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suistmi (hoc opus, hic labor est)
看板historia
標題Guizot 第六十一講
時間Sat Feb 25 10:19:43 2006
錄自《歐洲文明化的進程》,基佐著,沅芷、伊信譯,牛津大學出版社,
第五卷,第15~38頁。
第六十一講
為什麼說,重要的是絕不可忽視第三等級各個來源的差異──1) 長期保存著
羅馬自治城市制度的一些城市──為什麼涉及那些城市的文獻又少又不完備──
佩裡格──布爾日──2) 尚未建成嚴格說來的自治是但已從其領主手中取得各種
特權的城市──奧爾良──加蒂奈的洛里斯的習俗──3) 嚴格地說的自治城鎮─
─拉昂的特許狀這特許狀和十二世紀自治市革命的真實意義──近代立法的誕生。
先生們,我希望你們片刻也不忽視我們此刻研究的這個真正的問題;它不僅是
自治城鎮的形成和它最初的發展的問題,而且也是第三等級的形成及其最初的發展
的問題。這個區別是很重要的,我在這裡堅持這一點是有許多理由的。
第一,他是真實的,建立在種種事實之上的。「第三等級」這個詞的含意顯然
比「自治城鎮居民」這個詞的範圍內的許多社會職位和個人都被包含在「第三等級」
這個詞裡。例如,國王的官員們,法學家們──法國的官員幾乎全都是從那裡誕生
出來──顯然是屬於第三等級這個階級的;他們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被收編在這個
階級之內,直到我們這個時代之前不久,當我們已不能把他們列在自治城鎮居民裡
時才被與這個階級區別開來。
此外,這個區別往往被忽視;其結果是在敘述是時的方式方面發生了嚴重的錯
誤。例如,有些史學家特別把從國王的官員中派生出來那部分人,即法學家、各種
地方行政官,看做是屬於第三等級的,還數第三等級總是和國王密切地聯繫在一起
的,總是支持它的權力,分享它的命運的,還說,這兩者的發展總是並行而同時的
。另一些史學家則與此相反,它們幾乎完全把第三等級看做是那些為了擺脫領主們
的暴政起來造反因而建成的那些自治城鎮的居民。這些史學家斷言第三等級要求一
切國民自由,還說它們一直再進行鬥爭,不僅反對封建貴族,而且也反對王權。由
於人們已給「第三等級」這個詞做了這樣一種界說,由於它們以仔細地考察了它的
某些基本成分,他們在關於它的真實歷史和它在我們歷史上所起的作用方面,推斷
出了一些絕對不同和完全同樣不完備的、同樣錯誤的結論。
總之,我一個人堅持的這個區別說明了我們歷史上一個顯著的事實。通過大家
的許可,這些嚴格意義上的自治城鎮,這些獨立的和半自主的城市任命自己的官員
,幾乎有權決定戰爭與和平,往往甚至還有權鑄造貨幣──這些城鎮,我說,已逐
漸喪失了它們的特權,它們的宏偉與莊嚴,它們的地方自治的實質。從十四世紀起
,它們已逐漸黯然失色;而在這同一個時候,在這些自治城鎮衰落的時候,第三等
級發展壯大起來,日益富裕而重要,在國內所起的作用日益巨大。因此,它就必須
從自治城鎮的來源以外的其它不同性質的來源汲取生命和力量,而當自治城鎮衰落
時,這些來源的確供給了它擴張所需的資力。
因而這個區別非常重要,且也顯示出了我要使你們據以考量這個問題的那個觀
點的特色。我們現在所要研究的是第三等級的形成和發展的整個情況,它的各個不
同的組成成分,而不是單單研究平民。
在上一講中,我對你們講了第三等及各種成分的最初形成,並力圖使你們徹底
瞭解它的來源的多樣性。我們現在要研究的是以成為第三等級的那個新階級在其中
形成的那些自治城鎮的內部組織。
從這些來源是各不相同的這一事實來看,這就十分明顯,這些城鎮的組織,它
們的內部構造,也必然同樣是如此的。我早已指出,我認為第三等級的三個來源是
:1)至少大部分保存著羅馬市政制度的那些城市,這種制度在那裡始終處於支配的
地位,雖然有些修改。2)在大封地所有者的領地內逐漸形成的那些城市和自治市鎮
,它們沒有建設成為嚴格意義上的社團,從未取得能顯示出真實的社團的特性的那
種獨立,那種地方自治的半主權,仍然接受特權和不斷的讓予,但以達高度的富庶,
受到社會的重視;3)最後,植基於獨特的十足的特許狀上的那些嚴格意義上的自治
城鎮,特許狀使他們正式建設成為自治城鎮,並給予它們自治城鎮一般固有的一切
權利。這些就是法國市民階級,我們的第三等級的三個來源。
先生們,我就要逐個地來談這三類城鎮或地方自治團體,並稍精細地描述它們
十二世紀時的內部組織。
讓我們首先來看看羅馬市政制度仍然存在或幾乎仍然存在的那些羅馬淵源的城市。
不難理解,關於這些城市的正式的精確的文獻,我們是缺少的。這種組織基本上
是羅馬的組織,這個唯一的事實就是我們所以找不到中世紀某一個日期寫的這種文獻
