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ankmilk (Wallace)
看板gay
標題Re: [請益] 對醫護人員隱瞞AIDS的好處在哪?
時間Sun Jul 1 13:28:18 2018
這問題我與非常多消防員、救護員朋友討論過,
加上小弟消防役退役,現役EMT,
目前擔任消防隊救護志工,同時也是Gay,
應該算是有立場回答你。
【以法律硬性規定HIV、AIDS的感染者告知緊急救護人員,是否有其必要性?】
剛看到這個句子的時候,
我們所有人(包含我)的直覺反應,
都是認為有必要,規定告知才能保護緊急救護人員。
但經過一小段討論後,我們的想法略有改變。
首先,我們假定出救護勤務的所有情況:
① 患者為感染者,自知,並告知救護人員
② 患者為感染者,不自知或潛伏期,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③ 患者為感染者,自知卻隱瞞,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④ 患者不為感染者,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雖然有4種情況,
但畢竟這個規定的出發點是保護救護員,
因此我們當然會從救護員的角度來看。
對救護員來說,出救護其實只有2種情況:
「有被告知」以及「未被告知」。
這時候問題來了:
如果規範成立,那救護人員會因為「未」被告知而減少防護措施嗎?
若答案是:
會因此減少、疏於防護。
那這個「硬性規定」在結果上根本增加了救護人員的感染機率。
因為在患者未告知的情境下,
實際上還有感染的可能(不自知、有意隱瞞),
甚至更有潛伏期等更複雜的因素。
若答案是:
救護人員「不會」因為患者未告知而減少、疏於防護。
那既然救護人員的防護等級相同,
患者是否告知,對於整個救護流程毫無影響。
既然如此,倘若是否告知並無影響救護,那又有何硬性規定之必要呢?
其實這條規定,乍看之下能保護救護人員,
但推敲便可看出有其漏洞,
而且該漏洞甚至會增加救護人員的危險性。
基本上,這個規定唯一確定會直接造成的,
只有對患者隱私的傷害、以及增加救護員的心裡疙瘩,
如此而已,對救護人員的感染安全完全沒幫助。
當然你會看到很多消防員、救護員都認為應該要硬性規定,
但或許可以先討論一下他們的觀點,
是不是只是像我們當初的「第一直覺」而讓他們這樣想。
※ 引述《Kuru991 (城武)》之銘言:
: 安安大家豪我城武喇
: 來這邊理性溝通一下
: 想要問甲板的各位
: 對於最近爭議很大的對醫護人員隱瞞AIDS事件
: 是抱持什麼看法?
: 隱瞞AIDS對同性戀族群有什麼好處?
: AIDS本來就是特殊疾病 有些藥物反應需要考慮 若沒有考慮的話也會傷害病人
: 對醫護人員更能做出更好的防護,避免自己也不小心申裝
: 大家覺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96.25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ay/M.1530422902.A.239.html
1F:推 loversdating: 推你07/01 13:56
2F:推 juliowu: 推個 07/01 14:04
3F:推 KaiXuanHuang:07/01 14:06
4F:推 ZeroToOne: 小弟接觸醫療領域兩年, 個人覺得應該告知07/01 14:06
5F:→ ZeroToOne: 嘛...雖然可能不是這邊主流的想法就是了QQ07/01 14:06
其實小弟也會建議患者主動告知救護員,
但我認為這應該是患者的選擇,而不是用法律規範它。
若是沒有法律規範,
患者主動告知的確有會讓救護員更小心。
但若是訂下了法律規範,
救護員就更容易「因為患者未告知而誤判是否有HIV」,
(因為潛伏期或是隱瞞都沒辦法判斷)
也更容易造成文內的暗區現象。
因此對我來說,這個法案對緊急救護員本身的安全是沒幫助的。
不過醫療與緊急救護是不同領域,
醫療領域應該也會有其他見解。
6F:推 wayne62: 推 有時正反思考後,會發現第1時間直覺想法反而不1定最好07/01 14:06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4:13:36
7F:→ ZeroToOne: 不過小弟覺得你的第一點有待商榷07/01 14:07
8F:→ ZeroToOne: 提到說不告知可能會疏於防範, 反而增加感染危險這邊07/01 14:07
