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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7226456may (抽屜關不上)》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朋友日前在一間簡餐店打工, : 當日應徵完後,朋友就當場簽約, : 合約上寫明時薪90&如果員工不認真工作的話會當場炒了她. : 我朋友在培訓了兩天後因為不適應所以現在要離職, : 而她的老闆以"工作不滿七天&這兩天是培訓期間"為由不給薪資, : 之後我打電話告訴她的老闆:"勞基法規定就算培訓期間只做一天仍然要給予一天的薪資" : 而她的老闆聽完後便表示我朋友第一天培訓的時候在打瞌睡, : 她當場看到也沒有跟我朋友計較,現在我朋友要自動離職卻要求給薪水, : 這樣是不是太不合理了. : 但我朋友說,當天她有洗東西、備料、端菜和服務客人, : 那天她也忙不停,是之後等客人都走了才坐下來休息打了點瞌睡. : 我是認為我朋友在工作期間打瞌睡固然不對, : 但老闆還是應給予薪水,不應因為我朋友那段打瞌睡的期間而無視她其餘的工作時數 : 現在她的老闆希望我和我朋友能到他們店裡頭面對面說明白, : 我和朋友也答應了對方 : 我想請問一下,像這樣子的情況下,這位老闆難道不該給予我朋友薪資嗎? 昨晚她跟對方通了電話, 對方說:"要算清楚也行阿,合約上有寫明打一次瞌睡扣五百塊,妳那天打了兩次瞌睡所以 要扣一千塊,這樣算下來妳還要倒貼我兩百多,真的要算清楚嗎?" 還說可以把影本拿給她看並表示當初合約上寫時薪$90, 她也簽名代表同意,所以不違法 但我朋友跟我說,她當初看合約內容時沒看到"打瞌睡扣薪$500"這條規定, 而且合約也有竄改的可能, 但她沒有影本能證明 我問她是不是能確定當初合約真的沒有這麼寫? 她也不敢保證 現在她態度縮回去了, 說不想計較了 而我突然發現從頭到尾對這件事比較認真的人怎麼反而好像是我, 現在我不想也不會再去處理這件事, 因為既然她本人都不爭取自己的權益了,那我也沒必要一頭熱 我只希望藉由這件事,有人能替我解答兩個疑惑, 就當給我的機會教育 1.打一次瞌睡扣薪$500會不會太苛刻? 2.雖然合約寫明時薪$90,但由於違反法規,所以就算合約簽了名也不具效力,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66.245 ※ 編輯: f7226456may 來自: 114.40.166.245 (09/24 19:00)
1F:推 MCshirokuma:說真的 你根本啥也不懂 人家說啥你都不知道怎麼應付 09/24 19:04
2F:→ MCshirokuma:現在跟你說了 老闆隨便講講到時候你還是會在來問 09/24 19:05
3F:→ MCshirokuma:直接打電話給勞委會讓他們幫最快 一下子就解決這件事 09/24 19:06
4F:推 ttmaniac:違法的事情,簽了也沒用,那張合約老闆最好留著,以便他 09/24 19:21
5F:→ ttmaniac:拿出來的時候可以打自己的臉 09/24 19:21
6F:推 akimo0204:最好跟老闆影印一份備份 如果有老闆的簽名更好 09/24 19:29
7F:推 ttmaniac:不會爭取自己的權益,這就是現代台灣勞工的悲哀 09/24 19:34
8F:→ ttmaniac:老實說這樣消極的作法只是間接成為扭曲勞資關係的幫兇罷 09/24 19:35
9F:→ ttmaniac:了,自己都不幫自己的情況下,未來也很難讓人幫你 09/24 19:36
對方昨天還威脅她 說如果再打電話過去,就要告她騷擾 實在是囂張又惡劣的店家 就像你說的,她本人都不想爭取自己的權益了,我又何必雞婆
10F:推 ortz:說實在 資方本身不得用任何方式嫁禍於勞工 09/24 19:48
11F:→ ortz:換言之 扣錢下去準備檢舉吧 09/24 19:48
※ 編輯: f7226456may 來自: 114.40.166.245 (09/24 20:59)
12F:推 ttmaniac:唉…對方一直露把柄的情況下還不懂得運用,真的是浪費了 09/24 21:13
13F:→ ortz:直接當地勞工局檢舉 直接開外掛 09/24 21:30
14F:推 shanshan0407:擺明是在嚇你朋友阿…違法的合約簽了也沒用巴?台灣 09/24 21:31
15F:→ shanshan0407:太多資方欺壓勞工,勞工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更讓 09/24 21:33
16F:→ shanshan0407:資方變本加厲…奉勸請你朋友直接去勞工局找人幫忙, 09/24 21:34
17F:→ shanshan0407:他不要的話就…作白工吧! 09/24 21:35
18F:→ ortz:通常會恐嚇的 其實是在怕 故意虎你的 09/24 21:37
19F:→ cmvie:講這麼明更好 擺明歡迎去告他 09/24 21:55
20F:推 clincc:請您朋友電話錄音!證據在老闆話中 09/24 22:19
21F:推 f1234518456:叫他拿合約來 直接當證據上勞工局講 看誰大聲啦 09/24 23:51
22F:→ malnal:違反勞基法的合約 簽了也不具效力喔~ 09/25 12:18
感謝各位的建議和回覆 我昨晚把這篇文章拿給我朋友看 她說她顧慮的是如果做出追討的動作 對方會私下來找她麻煩 然後她今天早上已經打電話到高雄市勞工局勞檢處了 勞檢處那邊的人是說 如果不想暴露身分的話 那就是用檢舉的方式 他們會派人去查我朋友說的是否屬實(她檢舉的是時薪部分) 如果屬實就會開罰 不過對方大概也猜得出檢舉的人是她啦 ※ 編輯: f7226456may 來自: 114.40.166.245 (09/25 13:07) ※ 編輯: f7226456may 來自: 114.40.166.245 (09/25 13:19)
23F:→ ttmaniac:沒檢舉過有些顧慮我想是正常的 對方會有什麼動作也要多 09/25 13:23
24F:→ ttmaniac:加注意 違法還這麼大聲的老闆就是要給他教訓 09/25 13:24
25F:→ pinoh:這根本違反勞基法好嗎,不利於員工的勞動契約,直接找勞委會+1 11/0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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