的原因。[這是在翻什麼...我真的好想要HAZLITT的譯本...馬的...]這是入侵後仍然
存在著的一個古老的事實,即誰也沒有想到把近代國家形成的歷史寫出來並加以公布。
因此,入侵後似乎保存著最完全最純粹的型式的羅馬市政制度的一個城市是佩裡格
(Perigueux)。可是我們沒有找到關於佩裡格城市組織情況的任何文獻,也沒有遇到
規定或修改其內部組織、其官吏的權利、其與領主或鄰人的關係的任何特許狀。我
把它重複說一下,這個組織是一個事實,古羅馬市政制度的一個殘骸;羅馬行政官員
、執政官、兩頭執政的執政官、三頭執政的執政官、接到市場管理員等名稱在佩裡格
的歷史中都有遇到過,但它們的職責哪一處都沒有制訂或加以界定。許多其他城市
的情況也是如此,尤其在南部法國。[....= =]這是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南部法國
諸城市在我們歷史上是最早以富庶、人口眾多、重要而在社會上起著重大作用的姿態
出現的。我們從十世紀、而且幾乎從九世紀起就看到它們是這樣了,這就是說遠比
北方各城鎮為早。然而關於南方各城鎮,我們擁有的立法方面的細節和正式文件的
數量卻更少。給予北部法國的地方自治特許狀比給予南部法國的多得多。為什麼這樣
的呢?[...........................]因為大部分南方城市都保存著羅馬的制度,
人們不感到有必要要把它們的自治城市組織情況寫出來。它並不是一個必須以編寫、
公布或確定其年代的新事實。因此;當我們知道,我們對新城市和真正的自治城鎮
的內部組織知道得比對那些保持著羅馬原來的市政制度並按就傳統過日子的那些城市
的內部組織更精確而詳細時,也不必驚訝。這證明絕對沒有任何事物違反已被許多
事實間接地證實了的關於自治城市的自由的設施和範圍的實際情況。
雷弩阿爾先生在其《法國市鎮法歷史》(Historire du Droit Municop en France)
中,為許多城市蒐集了能證明羅馬市政組織的繼續存在的各種原文和事實,並使它
在沒有任何正式機構和任何詳細的文件的條件下,燒稍為人所知。我要把他對布爾日
市(Bourges)的研究成果告訴你們。[註一:雷弩阿爾,《法國市鎮法歷史》,第一卷
,第183-190頁。]這個例子將足以使你們對法國的第三等級的這個最古老、也是最豐
富的地一個來源,有一個明晰而正確的概念。
在蠻族入侵時期,布爾日有一些競技場、一所大會堂合一切能顯示羅馬城市
特徵的事物。
七世紀時,出身於布爾日的《聖‧埃斯塔迪奧傳》的作者說,「她的父母是著名
人士,按照世俗的身份地位可被推為元老院貴族。」現在人們把元老院貴族這個頭銜
授給在市政管理方面擔負重大任務的家族。圖爾的格列高利(Gregoire de Tours)就
在這個時代引錄了一個由布爾日市的首腦們(pre mores)做出的判決。因此,在這個
時代,在布爾日,存在著一個類似羅馬元老院的司法權那種真正的自治城市的司法權。
教士們在人民的協作下選舉主教,這在過去是羅馬各自治城市,各嚴格意義上的
城市的一般特徵。現在我們發現,在布爾日,在墨洛溫王朝和加羅林王朝諸王治下,
許多主教,例如蘇爾比西烏斯、狄第厄爾、奧斯特里吉西勒斯、阿久爾菲等,完全是
向在羅馬皇帝治下那樣被選舉出來的。
我們還發現這個時代的鑄幣上都鐫有布爾日市或其居民的名字。有一個禿頭查里
時代的和另一個落泰爾國王時代的這種鑄幣上面正式刻著這個字:BITURICES(布爾
日的居民)。
1107年,菲利浦一世購買了子爵賀爾庚的布爾日子爵領地,這位子爵是為了出發
參加十字軍而賣掉這塊領地的。我們發現當實在布爾日存在著一個自治團體,其成員
稱為prud'hommes(正直的人),此外沒有發現更多的細節。
在大主教伏爾格林時期,根據他的意見並按照教士和人民的請求,胖子路易頒發
了一個敕書,他並沒有給予布爾日市任何新的權利,也沒有在該市設置任何國家權力
機構,只是改革了一些該市通行的、顯然只有王加權力能夠加以制止的壞習慣。
1145年,路易七世認可了路易六世所頒的敕書,在此認可書中,那些七世紀時還
稱為SENATORS(元老)的布爾日的主要居民都被稱為BONS HOMMES(好人~~~~)。
字是隨著語言而改了,但顯然這是同樣的一些人,同樣的社會地位。
在這個敕書中,也給了布爾日的主要居民另一個名字,第九條是用下列詞語表
示的──
「這是我們父親規定的,任何人如果在本城犯了錯誤,犯了罪,他必須按照本城
BARONS(貴族──譯註)的評價為所犯錯誤賠償損失。」BARONS是一個封建的字眼,
它表示這種新的社會地位,但它也像BONS HOMMES那樣相當於羅馬城市的SENATORS。
1118年,菲利浦‧奧古斯都頒發一個新的敕書給布爾日。這些用各色各樣稱號
