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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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過門時警鈴響起你會怎麼辦?
時間Fri Jun 12 21:08:37 2009
恕刪 提供一個實務判決案例作為參考
法院見解摘錄:(士林地院95年訴字第204號判決)
一、不法搜索
警察搜索都需具備相關法定要件,何況非執法機關之人未得被害人同意之非法搜索,侵害
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
二、誣指竊盜,侵害名譽權
店家於商品內外放置感應磁條或磁扣,並於出口處設置感應門,藉以感應是否有未消磁之
物品攜出店面,作為預防或發現竊盜之手段,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而觸動商店感應門發報
警鈴,即可能有竊盜犯罪發生之嫌疑,此為一般社會通念,無論店家本身對於觸動警鈴之
消費者處理手段如何、主觀是否認定其有竊盜嫌疑,均不影響社會通念對於此等狀況之預
斷評價。
雖目前因感應門及磁條設置不當等因素,即使消費者未將未消磁商品攜出店面,仍有可能
因其他原因觸動警鈴,然此乃店家應投入資本改善感應設備、製造廠商應研發技術提高精
準度之問題,殊不得將店家或製造商感應門設備技術不良之責任,歸由消費者隨時負擔名
譽損失之危險
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斟酌實際情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之道
歉聲明,登載於聯合報台北市版頭版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當。
………………………………………
有興趣者,請至司法院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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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4.75
1F:推 Hermerod:好深 有看沒有懂 06/12 22:22
2F:→ kay14:講白一點~第一點就是連波麗士大人都要有文件才能動你~ 06/13 00:16
3F:→ kay14:所以賣場人員要動你或動包包~你可以理直氣壯的拒絕~ 06/13 00:16
4F:→ kay14:第二點~一般社會大眾認知~警鈴響就是有問題~不是偷就是壞掉 06/13 00:18
5F:→ kay14:所以不論店家態度如何~你就是個有偷竊嫌疑的人~ 06/13 00:19
6F:→ kay14:最後如果證明沒有偷竊~那麼店家就要負責你的名譽受損問題~ 06/13 00:20
7F:→ kay14:而且店家的警鈴壞掉~應該是以店家應自行精進設備為原則~ 06/13 00:21
8F:→ kay14:而不是讓消費者自行承擔被誤認的衰事~所以店家一定要賠償~ 06/13 00:21
9F:→ kay14:至於如何賠就依情況來斟酌~就是第三點的說明了~ 06/13 00:22
10F:推 SEREN1TY:如果是現行犯,也適用於第一條嗎? 06/13 02:23
11F:→ omyg0d2007:小時學的現行犯是人人可抓 不知是否小時沒學好 06/13 02:27
12F:推 SEREN1TY:憲法第八條與刑訴第八十八條都可以推翻本文第一點 06/13 02:28
13F:推 SEREN1TY:有興趣可以去孤狗憲8跟刑訴88對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定義 06/13 02:34
14F:推 SEREN1TY:再來評斷什麼是小時了了吧.. 06/13 02:39
15F:推 sovia:推...不過法律雖然這樣規定 但不是大家都知道 人言可畏... 06/13 09:48
16F:→ sovia:如果當場堅決拒絕 旁邊的人很難不把你聯想到是賊.... 06/13 09:49
17F:→ sovia:有時候身段軟一點 配合一下 也許就結果而言還比較好吧 06/13 09:49
18F:→ littlehouse:就原po及我所舉例子,是賣場防盜設備錯誤,誤認被害人 06/13 12:47
19F:→ littlehouse:為竊盜罪準現行犯。賣場人員若自行強制搜索,應係構成 06/13 12:48
20F:→ littlehouse: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主三階論者,可減免故意罪責,但可 06/13 12:49
21F:→ littlehouse:能構成過失犯罪。雖然公然侮辱、強制罪不罰過失行為; 06/13 12:50
22F:→ littlehouse:但若有傷害,可能刑法第284條。且刑法不成罪未必不構 06/13 12:51
23F:→ littlehouse:成民法侵權行為。現行犯規定不代表無辜人民要被欺壓。 06/13 12:52
24F:→ littlehouse:僅供參考,謝謝 06/13 12:52
25F:推 catma: 現行犯的定義跟第一條哪邊符合了 07/01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