难
说是不是真的刚好遇到特殊个案。还是回归前面讲的,这应该由医疗人员就该个案作判断
才对。
另外一些无关紧要的毛病是他法律用语不精确,我也不知道他到底要讲的是民事还是刑事
部分,民事部分我不擅长...不过判命赔偿的应该是民事...裁定这两个字是法院就程序争
执的时候才用的吧...算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0.5.192
※ 编辑: jomini 来自: 125.230.5.192 (11/18 23:57)
※ 编辑: jomini 来自: 125.230.5.192 (11/19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