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even (嘉義版 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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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著作權法修正通過/智慧財產局
時間Mon Mar 28 00:27:55 2005
你的發明 創作 著作 都有法律保障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已全符合國際規範-電腦程式與文學著作享同樣期限保護。
立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完成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至此我
國全部有關智慧財產權法案,已完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規範。
本次修正著作權法之重點如次:
(一)修正第三十四條,賦予「電腦程式」享有與「文學著作」相同之著作權保護標準,
使個人完成之電腦程式,其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至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修正第二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條之一,將著作權法之行政主管機關由原來的「
內政部」修正為「經濟部」,並就該法的「撤銷」行政處分修正為「廢止」,以配合行政
程序法之施行。
(三)增訂「電腦伴唱機利用人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如該音樂著作非屬管理公開演出權
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且著作財產權人未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排除第九十二條侵害
公開演出權之適用,使其依民事程序解決,避免刑事爭訟(第三十七條第六項)。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授權後之效果」,明定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如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者,原被授權人之權利不因原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
(五)增訂「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法律地位」,使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
,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第
八十一條)。
(六)刪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仲介團體所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規定
,回歸著作權私法自治及市場機能之本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法此次主要僅是為加入WTO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作
小幅修正,除了達到國際規範的保護標準外,同時對於建置良好的著作權保護與利用環境
,具有正面效益。至於有關網際網路對著作權產生衝擊之因應,經濟部已另依全國經濟發
展諮詢委員會議之決議,於本(十)月十二日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行
政院,將俟行政院完成審查後,續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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