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ghtflower (rightflower)
看板give
標題[建議] 關於網路贈送之相關法規資訊
時間Sun May 13 03:19:52 2012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原PO才疏學淺不懂法律,只能土法煉鋼把可能用得上的法規找出來,
很可能引用的法條錯誤或甚至法規並不適用...希望懂法律的板友能協助[贈送板]把相關
法規做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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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限制
不得於網路刊登販售之產品及其法律依據明細表
(詳見
http://ppt.cc/(jrW )
1、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警銬、防暴網等警械
2、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
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
爆裂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盜版光碟{著作權法}
4、拍賣未經核可之環境用藥(環境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螨劑、殺鼠劑、
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環境用藥管理法}
5、未經許可廣告(環境用藥廣告內容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
性){環境用藥管理法}
6、誇大廣告(環境用藥廣告內容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誇張安全性、效能、製法等)
{環境用藥管理法}
7、酒類{菸酒管理法}
8、菸品{菸害防制法}
9、違規刊登藥物廣告{藥事法}
10、違規刊登化粧品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11、違規刊登食品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
12、違規刊登健康食品廣告{健康食品管理法}
13、藥品及醫療器材(低週波治療器、維骨力、醫療口罩、生理食鹽水、眼藥水、
隱形眼鏡、耳/額溫槍、體溫計、保險套、酸痛貼布、新寶納多、衛生棉條、
陰道沖/灌洗器、驗孕棒/條、醫療用彈性襪、體脂測量器、吸鼻器、處方鏡片、
善存、阿德比膠囊、驗孕/排卵試紙、OK繃、表飛鳴、沛體旺-C(HYTHIOL-C)、
六甲村束腹帶、隱形眼鏡清洗液、液態創絆膏、餵藥器等) {藥事法}
14、違規刊登醫療廣告{醫療法}
15、未取得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不可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
牙齒美白劑、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產品,係屬含藥化粧品,應領有含藥化粧品
許可證及合法來源證明,並明確提供予消費者參考,始得於網路刊登販售。
平行輸入或自行自國外攜回之含藥化粧品,不得刊登販售。
16、未經核准不得自行分裝刊登販售之化粧品產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17、標示或宣稱「奈米」化粧品
18、有機
19、海豹、海狗油
20、膠囊錠狀食品
21、銀杏
22、葡萄糖胺、維骨力
23、益生菌
24、藥膳
25、玻尿酸、神經醯胺
26、一歲以下嬰兒奶粉
27、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
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
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12 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
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
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藥事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
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
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21 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
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 23 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9 條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
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贈品,係指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
第 4 條
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
態及數量,敘明申請理由與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
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製造、輸入或提取。
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證或護照、藥商許可執照或機構、團體登記證
照等。但機關或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
