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even (嘉义版 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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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着作权法修正通过/智慧财产局
时间Mon Mar 28 00:27:55 2005
你的发明 创作 着作 都有法律保障
着作权法修正通过,已全符合国际规范-电脑程式与文学着作享同样期限保护。
立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完成三读通过「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之审查,至此我
国全部有关智慧财产权法案,已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之规范。
本次修正着作权法之重点如次:
(一)修正第三十四条,赋予「电脑程式」享有与「文学着作」相同之着作权保护标准,
使个人完成之电脑程式,其着作财产权期间存续至着作人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修正第二条、第七十一条及第九十条之一,将着作权法之行政主管机关由原来的「
内政部」修正为「经济部」,并就该法的「撤销」行政处分修正为「废止」,以配合行政
程序法之施行。
(三)增订「电脑伴唱机利用人公开演出音乐着作」,如该音乐着作非属管理公开演出权
之着作权仲介团体所管理,且着作财产权人未加入着作权仲介团体,排除第九十二条侵害
公开演出权之适用,使其依民事程序解决,避免刑事争讼(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四)增订「着作财产权授权後之效果」,明定着作财产权的授权如经公证人作成公证书
者,原被授权人之权利不因原着作财产权之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五)增订「专属授权被授权人之法律地位」,使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之范围内
,得以着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加入着作权仲介团体(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第
八十一条)。
(六)删除「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办理着作权仲介团体所定使用报酬率之审议」规定
,回归着作权私法自治及市场机能之本质。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着作权法此次主要仅是为加入WTO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作
小幅修正,除了达到国际规范的保护标准外,同时对於建置良好的着作权保护与利用环境
,具有正面效益。至於有关网际网路对着作权产生冲击之因应,经济部已另依全国经济发
展谘询委员会议之决议,於本(十)月十二日提出「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送行
政院,将俟行政院完成审查後,续送请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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