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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iiamiiami (iamiiamiiami)》之銘言: : 如A做了很對不起B的事 : B氣不過 在同志交友軟體上 : Po了A的"""背影照"""跟"""裸上身照穿內褲""" : 當封面 : "皆沒有正面露臉" : 並在自介寫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之類的 : 但B其實並沒有做任何事情!!!!! : 但B其實並沒有做任何事情!!! : 但B其實並沒有做任何事情!!! : 請問假如A真的提告(機率應該很低) : 盜用照片誹謗以及裸上身內褲照是否構成不雅照 : 或者任何犯法 : 急問謝謝回答 ----- 首先必須要先要弄清楚法律上對個資使用的定義。 ---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將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區分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三種態樣: 1.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2.處理:是指為了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 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3.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在了解到這三種法定使用的定義之後, 接著再來看這些法定使用的原則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 關於臉書、IG或個人其他社交平台的貼文貼圖, 皆為用戶的個人資料,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而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都應遵守以下重要原則: 1.尊重當事人之權益:(憲法保留原則) 個資法旨在保護個人的人格權與隱私權不受侵害, 因此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格外尊重當事人的權益, 才不會不慎侵害當事人的權益而違法。 基於憲法上第22條概括式人權中的隱私權及人格權的保障, 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 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因此在使用他人個資之時,必須尊重並維護他人個資本人的法權益。 2.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誠信原則) 在尊重當事人權益的前提下, 自然得採取誠實信用的方法, 不能有刻意隱瞞當事人的不法情事。 3.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比例原則) 「特定目的」是個資法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凡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一定會有一 個目的性,此一特定目的就是蒐集或利用個 人資料的原因,否則便屬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4.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比例原則) 比如公司員工個人資料表都要填寫緊急聯絡人的通訊資料, 公司因而蒐集到員工的親屬、朋友等聯絡方式。 而蒐集這些資料的目的, 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能聯絡到員工的關係人, 因此這些個資就僅能做為緊急聯絡之用, 而不能藉機利用這些個資做其他用途或謀取利益。 以上是法定個資使用的四大原則。 --- 接著來談和原po所述內容較為相關的法律行為。 1、截取他人臉書、IG貼文或者其他個人社交平台的專屬個人資料: 這是屬於「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 蒐集個人於社群平台資料時, 僅限於「非基於營利之目的」的範圍, 並同時合乎「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的情形下, 方可不用事前告知當事人。 如果貼文未設定為公開, 那麼這也不算是當事人自行公開的資料, 亦非屬於一般可取得之來源,所以也是不能任意蒐集的! 注意:若是基於攻擊、誹謗他人為目的,擅自截取貼文之行為就已違反個資法! ^^^^^^^^^^^^^^^^^^^^^^^^^^^^^^^^^^^^^^^^^^^^^^^^^^^^^^^^^^^^^^^^^^^^ 2、若是將截取他人的貼文或他人專屬的圖文資料逕行轉傳、轉貼: 這便是屬於「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   利用資料須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但蒐集目的不正當,在蒐集時就已經違法了),   而利用個資的行為也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亦屬違法。 --- 最後再談一點,對於個資保護也不是說可以無限上綱, 也並不是說只要截取、轉貼未公開之貼文就一概違法, 當然還要視該貼文的內容,是否為值得保護、且涉及隱私之個人資料。 在除去正常社交、合理評論等正當事由之後, 仍能確定係出於惡意為之且有侵害隱私之虞時,才能說已違反個資法。 --- 然而在原po本例當中,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條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依本條例請求加害人將侵害個資的轉貼文章刪除、下架。 首先,法律上具體的「請求刪除」、「請求賠償」權利要行使, 必須知道不法截取轉貼者的身分,不然也無從行使。 如果找不到行為人,那只能試著通知該網站的平台業者, 是否可將該轉貼之貼文下架。 而如果知道不法截取者為何人時, 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若實際損害金額證明不易時, 法院得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計算。 不過在實務上,這類案例通常應該都不太會上訴到民事簡易庭吧, 一般都是不了了之 (因為找不到行為人), 或是會在調解委員會便已達成合解。 希望以上的說明,對你有一點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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