保證的各色各樣的特許狀,所說的只是一些關於立法和當地方針的問題,因為城鎮
的自治機構,自治城鎮的司法權,遠古以來就在布爾日存在著了,這個成是就是由
SENATORES(BONI HOMINES, PROBIE HOMINES, BARONES)管理的。
我不再進一步探究布爾日市的這部歷史了,雷弩阿爾先生以把它寫到十五世紀
來了。這是有類似起源和處境的其他許多城市發生的事情的一部忠實的寫照。你們
可以在這裡不斷地從第五世紀到十四世紀在這些誠然無足輕重且沒有被詳細說明的
、但非常有意義、非常明白的事實裡看到──我說你們可以在這裡看到羅馬自治城市
制度的長期存在,在名稱或甚至事務方面有一些符合於一般社會革命的修改,但在任何
地方都沒有遇到過任何關於那些城市的內部組織、它們的官員或它們與封建社會的
關係的精確的或新的細節。我們只能回頭去探索古代羅馬市政制度,去研究它在羅馬
帝國覆亡時的實際情況,然後逐個時代地收集那些能說明這個制度的長期存在及其逐漸
改變的分散的事實。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使我們對羅馬血統的城市在十二世紀時的狀況
有一個正確的概念。
如果我們希望研究那些可以稱為屬於近代建立的城市──那些與羅馬城市無關的,
雖從中世紀時起就已設置或存在,可是從未建成真正的自治城市、從未獲得一份真正
的特許狀,註明從某一特定的日期起以確認它是一個真正的、完全的自治的政體,
如果我們希望研究這種城市的話,我們就會遇到如果不是同樣的、至少也是類似的困難。
我要給你們一個這一類的例子。它就是奧爾良市。它是一個古老的,在帝國時代就已經
很繁榮的城市,但是羅馬市政制度的長期存在性,在那裡並不像你們剛才在布爾日市
看到的那樣顯示的明明白白。奧爾良市從中世紀時起就從各位國王手中取得它的自治城
市的自由和它的種種特權的。你們知道,它是加佩王朝諸王、甚至它們登基之前國內
僅次於巴黎的最重要的城市。我要給你們看從亨利一世到勇夫菲利浦法國國王們的
一系列有利於奧爾良的法令。這個分析將比任何其他方法更能使你們瞭解到它的真實
的本質。
我們在《法令彙編》(Reuel des Ordoning ces??)中看到,從1051年到1300年,
有七個關於奧爾良的敕書。
1051年,國王亨利一世在奧爾良的主教和人民的請求下(在這個敕書裡,主教是
做為人民的領袖,作為關心人民利益代表人民說話的人出現的,其地位相當於五世紀
羅馬自治城市制度中被稱為DEFENSOR CIVITATIS[人民的護衛者]),下令說,在葡萄
收穫季節,城門不得關閉,好讓大家自由出入,並說,它的官員不得在門口非法勒索
葡萄酒。這是國王要在奧爾良是取締的一種陋習、一種勒索。這個敕書完全不是一件
關於自治市政體的特許狀,絲毫不向一個特許建成嚴格意義的自治城市的敕書。
1137年,青年路易下令禁止「奧爾良的總督和警官......」。僅僅這幾個字就說明
這個城市沒有獨立的自治城市的政體,說明它是由總督和警官以國王的名義管理的──
也就是說由國王的官員而不是由它自己的官員管理的。我再繼續談這個法令:路易七世
下令禁止奧爾良的總督和警官幹一切使市民們苦惱的事情;他和它們約定,當市民們
應召到它的宮廷去時,不得橫暴地阻留他們,也不得稍稍改變奧爾良鑄幣的成色,等等。
作為這最後一項約定的報酬,國王準備對每擔小麥和每桶葡萄酒徵收一筆稅。
這些是反對陋習的公告和有利於奧爾良市的安全和繁榮的特許狀,但他們並沒有使
人們對自治市的政體有一個概念。
1147年,這位國王取消了他在奧爾良市原來享有的MAIN MORTE(永久管業)權。
你們知道,這是一種在農奴或者處於完全自由與奴役之間的中間地位的人死亡時行使的
一種非常變化不定的權利。他們無權立遺囑把自己的財產遺留給自己願意留給的人。
如果它們沒有孩子、沒有直接的自然繼承人,則由國王繼承其財產。在某些地方,它們
可以自己處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但繼承這部分財產的人必須付給國王一筆錢。我不來
詳述這種MAIN MORTE權力的一切儀式和一切變化了,說一說這一點就夠了,即這是國王
的一大收入來源,而人民隨著人口和繁榮的日增,不斷地利圖擺脫它。因此,路易七世
於1147年在奧爾良取消了這種MAIN MORTE權,這對市民的安全和命運來說是一種新的
進展,但並沒有改變它們的市政制度。
1168年,這位國王的另一個特許狀取消了許多非法引入奧爾良的捐稅和陋規。他
公布了許多有利於交易、有利於交易自由的法規;他豁免了只提供商品並規定其價格
的酒販的一切捐稅。他禁止人們在為五個蘇以下的價值而爭訟的案子裡決鬥或在法庭
上格鬥。[原來原本可以這樣..帥氣..可惜被禁止了..]
