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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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二二八的三(四)十二條
時間Fri Sep 13 18:15:42 2024
: → takanasiyaya: 哪一國常識?228一開始賣煙的就平民啊 09/13 17:24
: → saltlake: 一開始被碰碰是草民群眾,然後臺灣菁英出來主張政府 09/13 17:42
: → saltlake: 要給臺灣人官做 09/13 17:43
二二八事件中,緝私局基層人員處理不當激起民眾遊行示威之後,
全省各地一些臺灣熱心仕紳紛紛組成處理委員會協調處理官民紛爭
。各地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方式不一,有些地方的委員會形式比較激
進。
是年三月一日,臺北市參議會邀集臺灣菁英組成「緝菸血案調查
委員會」,向省長官陳儀提出組建事件處理委員會(簡稱處委會)之
議,獲准。三月四日後,長官公署代表不再參加委員會,於是處委
會議題逐漸由單純對事件懲兇之請願行動轉變成政治改革運動。
首先,三月五日,處委會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組織大綱》
,並提出八項政治改革方案。由此發端,向全省各地發展分會。
六日,於王添燈主持下選出十七位民意代表為常務委員,並發表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告全國同胞書》。
七日,處委會議決政府應對事件負全責,草擬並發表了: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包括對目前的處理7條、根本處理25條(
軍事方面5條、政治方面20條),旨在要求推動臺灣政治改革而使之
高度自治。雖名為三十二條,因當時處委會內部派系分立而意見分呈
,後來又追加十條。這四十條處理大綱送到長官公署後,陳儀閱畢震
怒拒絕。王添燈乃於電臺發表廣播,宣稱本事件已不能由(處委會)自
身力量對抗,希望臺灣人民共同起來對抗不公義的政府。
以下乃前揭四十二條,如官方的《台灣新生報》(行政長官公署機關報)所載:(據〈處委會闡明事件眞相
向中外廣播處理大綱 除改革政治外別無他求 建議案本日可正式提出〉,《台灣新生報
》,1947年3月8日,第2版)(原文及標點照錄,不做校正)
1、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
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衆組織共同負
擔。
三,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鬪行動,對貪官汚吏不論
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擧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
出是非。
四,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條擧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般解決
五,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
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
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
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恤。
2、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臺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臺徵兵守臺。
三,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衞臺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臺灣徵兵以免
臺灣陷入內戰旋渦。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六
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
,財政,工鑛,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鑛等警察卽
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卽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覈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擧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
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消貿易局。
二十,撤消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項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後交由改組後之政府辦理。
【本報訊】又昨(七)日下午三時半,處委會全體會議,由臨時主席潘渠源宣佈開會後,
除原案共廿二條一致決議通過以外,並追加通過,
一,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二,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三,限至三月底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
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用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之。
四,處理會之政務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擧該
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擧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市二名,臺北縣三名
,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一名,臺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
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
,花蓮縣一名,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五,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六,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歸省政務局自行清理。
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八,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九,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卽時釋放。
十,送與中央食糖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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