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ghtflower (rightflower)
看板give
标题[建议] 关於网路赠送之相关法规资讯
时间Sun May 13 03:19:52 2012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用来保护懂法律的人」。
原PO才疏学浅不懂法律,只能土法炼钢把可能用得上的法规找出来,
很可能引用的法条错误或甚至法规并不适用...希望懂法律的板友能协助[赠送板]把相关
法规做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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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限制
不得於网路刊登贩售之产品及其法律依据明细表
(详见
http://ppt.cc/(jrW )
1、警棍、电气警棍(棒)(电击器)、警铐、防暴网等警械
2、枪炮:指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
手枪、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枪、空气枪、鱼枪及其他可发射金属或子弹
具有杀伤力之各式枪炮。
弹药:指前款各式枪炮所使用之炮弹、子弹及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各类炸弹、
爆裂物。{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3、盗版光碟{着作权法}
4、拍卖未经核可之环境用药(环境用药系指环境卫生用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
杀菌剂及其他防制有害环境卫生生物之药品) {环境用药管理法}
5、未经许可广告(环境用药广告内容涉及环境用药产品之效能、使用方式、制法或安全
性){环境用药管理法}
6、夸大广告(环境用药广告内容有错误之使用示范,或夸张安全性、效能、制法等)
{环境用药管理法}
7、酒类{菸酒管理法}
8、菸品{菸害防制法}
9、违规刊登药物广告{药事法}
10、违规刊登化粧品广告{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11、违规刊登食品广告{食品卫生管理法}
12、违规刊登健康食品广告{健康食品管理法}
13、药品及医疗器材(低周波治疗器、维骨力、医疗口罩、生理食盐水、眼药水、
隐形眼镜、耳/额温枪、体温计、保险套、酸痛贴布、新宝纳多、卫生棉条、
阴道冲/灌洗器、验孕棒/条、医疗用弹性袜、体脂测量器、吸鼻器、处方镜片、
善存、阿德比胶囊、验孕/排卵试纸、OK绷、表飞鸣、沛体旺-C(HYTHIOL-C)、
六甲村束腹带、隐形眼镜清洗液、液态创绊膏、喂药器等) {药事法}
14、违规刊登医疗广告{医疗法}
15、未取得含药化粧品许可证不可刊登贩售之产品品项
牙齿美白剂、染发剂、烫发剂、防晒剂等产品,系属含药化粧品,应领有含药化粧品
许可证及合法来源证明,并明确提供予消费者参考,始得於网路刊登贩售。
平行输入或自行自国外携回之含药化粧品,不得刊登贩售。
16、未经核准不得自行分装刊登贩售之化粧品产品{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17、标示或宣称「奈米」化粧品
18、有机
19、海豹、海狗油
20、胶囊锭状食品
21、银杏
22、葡萄糖胺、维骨力
23、益生菌
24、药膳
25、玻尿酸、神经醯胺
26、一岁以下婴儿奶粉
27、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
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 11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
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七、搀伪或假冒。
八、
逾有效日期。
九、从未於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称之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
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
第 12 条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调配、加工、贩卖、储存、输入、
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四、受原子尘、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五、搀伪、假冒者。
六、
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药事法
第 4 条
本法所称药物,系指药品及医疗器材。
第 6 条
本法所称药品,系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药及制剂:
一、载於中华药典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各国药典、公定之国
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典籍之药品。
二、未载於前款,但使用於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之药品。
三、其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之药品。
四、用以配制前三款所列之药品。
第 13 条
本法所称医疗器材,系包括诊断、治疗、减轻或直接预防人类疾病,或足
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之仪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前项医疗器材,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视实际需要,就其范围、种类、管理
及其他应管理事项,订定医疗器材管理办法规范之。
第 20 条
本法所称伪药,系指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三、将他人产品抽换或掺杂者。
四、涂改或更换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第 21 条
本法所称劣药,系指核准之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赋形剂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质、量或强度,与核准不符者。
三、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物者。
四、有显明变色、混浊、沈淀、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与核准不符者。
六、
超过有效期间或保存期限者。
七、
因储藏过久或储藏方法不当而变质者。
八、装入有害物质所制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 23 条
本法所称不良医疗器材,系指医疗器材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时易生危险,或可损伤人体,或使诊断发生错误者。
二、含有毒质或有害物质,致使用时有损人体健康者。
三、
超过有效期间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质、量或强度,与核准不符者。
第 65 条
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第 68 条
药物广告不得以左列方式为之:
一、假借他人名义为宣传者。