1178年,路易七世在奧爾良取消了更多的捐稅闔家在貿易自由上的桎梏。他批准
了用食物來支付他憑1137年的法令可徵得的酒稅。
1183年,菲利浦‧奧古斯都豁免了奧爾良和一些鄰近都市現在和將來的居民的
一切稅捐,並授予它們各種特權;例如,不到比埃當普、葉夫雷‧勒、沙特爾或洛裡斯
更遠的地方去出庭答辯的特權;除在某些明確的案子裡外,不支付六十個蘇以上的罰
款的特權等等。
這種特許是以每計量單位的小麥或酒繳納兩個但尼爾的稅作為交換條件而給予的。
國王每年派他王室的一個警官協同上述城市的警官和十個知名的自治市自由民
(LEGITIMI)即由自治市全體自由民選出來的公眾代表,為每戶制訂這種稅的數額。
1281年,勇夫菲利浦卻認了菲利浦‧奧古斯都的這些特許狀並換發了新照。
先生們,你們在這裡可以看到,大約一百五十年中,一系列或多或少完整地被遵行
的重要的特許再注視和支持著奧爾良市的人口、財富和安全的進展,但它絕不能使它
挺立起來成為一個真正的自治城市,總是讓它處於一種完全的政治依附的狀態。
大量城市都處於這種狀態。我在說幾句,有些城市得到了非常確實、非常詳細的
特許狀,這種特許狀授與它們的權利似乎向真正的自治城市所得到的一樣可觀;但如果
我們仔細加以考察,那我們就會看到他完全不是這種東西,因為這些特許狀事實上
只包含一些我剛才告訴你們的類似給予奧爾良的那種特許權,絕不能使這個城市組成
一個真正的自治城市,絕不能使它成為完全獨立的存在物。
這裡有一份特許狀,在中世紀時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它是正式授與許多城市
並且成為其他城市內部狀況的典範的;它是青年路易頒給加蒂耐的落里斯城市的特許狀
,他外表似乎僅僅是胖子路易的一份特許狀的負製品。請容許我把它整個說一下,雖然
這未免有些冗長而且涉及平民生活的細節。但這很重要,因為能使我們比較確切地評價
這種特許狀的意義和範圍。先生們,人們幾乎總是過於籠統地談到自治城市(請原諒我
必須離開正題再次堅持這一點)和自治成市的特許狀;它們既沒有十分致細地考察事實,
也沒有正確地區別哪些實際上不同的東西。這種混亂的、不完全的知識使人們的思想遠
遠脫離了實際。在事物的圖景上呈獻出來的並不是這些事物的實際情況;而理性又在它
從它們中推斷出來的結果中任意漫遊。[撲吃]這是我所以要把那些一般被看做互相類似
的特許狀的原文拿給你們看的原因;你們會看到它們本質上是多麼不同,如何發源於不
同的原則,並在中世紀自治城市制度方面產名了老是被看漏的種種變化。現在請看這件
匯集裡稱之為COUTUMES DE LOZZIES EN GATEMUS(CONSUETUDINES LAUZIACCNSE)[這個
翻譯本很差!一堆名詞的拼字都錯,我自己知道的地方有改過了,但這個我上GOOGLE查
不到,不知道到底是對是錯...orz]的洛里斯自治市特許狀。
「路易斯,等等──諭令一體周知,等等。
「1. 凡是在落里斯教區內有住宅和土地的人,須為它的住宅和每英畝土地各繳納
六個但尼爾的徭役地租,如果他得到這樣一宗利益,就讓它作為他住宅的徭役地租。
「2. 落里斯教區的居民都不需繳納入籍稅,也不須為他的食物繳納任何捐稅,也
不須為它的勞動或他可能有的牲畜的勞動,為他掙得的穀物和它從他葡萄園取得的酒
繳納任何捐稅。
「3. 落里斯教區居民徒步或騎馬參加遠征,如果他希望當天能從那裡回到家,但
因路途遠扮不到的話,那它就不必參加遠征。
「4. 落里斯教區居民到埃當浦、奧爾良或加蒂耐的米里去都無須繳納通行稅,到
墨倫(Melun)去也無須繳納。
「5. 任何一個在落里斯教區有財產的人都不會因任何不端行為而喪失一些財產,
除非所說的不端行為是衝著我們或我們的賓客犯的。[????]
「6. 對每個到落里斯的集市或市場去或二再從那裡來的人,都不得加以阻攔,除
非他在這一天犯了某種不法的行為;任何人在落里斯的集市都不得扣押其保證人給的
保釋金;除非這保釋金是這同一天給的。
「7. 六十個蘇的罰款應減為五個蘇,五個蘇的罰款應減為十二個但尼爾,而在各種
控訴暗中應繳給總督的費用應減為四個但尼爾。
「8. 不得迫使任何一個落里斯人離開落里斯到國王陛下面前來申辯。
「9. 我們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從落里斯人手中收取任何捐稅、貢物或向其強徵勒
索。
「10. 除國王以外,任何人都不得用公告在落里斯出售葡萄酒,國王可以用公告
在它們酒餜裡出售他的葡萄酒。
「11. 我們要在落里斯得到一筆以食物形式撥付的十足兩星期的貸款,供我和皇后
使用,如果有個居民已從國王那裡收到一件抵押品,他不需把它保持八天以上,除非他
自己願意。
「12. 如果有人與另一人發生爭吵,但沒有闖入對方的家宅;如果他們沒有向總督
控告而自己和解了,那他們就無需為此事向我們或我們的總督繳納罰款。如果以已向
總督控告,只要他們繳付罰款,他們仍能達成協議。如果有人控告另一人而雙方都沒有
被判處罰款,那雙方都無需為此而向我們或我們的總督繳納任何財物。
