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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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文] 外高加索聯邦之聯邦體制 1922-1936 4.1
時間Mon May 12 14:30:06 2008
第四章 外高加索聯邦體制的發展
第一節 外高加索聯邦體制的定型
(一)由聯邦制同盟轉型為聯邦共和國
在外高加索聯邦制同盟成立前,由共產黨人所建立的社會主義聯邦制國家--蘇
俄及匈牙利蘇維埃共和國,在初成立時,雖然都聲稱其國體為聯邦制國家,但這些聯
邦並不是由原先就已存在的成員國合組而成;相反的卻是在中央宣佈成立聯邦後,才
在民族聚集地區成立共和國。唯一能稱得上由兩個以上已存在的成員國聯合成立的聯
邦國家,是由白俄羅斯及立陶宛兩國聯合而成的立陶宛與白俄羅斯社會主義蘇維埃共
和國,但當時兩國所追求的聯合關係是合併成一個單一制國家,而不是一個保留兩個
主權國家的聯邦。
誠然,各民族國家的蘇維埃政府,在內戰時常常提到與蘇俄建立的各種聯邦關係
。但這些聯邦、聯盟都只是藉著個別的條約體現其「關係」,並不屬於任何合於傳統
定義的聯邦制國家。因此一九二二年三月十二日所成立的聯邦制同盟,由三個主權民
族國家重組一個聯盟,在社會主義聯邦體制上可說是一個創舉。聯邦制同盟成立後,
發布了許多法令,除了以聯邦制同盟法令型式追認成立前三國簽定的條約外,在其第
六號法令《關於外高加索緊急委員會》裡,更首次在法律文件裡,明文使用「加盟國
」這一名詞。自此「加盟國」一詞開始廣泛使用於聯邦制同盟的法律文件裡,指稱直
接參加聯邦制同盟的成員國,也就是「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以便有別於未直接
參加的阿布哈茲及其他「自治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加盟國」一詞後來更為蘇
聯成立條約所採用,此後正式成為蘇維埃聯邦體制的專門名詞。
外高加索聯邦的成立後,蘇聯也隨之成立。蘇聯的成立是將過去蘇俄藉著「聯盟
條約」所組成的聯合部門,實際統管烏克蘭、白俄羅斯等國的情形表面化,其政府機
構是以蘇俄為基礎而擴充的。然而外高加索三國中,除了亞塞拜然與蘇俄有組成「聯
合部門」外,另兩國並未與蘇俄建立同樣的密切關係,反而是三國另行組成聯邦,處
理外高加索的共同事務。依此來看,外高加索算是獨立於蘇俄之外。另一方面,由政
府、公民權、經濟決策、外交活動、對外貿易等事務的實際執行情況可知,蘇聯其實
是分成兩部份,一部份是以蘇俄為權力核心的聯盟,另一部份則是單獨運作的外高加
索聯邦。再由列寧認為必須由政府控制的「大型企業」、「銀行」、「對外貿易」、
「運輸設備」等四項經濟的制高點來看,對外貿易由外高加索聯邦自行管理,銀行則
獨立於蘇俄銀行外自行發鈔。由蘇聯中央直接管轄的大型企業也非常少,最重要的運
輸設施--外高加索鐵路,也是由聯邦自行管理。除此之外,外高加索聯邦預算單獨
編列,不經由蘇聯中央決定;外高加索聯邦的最高法院也是向聯邦中央執行委員會負
責,不隸屬於莫斯科的蘇聯最高法院。由上述幾點綜合判斷,外高加索聯邦可說是蘇
聯境內除了蘇俄以外的第二個權力核心。
另一種外高加索擁有自主權的情形,則是在全聯盟的人民委員下,沒有外高加索
聯邦政府內相應的人民委員可以管理,而聯盟的人民委員無法直接管轄喬治亞等三國
的人民委員,使得三國各自的人民委員不受全聯盟的控制。符合這樣的例子的部門,
計有勞工部、農業部等等;其中農業部是外高加索聯邦法律規定要成立,卻未成立的
機構,而勞工部則是聯邦法律上,本來就沒有打算要成立的聯合部門。
不過這些自主權,許多方面都是蘇聯剛成立之初,莫斯科中央尚未能完全掌握外
高加索局面時,允許當地黨政機關便宜行事的結果。大部份的權力自一九二四年起,
都開始慢慢收歸蘇聯中央政府。一九二五年聯邦憲法制定後,正式確立了外高加索聯
邦做為蘇聯成員國之一的體制,昔日讓外高加索聯邦自主的部份,也就日益減少。其
中,過去所用的「加盟國」已經成為全聯盟的專有名詞,不能再用於外高加索聯邦憲
法裡,於是外高加索聯邦另行採用「締約國」一詞,來描述直接參加聯邦共和國的成
員國。
另一個特殊的規定是,外高加索聯邦雖是定都於第比利斯,但聯邦中央執行委員
會卻是輪流在巴庫、葉列溫或其他大城市召開。官方說法是為了讓人民能更接近政權
核心,以拉近聯邦政府與一般人的距離。然而這是因為外高加索聯邦第一屆蘇維埃代
表大會是在巴庫舉行,當時奧爾忠尼啟澤考慮到,在剛鬧過「格魯吉亞事件」的第比
利斯召開大會,會程可能會因為喬治亞代表的不合作而發生失控。為了避免意外,選