第 17 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讓與或轉供他用;供改進技術用之藥物樣品,
並不得為臨床使用。
第 18 條
經核准之藥物贈品及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其仿單、標籤及包裝式樣,應與原核發
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包裝容量,並不得多於其原登記之最小
包裝量。
第 19 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包裝,應於封面上標示明顯之「樣品」或「贈品」字樣。
其供臨床試驗用者,並應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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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台灣法律相當多,即使是法律人,也不是每一種法規都了解,但是還是希望大家
能相互協助、傾囊相授,把知道的部分做個分享。這件事並不容易,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
成,希望能從最基本的相關法規開始建立,再慢慢分門別類補充其他資料。
我想,大家應該會因為擔心被檢舉而乾脆把東西丟掉,畢竟實在不知道哪些是被法規禁止
在網路上"刊登"、"陳列"、或"贈送"的,不懂法律的我們為求自保,大都只能選擇丟棄
尚能使用、可再利用、或可做其他用途的資源...真的真的好可惜。
有板友說把"贈送"改成"託管"等用語,以避免被這些有意人士檢舉,但我覺得大部分
的板友都不懂法律,說不定像是"託管"、"轉讓"、"借出"等用詞也跟"贈送"一樣,
是會受到法律約束的,所以這部分還值得商討。
檢舉人很可能是懂相關法律的人、或是曾被檢舉過而懂相關法律者,也許你是想藉此賺錢
或是賺外快,也或許你曾因此受害,我們不知道你檢舉的動機及目的,但既然你會來這個
板,應該也就知道這個板的本意,大家藉由贈送不僅可以減少垃圾、發揮物品的最大利用
價值,也可以藉由索取贈送減少開銷,這樣的互惠方式被你扭曲,搞得板上贈送者人心惶
惶...透過檢舉所獲得的獎勵,你心安嗎?利用檢舉獲利有很多種方式,檢舉亂丟菸蒂/垃
圾、亂排放廢水、贓車、冷氣滴水等等,這些檢舉可以讓環境更美好,獎勵領起來不是更
心安嗎?希望你在檢舉前能多想想大家贈送的美意。
檢舉人如果是網路警察,這讓人更不以為然,你該調查的是在網路上進行非法交易、毒品
販賣、援交、網路霸凌,而不是過期的餅乾...。
最後,需要查詢法律的板友可以到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等立法院把法規修改完善,比等立法院不要打架還難!為了讓贈送板的板友贈送物品前能
做個確認,再次懇求懂相關法律的人能協助贈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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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233.181
1F:→ rightflower:其實今天身體非常不適,但看到贈送板鬧得沸沸揚揚,不 05/13 03:21
2F:→ rightflower:打完這篇心裡更不舒服...也許不是真正正確的資訊,但 05/13 03:22
3F:→ rightflower:主要還是期盼能拋磚引玉給了解的人。現在終於完成了~ 05/13 03:22
4F:→ rightflower:可以睡了! 呼~ 05/13 03:22
5F:推 ushotu:推原po用心,不舒服早點休息呀!辛苦了 05/13 03:27
6F:推 lanbula:推一個 各位好心的版友發文前 真的要看一下!!!! 05/13 03:32
7F:推 B787DL:大推!!! 05/13 07:25
8F:推 bear978978:推一下,不過有時好意變成這樣真的會心寒 05/13 07:44
9F:推 with2005:大推!! 05/13 08:13
10F:推 with2005:這個真的要頂置呀!! 05/13 08:18
11F:推 awwooSODA:辛苦囉~ 05/13 09:08
12F:推 tibet1973:文末寫的很好 05/13 09:41
13F:推 primrose2814:用心推!!!! 原PO辛苦了 好好休息啊~!!! 05/13 09:57
14F:推 flydragon198:我比較好奇想請問,贈送跟買賣也是引用同樣法條嗎?? 05/13 10:51
15F:推 flydragon198:有些有明確寫出贈送也包含在內,有些只說明不可買賣 05/13 10:53
16F:推 ithinksoiam:記得保健食品是可以的 看DHC有在賣就知道 05/13 11:31
17F:推 ptttholic:推原PO用心,謝謝告知 05/13 12:10
18F:推 hshellen:推 05/13 12:29
19F:推 lalashen:推原po用心~ 05/13 12:53
20F:推 NathanQ:推用心^^ 05/13 13:35
21F:推 piget:好用心 推一個 05/13 15:08
22F:→ almondchoco:這篇要不要置底? 謝謝你! 05/13 15:20
23F:→ almondchoco:我也很好奇不能販售跟不能贈送的差別 05/13 15:20
24F:→ rightflower:因為我也不知道"贈與"和"買賣"的適用法條,又或者"贈 05/13 16:28
25F:→ rightflower:與"時請對方自付運費的相關法規...所以真的希望有人能 05/13 16:29
26F:→ rightflower:為板友解惑,以避免一番好心卻無辜觸法 05/13 16:29
27F:推 Junai:推,版主可以置底 05/13 18:30
28F:推 whoiam:經作者同意轉載,在此註明以上僅供參考。 05/16 09:31
29F:推 yopuffyo:太細心了:> 05/21 00:07
30F:推 kana1118:真的很用心!不過銀杏是怎麼一回事? 08/01 12:48
32F:推 simefish:推 10/18 10:55
33F:推 Mengjzong:借引用^^ 10/25 20:09
34F:推 fang33:q 10/28 16:14
35F:推 hayamaryo:所以銀杏到底能不能送囧a 11/05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