「13. 如果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不履行誓約,則應允許後者拋棄誓約。
「14. 如果任何落里斯人輕率地做出戰鬥的誓約,如果經總督同意後,他們在做出
誓約之前就和解了,則雙方各付兩個半蘇;如果誓約已經做出,則雙方各付七個半蘇;
如果決鬥雙方都是有全在競技場上進行決鬥的人,則戰敗者的人質需付一百十二個蘇。
「15. 不要讓落里斯人為我們做強迫的工作,除非這是每年兩次的把我們的酒運送
到奧爾良(不到任何其他的地方)的工作,而且這項工作也只有那些有馬又有車的人才
能做,我們應是先將此事告訴他們,同時我們也不供給住所,勞工們還應為我們的
廚房運送木柴。
「16. 誰也不會被拘留在監獄裡,如果他能為其出庭繳納保釋金。
「17. 誰願意出售其地產的都可以這樣做;他收到價款後就可以自由自在地、不受
干涉地離開本城,如果他願意的話,除非他在本城犯了不法的行為。
「18. 任何人已在落里斯教區內耽了一年零一天,既沒有人要求到那裡來追捕和
認領他,而我們和我們的總督也無權禁止他,那他可以在那裡自由而安靜地耽著。
「19. 任何人都不得對另一個人進行抗辯,除非這是為了恢復他所應得的東西,
或為了保證奉行他所應做的事。
「20. 落里斯的人帶了商品到奧爾良去,如果他們不是為了市場而去的,則在離
開落里斯市時應為其車輛繳納一個但尼爾,如果他們是為了市場而去的,則在離開奧爾良
時每輛車應繳納四個單尼爾,進入時每輛車繳納兩個單尼爾。
「21. 在落里斯,婚禮上公設的禱告人不應收費,守夜者也不應收費。
「22. 落里斯教區內用犁耕地的耕種者,收穫時給落裡斯全體警官的黑麥不應超過
一米那(希臘重量單位名稱──譯註)。
「23. 任何騎士或警官如果在我們的森林裡看到屬於落里斯人的馬匹或其他牲畜,
不得把牠們交給落里斯總督以外的其他人,落里斯教區的任何牲畜如果被公牛追逐或被
飛蟲攻擊[@@..]而逃入我們的森林或跳到我們的河岸上的,牲畜的所有者如能宣示說這
牲畜不是不顧看守者的叱斥而進入森林的,則可不向總督繳納罰款。但如果牲畜進入森
林它的看守者是知道的,則牲畜的主人應繳納十二個單尼爾,如果牲畜不只一隻,則每
牲畜繳納十二個單尼爾。
「24. 在落里斯,使用爐灶可以不用繳納捐稅。
「25. 落里斯不收守夜費。
「26. 落里斯的人運送鹽或酒到奧爾良去,每車只需繳納一個單尼爾的捐稅。
「27. 落里斯的人無須向埃當普的總督或皮提為唉的或只個加蒂耐的總督繳納
罰款。
「28.落里斯人進入費里埃、蘭頓堡、普瓦梭或尼貝爾都無須繳納入城稅。
「29.落里斯人可以在森林裡拿走死數供自己之用。
「30. 任何人在落里斯市場上購買或出售任何貨物時忘了繳稅的,可在八天之內
補繳而不受任何處分,如果他能宣示說,他並不是故意不繳稅的。
「31. 在聖本篤領地內有房屋或葡萄園或草地或田地或任何建築物的任何一個
落里斯人,都不歸聖本篤修道院院長或其警官管轄,除非這事涉及到他必須繳納的實物
型式的徭役的地租,而且即使視在那樣的情況下,他也無須走出落里斯去受審。
「32. 任何一個落里斯人如果被控告犯了什麼最,而控告者不能用證據來證明此事,
則他可以通過一次宣示來證明他沒有做過原告所斷言的事。
「33. 這個教區裡的人都無需為他在這個區域內購買或出售供自己使用的東西而
繳納任何捐稅,也無需為他星期三將在市場上購買的東西而繳納任何捐稅。
「34. 我們准許落里斯人保留這些習慣,它們對於居住在庫巴雷、尚特盧普和哈爾
八德總督管轄區的人士共有的。
「35. 我們規定,一旦這個城市的總督換了人,繼任者應宣示忠實奉行這些習慣;
新警官上任時也應這樣做。」[《法令匯編》,第十一卷,第200-203頁。]
先生們,市民們認為這個特許壯非常好,非常值得讚許,因此在整個十二世紀中,
許多城市都要求它,它們要求按照落里斯的習慣形式,它們上輸給國王要求頒給這種
特許狀。
在五十年中,對七個自治城、鎮頒給了這種特許狀:
在1163年,頒給魯瓦新城。
在1175年,頒給落阿爾上的夏依翁(松下珞)。
在1186年,頒給加蒂耐的博伊斯考門。
在1187年,頒給伏依西納。
在1188年,頒給馬孔附近的聖安德雷。
在1200年,頒給迪蒙。
在1191年,頒給克萊里。
然而致細讀了這份特許狀,沒有看到任何就這字的特殊的歷史意義說的自治團體,
任何真正的地方自治機構,因為那裡沒有正正經經的管轄權、管轄範圍,也沒有獨立
的行政長官。封地的業主,最高的行政長官,國王,對自己領地內的某些居民做出某種
約許,──他約定按照某些規則管理他們──他自己把這些規則強加到自己的官員、
行政總督身上。但那裡絲毫沒有、絕對沒有任何向是真實的政治的保證的東西。
可是,先生們,切誤認為這些特許狀是毫無價值的,絕不會有什麼結果的。我們在
我們歷史的進程中,探究那些雖 為成長成為真正的自治城鎮但以獲得這種利益的主要
城市時,我們看到它們逐漸成長壯大、增加人口和財富,日益依附於他們從他取得特權
的國王,雖然國王常使這些特權不能完滿地被奉行,甚至侵犯它們,但仍能接受要求隨
