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house ()
看板hypermall
标题Re: [闲聊] 过门时警铃响起你会怎麽办?
时间Fri Jun 12 21:08:37 2009
恕删 提供一个实务判决案例作为参考
法院见解摘录:(士林地院95年诉字第204号判决)
一、不法搜索
警察搜索都需具备相关法定要件,何况非执法机关之人未得被害人同意之非法搜索,侵害
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等。
二、诬指窃盗,侵害名誉权
店家於商品内外放置感应磁条或磁扣,并於出口处设置感应门,藉以感应是否有未消磁之
物品携出店面,作为预防或发现窃盗之手段,此为众所周知之事,而触动商店感应门发报
警铃,即可能有窃盗犯罪发生之嫌疑,此为一般社会通念,无论店家本身对於触动警铃之
消费者处理手段如何、主观是否认定其有窃盗嫌疑,均不影响社会通念对於此等状况之预
断评价。
虽目前因感应门及磁条设置不当等因素,即使消费者未将未消磁商品携出店面,仍有可能
因其他原因触动警铃,然此乃店家应投入资本改善感应设备、制造厂商应研发技术提高精
准度之问题,殊不得将店家或制造商感应门设备技术不良之责任,归由消费者随时负担名
誉损失之危险
三、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斟酌实际情况,及两造之身分、地位,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负担费用,将如附件所示之道
歉声明,登载於联合报台北市版头版为适当,逾此部分之请求即属过当。
………………………………………
有兴趣者,请至司法院网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查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8.104.75
1F:推 Hermerod:好深 有看没有懂 06/12 22:22
2F:→ kay14:讲白一点~第一点就是连波丽士大人都要有文件才能动你~ 06/13 00:16
3F:→ kay14:所以卖场人员要动你或动包包~你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 06/13 00:16
4F:→ kay14:第二点~一般社会大众认知~警铃响就是有问题~不是偷就是坏掉 06/13 00:18
5F:→ kay14:所以不论店家态度如何~你就是个有偷窃嫌疑的人~ 06/13 00:19
6F:→ kay14:最後如果证明没有偷窃~那麽店家就要负责你的名誉受损问题~ 06/13 00:20
7F:→ kay14:而且店家的警铃坏掉~应该是以店家应自行精进设备为原则~ 06/13 00:21
8F:→ kay14:而不是让消费者自行承担被误认的衰事~所以店家一定要赔偿~ 06/13 00:21
9F:→ kay14:至於如何赔就依情况来斟酌~就是第三点的说明了~ 06/13 00:22
10F:推 SEREN1TY:如果是现行犯,也适用於第一条吗? 06/13 02:23
11F:→ omyg0d2007:小时学的现行犯是人人可抓 不知是否小时没学好 06/13 02:27
12F:推 SEREN1TY:宪法第八条与刑诉第八十八条都可以推翻本文第一点 06/13 02:28
13F:推 SEREN1TY:有兴趣可以去孤狗宪8跟刑诉88对现行犯与准现行犯的定义 06/13 02:34
14F:推 SEREN1TY:再来评断什麽是小时了了吧.. 06/13 02:39
15F:推 sovia:推...不过法律虽然这样规定 但不是大家都知道 人言可畏... 06/13 09:48
16F:→ sovia:如果当场坚决拒绝 旁边的人很难不把你联想到是贼.... 06/13 09:49
17F:→ sovia:有时候身段软一点 配合一下 也许就结果而言还比较好吧 06/13 09:49
18F:→ littlehouse:就原po及我所举例子,是卖场防盗设备错误,误认被害人 06/13 12:47
19F:→ littlehouse:为窃盗罪准现行犯。卖场人员若自行强制搜索,应系构成 06/13 12:48
20F:→ littlehouse: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主三阶论者,可减免故意罪责,但可 06/13 12:49
21F:→ littlehouse:能构成过失犯罪。虽然公然侮辱、强制罪不罚过失行为; 06/13 12:50
22F:→ littlehouse:但若有伤害,可能刑法第284条。且刑法不成罪未必不构 06/13 12:51
23F:→ littlehouse:成民法侵权行为。现行犯规定不代表无辜人民要被欺压。 06/13 12:52
24F:→ littlehouse:仅供参考,谢谢 06/13 12:52
25F:推 catma: 现行犯的定义跟第一条哪边符合了 07/01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