二、利用书刊资料保证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采访或报导为宣传。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
第 69 条
非本法所称之药物,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或宣传。
第 70 条
采访、报导或宣传,其内容暗示或影射医疗效能者,视为药物广告。
第 83 条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
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99 条
依本法规定处罚之罚锾,受罚人不服时,得於处罚通知送达後十五日内,
以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复核。但以一次为限。
科处罚锾机关应於接到前项异议书後十五日内,将该案重行审核,认为有
理由者,应变更或撤销原处罚。
受罚人不服前项复核时,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药事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药物赠品,系指依本法规定已核发许可证之药物,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核准赠与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医院诊所或救济机构作为慈善事业使用者。
第 4 条
药物样品或赠品应由申请者填具申请书,详列品名、制造厂名、产地、规格或包装形
态及数量,叙明申请理由与用途,并检附申请者资格证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条至第十五
条规定资料,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後始可制造、输入或提取。
前项申请者资格证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证或护照、药商许可执照或机构、团体登记证
照等。但机关或医院以盖印信公文提出申请者免附。
第 17 条
经核准之药物样品或赠品,不得出售、让与或转供他用;供改进技术用之药物样品,
并不得为临床使用。
第 18 条
经核准之药物赠品及供教育宣导之药物样品,其仿单、标签及包装式样,应与原核发
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供教育宣导之药物样品包装容量,并不得多於其原登记之最小
包装量。
第 19 条
经核准之药物样品或赠品包装,应於封面上标示明显之「样品」或「赠品」字样。
其供临床试验用者,并应标示「临床试验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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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台湾法律相当多,即使是法律人,也不是每一种法规都了解,但是还是希望大家
能相互协助、倾囊相授,把知道的部分做个分享。这件事并不容易,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
成,希望能从最基本的相关法规开始建立,再慢慢分门别类补充其他资料。
我想,大家应该会因为担心被检举而乾脆把东西丢掉,毕竟实在不知道哪些是被法规禁止
在网路上"刊登"、"陈列"、或"赠送"的,不懂法律的我们为求自保,大都只能选择丢弃
尚能使用、可再利用、或可做其他用途的资源...真的真的好可惜。
有板友说把"赠送"改成"托管"等用语,以避免被这些有意人士检举,但我觉得大部分
的板友都不懂法律,说不定像是"托管"、"转让"、"借出"等用词也跟"赠送"一样,
是会受到法律约束的,所以这部分还值得商讨。
检举人很可能是懂相关法律的人、或是曾被检举过而懂相关法律者,也许你是想藉此赚钱
或是赚外快,也或许你曾因此受害,我们不知道你检举的动机及目的,但既然你会来这个
板,应该也就知道这个板的本意,大家藉由赠送不仅可以减少垃圾、发挥物品的最大利用
价值,也可以藉由索取赠送减少开销,这样的互惠方式被你扭曲,搞得板上赠送者人心惶
惶...透过检举所获得的奖励,你心安吗?利用检举获利有很多种方式,检举乱丢菸蒂/垃
圾、乱排放废水、赃车、冷气滴水等等,这些检举可以让环境更美好,奖励领起来不是更
心安吗?希望你在检举前能多想想大家赠送的美意。
检举人如果是网路警察,这让人更不以为然,你该调查的是在网路上进行非法交易、毒品
贩卖、援交、网路霸凌,而不是过期的饼乾...。
最後,需要查询法律的板友可以到 全国法规资料库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等立法院把法规修改完善,比等立法院不要打架还难!为了让赠送板的板友赠送物品前能
做个确认,再次恳求懂相关法律的人能协助赠送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2.234.233.181
1F:→ rightflower:其实今天身体非常不适,但看到赠送板闹得沸沸扬扬,不 05/13 03:21
2F:→ rightflower:打完这篇心里更不舒服...也许不是真正正确的资讯,但 05/13 03:22
3F:→ rightflower:主要还是期盼能抛砖引玉给了解的人。现在终於完成了~ 05/13 03:22
4F:→ rightflower:可以睡了! 呼~ 05/13 03:22
5F:推 ushotu:推原po用心,不舒服早点休息呀!辛苦了 05/13 03:27
6F:推 lanbula:推一个 各位好心的版友发文前 真的要看一下!!!! 05/13 03:32
7F:推 B787DL:大推!!! 05/13 07:25
8F:推 bear978978:推一下,不过有时好意变成这样真的会心寒 05/13 07:44
9F:推 with2005:大推!! 05/13 08:13
10F:推 with2005:这个真的要顶置呀!! 05/13 08:18
11F:推 awwooSODA:辛苦罗~ 05/13 09:08
12F:推 tibet1973:文末写的很好 05/13 09:41
13F:推 primrose2814:用心推!!!! 原PO辛苦了 好好休息啊~!!! 05/13 09:57
14F:推 flydragon198:我比较好奇想请问,赠送跟买卖也是引用同样法条吗?? 05/13 10:51
15F:推 flydragon198:有些有明确写出赠送也包含在内,有些只说明不可买卖 05/13 10:53
16F:推 ithinksoiam:记得保健食品是可以的 看DHC有在卖就知道 05/13 11:31
17F:推 ptttholic:推原PO用心,谢谢告知 05/13 12:10
18F:推 hshellen:推 05/13 12:29
19F:推 lalashen:推原po用心~ 05/13 12:53
20F:推 NathanQ:推用心^^ 05/13 13:35
21F:推 piget:好用心 推一个 05/13 15:08
22F:→ almondchoco:这篇要不要置底? 谢谢你! 05/13 15:20
23F:→ almondchoco:我也很好奇不能贩售跟不能赠送的差别 05/13 15:20
24F:→ rightflower:因为我也不知道"赠与"和"买卖"的适用法条,又或者"赠 05/13 16:28
25F:→ rightflower:与"时请对方自付运费的相关法规...所以真的希望有人能 05/13 16:29
26F:→ rightflower:为板友解惑,以避免一番好心却无辜触法 05/13 16:29
27F:推 Junai:推,版主可以置底 05/13 18:30
28F:推 whoiam:经作者同意转载,在此注明以上仅供参考。 05/16 09:31
29F:推 yopuffyo:太细心了:> 05/21 00:07
30F:推 kana1118:真的很用心!不过银杏是怎麽一回事? 08/01 12:48
32F:推 simefish:推 10/18 10:55
33F:推 Mengjzong:借引用^^ 10/25 20:09
34F:推 fang33:q 10/28 16:14
35F:推 hayamaryo:所以银杏到底能不能送囧a 11/05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