時壓制其官員的不端行為,緊急時恢復這些特權,甚至在其行政管理方面遵循文明的進程
和理性的命令,從而使市民們支持自己,雖然在政治上沒有給予他們以公民權。
奧爾良便是這個事實的一個驚人的例子。在整個法國史上,這個城市無可爭辯地是
最堅強、最不變地支持國王並證明是最忠誠於國王的城市之一。它再反對英國人的偉大
戰爭中所作所為和它再這個時期甚至直到我們這個時代表現出來的精神都是這一點的
驚人的證據;然而奧爾良從來不是一個真正的自治城鎮。它是一個幾乎獨立的城市,
但它始終處在王家官員的管理之下,賦有一些朝不保夕的特權;但完全由於這些特權
的照顧,它的人口、它的財富、它的重要性才漸漸得以發展。[凱文科斯那的什麼
「2100鬼使神差」跟他的「水世界」整個都在搞這套。]
我現在要轉而談到我開始時指出的第三等級的第三個來源、即嚴格意義上的享有
特權的自治城鎮,那些享受幾乎獨立的生活,受到真正的政治保證的保護的那些城鎮,
那些自治城鎮了。
你們知道,它們中大多數是如何形成的:通過造反,通過反對領主的戰爭──這種
戰爭導致那些爭為特許狀的和平條約,條約中規定著締約雙方的權利和關係。
初初一看,這些和平條約,這些特許狀似乎緊緊包含造反者與封地所有者,公社
與其領主簽訂的協議的一些條件。今後它們之間的關係將如何呢?自治城鎮的獨立要得
到承認必須付出什麼代價呢?它的範圍有多大呢?他將如何建立起來呢?它們的權限
到何處為止呢?──這些都是鬥爭中必然會湧現出來並被寫進結束戰爭的特許狀中去
的一些安排。
事實上,它們幾乎總是,而且甚自衛進還在那些以我們這部分歷史為主題的著作中,
他們在自治城鎮的特許狀中,除此之外幾乎沒有看到任何東西,或者至少沒有注意到
任何東西。可是,事實上存在著另外一些東西──存在大批別的東西。
我要讓你們全面地看一下一份最古老的自治城鎮的特許狀,這份特許狀最能說明一個
城市在反抗其領主的長期戰爭終於締結合約而評定下來但內部事務尚百廢待舉時的情況。
這裡說的是胖子路易於1128年頒給拉昂自治市的特許狀。你們可以在踢也李先生的
《關於法國歷史的信件》[...lettres??]裡看到放在這份特許狀之前的關於這事的報導,
拉昂主教的暴政,自由民的最初反對其主教、接著反對國王本人的起義,它們的內部的
叛亂,它們的談判以都關於這場可怕的鬥爭的一切滄桑變化,都敘述得既翔實又生動
活潑。[活潑...??]經過了十九年之久,終於達成了這份我認為非常正確地提名為
《和平的建立》[MINUTE DE LA PAIX?書上給的應該是錯的:MIUT DE LA PNAIX??]的
特許狀。為了理解它,必須徹底知道它:
「蒙上帝之恩的法國人的國王路易以神聖的三位一體的名義,亞門!我們希望我們
一切信徒,現在到場的和將要來的,都知道我們在我們的大人物和拉昂的公民門的勸告
合同腋下在拉昂制訂了下列平時的法規,拉昂這個城市從阿燈一直延伸到樹林,因此盧
伊爾的鄉村和全部廣大的葡萄園並從山納編起都被包括在這個範圍之內。
「1. 任何人,如果沒有法官的干預,都不得以任何不法的罪名逮捕任何一個人,
不論是自由人還是農奴。如果沒有法官在場,它們可以不收罰金而將被告留住直到法官
到來,或者領著他到法院,並按期被判的情況收取對不法行為的賠償。
「2. 如果任何人以任何方法損害了一個教士、騎士、或商人,如果加害者是這個
城市的人則應傳喚他在四天之內到法庭受市長和自由人的審判,並就加於他的罪名為自己
辯護或按其被判處之數賠償損失。如果他不願賠償損失,則應將他和他的全部家屬逐出
城市,受雇的僕人除外,它們沒有義務跟隨他去,除非它們自願,並在它以適當的賠償
彌補其不法行為之前不准他回來。
「如果這個壞份子不是城市理得人,則應將這案子送交主教;如果經主教傳訊後,
他沒有在二週內補償自己的不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則應容許市長和自由人對他如他們
所能的進行進報復。
「3.如果任何人由於不知道這事而把一個被逐出該城的壞份子帶進了和平建制的地
區,如果他能用宣示來證明他的無知,則只有這一次可以讓它自由地將這個壞份子領回
去。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的無知,則應將這個壞份子扣留直到得到充分的賠償為止。
「4. 如果在人與人的衝突中,一個人偶爾(像常常發生的那樣)用拳頭或手掌
打了另一個人,或者說了任何侮辱另一個人的話,則他被合法的證據證明有最後,應
按照支配他生活的法律,賠償被他冒犯的人的損失,並為破壞和平而向市長和自由人
繳納賠款。
「如果被冒犯者拒絕接受賠款,則不能容許他在和平建制地區對被告進行報復,
如果他傷害了他,則讓他付給受傷者請醫生治傷的費用。
「5. 如果任何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懷有刻骨的仇恨,則不能容許這個人在另一個人
離城他去時追逐他或在它回來的路上伏擊他。如果他在另一個人出去或回來時殺了他
或傷了他身體的任何部分,並為這種追逐和伏擊而受到傳訊,則應讓他靠上帝的裁判來