在布黨能夠確實掌控的亞塞拜然首都召開,是比較保險的舉動。基於這樣的考慮,也
就規定往後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各大城輪流召開。但是人民委員會
則是固定在第比利斯辦公。
(二) 外高加索邊區委員會的角色
「邊區委員會」是蘇聯成立之初的產物,其前身是內戰時期被授與大量權力,可
以自行決定當地軍政措施的各邊區局。內戰時期建立的邊區局,共有西伯利亞、土耳
其斯坦、遠東及高加索等。邊區局所管轄的地區,一般都是距離莫斯科較遠的地方,
歐俄部份則由莫斯科布黨中央直轄。管轄範圍除了蘇俄的省及州以外,也包含了各個
共產黨控制的共和國,而不論是否隸屬於蘇俄。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各共和國的共黨
地位,實質上只相當於省黨委會或州黨委會。為了方便政事,當時各局都有相應的公
開政府機構進行施政;在土耳其斯坦先有邊區蘇維埃,後有土耳其斯坦委員會;在西
伯利亞則成立過自己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在遠東則是遠東共和國政府。然而當各地區
的軍事任務結束後,各邊區局相對應的政府機構,就立即縮減成邊區政府或其他單一
功能的協調機構,最後或者予以裁撤,或者將邊區縮小。不過在蘇聯成立後的相當一
段時間內,各邊區局(此時已改稱為邊區委員會)所轄區域往往在經濟事務上,比其
他省、州及共和國享有更多自主權。
高加索局相對來說是一個成立較晚的邊區局,因此最初並沒有相對應的政府機關
。當聯邦制同盟成立後,高加索局分出北高加索及外高加索兩個邊委會,其中外高加
索邊委會在外高加索扮演雙重角色:作為聯共(布)在外高加索地區的代表,以及外
高加索聯邦的執政黨。然而以一個蘇聯加盟國的執政黨而言,外高加索邊委會始終沒
有在對外名義上成為「獨立」共產黨,僅有一些文獻在敘述時,不嚴謹地稱之為「外
高加索共產黨」,不過這個名稱並未在黨政官方文件上使用過。官方文件上或者使用
「外高加索邊區委員會」,甚至使用「外高加索黨委會」之名義。
如同前一段所述,第比利斯的聯邦政府可說是蘇聯的第二權力核心,因此外高加
索邊委會這個聯盟中央用以控制外高加索的機構,其重要性就遠高於一般邊委會;因
為稍一不慎,外高加索邊委會就會成為聯共中委會最難應付的地方挑戰者。不過外高
加索邊委會的主要領導人是奧爾忠尼啟澤和基洛夫等人,他們是史達林的好友,也是
當時他在政治上的忠實夥伴。自「格魯吉亞事件」以來,外高加索地區的反史達林勢
力已經肅清了,奧爾忠尼啟澤遂於一九二五年調任中央,出任聯共(布)中央監察委
員會主席及蘇聯工農檢察部人民委員,後升任聯共(布)政治局委員。基洛夫也隨之
於次年調任列寧格勒,成為列寧格勒省黨委會及聯共(布)西北局第一書記,之後亦
成為聯共(布)政治局委員。
兩人僅管都已調離外高加索,但對外高加索邊委會依然還是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奧爾忠尼啟澤時常藉回到第比利斯休假之便,順道視察。當地黨政官員也視他為外高
加索在中央的代表,經常透過他轉達意見。莫斯科中央對外高加索的任何人事異動,
也都先徵求他的同意;相關的人事發佈會議舉行時,他也都在場。基洛夫亦曾在一九
三零年被臨時派回昔日他所主管的亞塞拜然,解決當地的黨務危機。這兩位中央要員
以外高加索邊委會為政治地盤;反之外高加索邊委會也因為這兩位中央要員,在全蘇
聯的黨政地位,因此也遠高於其他邊委會。因此當其他邊委會被逐一裁撤或縮編時,
史達林唯一不敢動的就是外高加索邊委會。
在邊委會底下,則是各共和國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務局」。其等級略高於一般的
省或州黨委會,約與列寧格勒的西北局地位相等,但政治影響力則遠遠不如。常務局
是以邊區局為藍本所建立的,但不及昔日邊區局的權力。至於常務局以下,則是依照
行政區劃成立相對應的黨委會。
隨著其他蘇俄境內的邊委會或者撤銷,或者因為邊區的縮小而降為州級黨委會,
外高加索邊委會變成了唯一留下來的邊委會,其權力更是其他地方黨委會所不可及。
這對史達林所主持的黨中央構成了威脅,雖然外高加索邊委會是由對史達林忠心耿耿
的奧爾忠尼啟澤所控制,但史達林還是感到不安,特別是在一九三一年貝利亞的任命
案中,邊委會及其下各國共黨的反抗,更使史達林不快,為此史達林最終還是必須取
銷外高加索邊委會,聯帶地也必須將其對應的公開政府機構--外高加索聯邦解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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