為自己辯護。如果他在和平建制地區以外打了或傷了另一個人,因為追擊或伏擊的行為
不能通過上述地區的人的合法的證據而得到證明,則應允許他用誓言來為自己辯護。
如果證明他有罪,則應讓他以頭還頭、以肢體還肢體、或者讓他在市長和自由人的仲裁
下,為他的頭或肢體付出適當的賠償。
「6. 如果任何人提出對另一個人的控訴,讓他先向被告所在地區的法官控訴,如果
他不能從這法官得到公正的處理,則讓他向上述被告的領主提出控訴(如果領主住在城
裡的話)或者向上述領主的官員提出控訴(如果領主本人住在城外的話)。如果它從
領主或其官員都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話,則讓他找管理治安的自由人,讓他們說明它從
他的領主和其官員那裡都未能得到公正的處理;讓自由人去找這個領主(如果他住在
城裡的話)和他的官員(如果這領主不住在城裡的話),讓他們要求立即對控告他的人
的他[= =...]做出公正的處理;如果領主或其官員不能使它得到公正的處理或忽視這樣
做,則讓前者設法使原告不喪失權利。
「7. 如果逮住了一個強盜,應將其送交他被逮住的地方的領主,如該地的領主不
審判,則讓自由人審判。
「8. 除下列十三人之外,在和平建制之前發生的一切不法行為完全赦罪:博馬德
的兒子服爾格;加波利西翁的拉屋爾;樂被特人哈蒙;帕揚‧塞業;羅伯特;雷米‧
班特;沒那爾‧德雷;蘇瓦松的雷畝伯德;帕揚‧或司特盧普;安賽‧卡特樂慢;
拉屋爾‧家撕地那;讓‧德‧磨爾籃母;樂貝爾的女婿安賽。除了這些人之外,任何
一個因昔日的不法行為而被逐出本城的人如果想回來,可以讓他收回一切屬於它的和他
能證明一項是他所有的並沒有出售或典押掉的財物。
「9.我們還規定,有那共義務的人應向其領主繳納應繳的租賦,但不能多繳;
如果它們不能按約定時間繳納,則讓他們按照他們社會的法律繳納罰款;他們也不得
將任何東西都按照它們領主的要求繳納,除非他們自己願意,但他們的領主有權向他們
追所沒有繳納的租賦;並從他們那裡取走依法判決得東西。
「10.保安人員(教堂的僕人和重要保安人員的僕人除外)可以娶任何社會地位
的妻子。至於不在這個地方範圍之內的教堂僕人和重要保安人員的僕人,則不經他們
領主同意,是不允許他們娶妻子的。
「11.如果任何一個卑鄙的、不誠實的人嚴重地傷害侮辱了一個誠實的人或婦女,則
應允許任和一個近旁來和平的正直的人遏止他並(不作為壞事)打他一拳、兩拳或三拳
來壓制他的橫暴。[好人果然曾經是王道的啦!]如果他被空為了一樁夙怨而打人,則
應允許他用宣示來表白自己說,他並不是出於仇恨,恰恰相反是為了保持和平友好而
這樣做的。
「12. 我們完全廢除殺頭的刑罰。
「13. 如果此地的任何人在它女兒或孫女或親屬出嫁時給了她土地獲金錢的,如果
她死後沒有後嗣,則應將她身後留下的給予的土地或金錢歸還給給予的人或其後嗣。
同樣,如果一個丈夫死時沒有後嗣,則應讓他的一切財產,除了他給予他妻子的妝奩
以外,都回到他的親屬手裡;他妻子生時可以保持這筆妝奩,但她死後,這筆妝奩應
回到她丈夫的親屬的手裡。如果丈夫和妻子都沒有不動產,但通過買賣他們掙得了一大
筆財產,可是沒有後嗣,他們中一個死時,一切財產應留在另一個手裡,如果那時他們
沒有任何親屬,他們應為他們靈魂的安寧將他們的財產的三分支二作為施捨物施捨掉,
、其餘的三分支一應用於建築城牆。[真是個沒安全感的社會..]
「14. 此外,任何異鄉人,包括本城教堂或騎士的納貢者,未經其領主同意,都不
得被收留在本治安區內。如果由於無知,未經其領主同意而被收留了,則應允許他在十
五天之內不繳罰款而安安全全帶著他的全部資財到他願意去的地方去。
「15. 任何人被收留在本治安區內的,都必須在一年之內為自己建造一所宅子,
或買一片葡萄園,或將自己足夠數量的動產運進本城來,使自己能夠償還法官判他償還
的財物,如果碰巧有任何控告他的問題的話。
「16. 如果任何人否認聽到過本城的佈告,讓他用司法長官的證言來證明它,或者
用舉手宣示來表白自己。
「17. 關於採邑領主自稱在這個城市裡享有的權利和慣例,如果他能在主教法庭
上合理地證明這些是他先人們原先就享有的,那就讓他友好地享有它;如果不能證明,
就不讓他享有它們。
「18. 我們已這樣改革了關於賦稅的習俗:每個應繳稅的人在他繳稅的時候讓他繳
四個但尼爾,但除此之外不要讓他再繳其他稅了;除非在本治安區範圍之外,他還有一
些應納稅的土地,而他保有的這部分的土地的收益族可為上述財產納稅。
「19. 不得迫使公安人員到本城之外的任何法庭去受審。如果我們有任何理由控告
它們中的任何一個人,則應由自由人來審判他;如果我們有理由控告它們全體人員,則
應由主教法庭執行審判。
「20. 如果任何一個教士在這個公安區範圍內犯了不法行為,如果它是一個司鐸,
應將控訴狀送呈教長,並由較長執行審判。如果他不是司鐸,則必須由主教、副主教或
他們的官員執行審判。
「21. 如果國家的任何大人物損害了公安人員並已被傳喚,他不想審判他們,如果
這些人是在保安區範圍內找到的,則應由其被補地區的法官扣住他們和他們的財產,
以補償這種損害使公安人員可以因此保存自己的權利,同時法官自己的權利也不可被
剝奪。
「22. 因此,為了我們通過一項王家的恩典賜予這些公民的這些好處和另一些好處
,本保安區的人已和我們簽訂了這個協定──即,不把牠們應該為我們王宮、為遠征和
馬匹供應等做的事計算在內,如果我們進城的話,他們每年三次招待我們住宿;如果我
們不進城的話,則他們應付給我們二十個利弗。
「23. 於是我們規定了這一切規章,不包括我們的權利,主教和教會的權利,以及
大人物們的權利,大人物們在本保安區範圍內享有他們的正統的截然不同的權利。如果
本保安區的人在任何方面侵犯了我們的權利,主教的、教會的和本城的大人物們的權利
,他們在十五天之內角那一比罰款就可以無須喪失權力而補救他們的侵害行為。」
[《法令彙編》,第十一卷,第185-187頁。]
先生們,你們看,這涉及到其他事情而沒有涉及到新自治城鎮與其領主的關係,沒
有社即到建立它的地方自治政體。確實來說,這特許狀事實上並沒有創立那種政體,沒
有規定任何涉及地方行政長官職權結構的法治,而這些是它的力量和保證之所在。
你們在這裡看到了市長和自由人兩個名稱;你們在這裡看出了他們管轄權的獨立性
;你們在這裡辨認出了政治生活的變動、選舉,和平和戰爭的權力,但沒有任何正式制
定他們的條款。這些都是公認的、無可爭辯的事實,它們通過它們的影響而呈現出來,
但可以說是人們順便把它們記錄下來的,而不是創立它們的。那裡也沒有任何精確地細
緻地規定下來的東西,例如拉昂自治是與各方面的關係,無論是國王、與它的主教、或
是與他可能與之打交道的那些領主們的關係。有許多條款都涉及到這些關係,但它們都
不是這特許狀的主要目的。他具有一個遠為不同的領域,一項使其作者們奔忙得遠為偉
大、遠為艱難的任務。我們在那裡看到一個粗野的、野蠻的社會,它從一個幾乎完整的
混亂狀態中產生出來,不僅接受一份自治城鎮特許狀,而且還接受一部刑事法典,一部
民是法典,可以說是一部完整的社會法規。十分明顯,這問題並非僅僅是一個自治市與
其領主的關係的問題,並非僅僅是設置自治市地方行政長官的問題;手頭的問題是整個
社會組織的問題;我們正面臨著一個小的混亂的社會,對於他,正規的法律、成文的法
律已成為必須的東西,它由於不知道如何取得這些東西,因而從一個它剛剛與之交戰的
、但仍然對他行使著那個權力、發揮著那個優勢的一個強大力量手中接受了這些東西。
那個優勢正是一切有效的立法的緊要的條件。
先生們,讀了,並再次專注地讀了拉昂的特許狀,你就會越來越深信這些就是它真
實的性質。這事無數類似的特許狀的真實性質;我再說一遍,它們不但調節了自治城鎮
與領主的關係,不僅制訂了自治城鎮的規章制度,而且還在城市內部組織了整個社會;
它們把它從混亂狀態、愚昧狀態、沒有立法權力狀態中拉出來,並以一個上級權力的名
義給予他一個正規的形式來寫下它的習俗,來調節它的各種權利並在取得它的同意之後
(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把刑法、民法、治安法和保持長久治安的一切手段硬塞給它
,而這些東西正是半野蠻社會所深感需要的,但讓他自己來找的話,是絕不可能發現的
。
拉昂的特許壯士最廣泛而完全的一個特許狀,也是最明白地展試著我只給你們看的
事實的一個特許狀。但我們在其他許多特許狀裡,特別在聖康坦、蘇阿松、魯瓦耶等的
特許狀裡也看出了這個事實。這個時期在各自城鎮的地位方面發生的革命要比一般所說
的大得多;他除了給予它們政治權利之外,還給了它們很多的東西,他開始了整個社會
的立法工作。
先生們,我很遺憾,不能更多地詳談這個重大的問題了;我很希望徹底研究這個新
興的公民國家,它的各種制度、它的法律、它的一切以十分有生氣但還十分閉塞的生活
。但我迫於時間而且文獻也不完全。我想,無論如何我已給了你們一個關於第三等級的
起源的正確的觀念。今天我的抱負只能限於這裡。在下一裡,我將努力向你們指出,在
古代自治城市制度到我們剛才研究的自治城市制度這個過程中發生了多麼深刻的一個革
命,而羅馬的自治市與中世紀的自治城鎮又有怎麼樣本直的、根本性的區別。誰沒有成
熟地考慮到這些區別和他們的一切關係,就不能理解近代文明、他發展的各個階段、及
其真正的性質。
--第六十一講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0.135
※ 編輯: pursuistmi 來自: 218.164.0.135 (02/25 10:26)
※ 編輯: pursuistmi 來自: 218.164.0.135 (02/25 10:35)
1F:→ pursuistmi:修到誰的推文不好意思@@ 02/25 10:38
2F:推 ohmylife:舉手(我!)想麻煩可否分段的地方多空一行 02/25 11:06
3F:→ pursuistmi:喔有道理@@ 02/25 11:09
※ 編輯: pursuistmi 來自: 218.164.0.135 (02/25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