9F:推 ZeroToOne: 不知道這個比喻恰不恰當, 我們都知道玩水要注意安全07/01 14:10
10F:→ ZeroToOne: 但是在比較危險的地方還是要有告示牌提醒遊客07/01 14:11
11F:→ ZeroToOne: 好像不會說因為可能導致大家在沒告示牌的地方就不注意07/01 14:11
12F:→ ZeroToOne: 安全 而把所有告示牌拆掉07/01 14:11
13F:→ ZeroToOne: 這是小弟個人的淺見QQ07/01 14:12
我的想法是,法律雖有強制性,
但沒有辦法保證大家會照做。
因此救護員並沒有辦法判斷這個人的未告知是
「受到法律規範」還是「不自知」甚至「刻意隱瞞」。
(當然我猜一定會有人跳針說:「法律不能保證的話就乾脆都不要立法啊。」這種我直接當
而告示牌的設立,並不會導致有遊客因為有告示牌而更放心去危險的地方,所以告示牌的設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4:21:38
14F:推 ZeroToOne: 關於你回覆的部分, 我其實個人也贊同不必入法07/01 14:17
15F:→ ZeroToOne: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都可以主動告知相關人員QQ07/01 14:18
16F:→ ZeroToOne: 雖然我個人不會因為是感染者而不想處理 但是如果有告知07/01 14:19
17F:→ ZeroToOne: 我確實會更小心一點07/01 14:19
18F:→ ZeroToOne: 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壞事QQ07/01 14:19
19F:推 PeterCow: 推,若社會不友善卻批判感染友不主動告知也太怪07/01 14:24
20F:→ zxcvbbb: 供三小?07/01 14:27
我覺得會想舔女童的應該入法規定主動烙印在臉上。
21F:推 ZeroToOne: 我同意不必入法的出發點和你不太一樣07/01 14:29
22F:→ ZeroToOne: 我個人覺得責任感與道德的約束力比較高07/01 14:29
23F:→ ZeroToOne: 入法可能會讓人覺得 '我已經承擔法律風險了' 而讓不告07/01 14:30
24F:→ ZeroToOne: 知變成好像是有"對價關係"的行為(一時找不到更精準的詞07/01 14:30
25F:→ ZeroToOne: ) 因此才希望是大家都能夠主動告知 而不是透過法律約束07/01 14:31
26F:→ ZeroToOne: 另外你好像誤會我告示牌的例子 雖然那不是重點就是QQ07/01 14:32
迷關係,是個美麗的誤會。
跟認真的人討論好爽。(・s・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4:35:29
27F:→ ZeroToOne: 其實我自己也蠻兩難的 確實身邊有人對感染者心存芥蒂 07/01 14:33
28F:→ ZeroToOne: 但是也是有很多人非常關心感染者 07/01 14:34
29F:→ ZeroToOne: 恩..怎麼說呢 如果感染者知道自己病情 但是故意隱瞞不 07/01 14:35
30F:→ ZeroToOne: 告訴我 我知道以後會覺得有點難過就是 07/01 14:36
31F:→ ZeroToOne: 會有一種默默的 原來你不能信任我的感覺 07/01 14:36
32F:→ ZeroToOne: 當然我可以理解不是感染者的錯 確實會因為很多因素不想 07/01 14:37
33F:→ ZeroToOne: 告知 但是還是會有點受傷QQQ 07/01 14:37
34F:→ wayne62: 能理性討論真好,想跟Z大討論 危險水域告示牌 的類比, 07/01 14:37
35F:→ ZeroToOne: 好我確實是認真的人哈哈 07/01 14:38
36F:→ wayne62: 不告知因而讓醫護染愛滋的機率 和危險水域不設告知牌因而 07/01 14:38
37F:→ wayne62: 讓下水的人溺斃的機率 不很一樣。 07/01 14:39
38F:推 ZeroToOne: 我只是覺得狀況有點類似 要找到機率一樣的好像有難度 07/01 14:41
39F:→ ZeroToOne: 很多相對較危險的水域都有標示水深危險禁止戲水等標語 07/01 14:41
40F:→ wayne62: 標準防護措施就很能減少愛滋感染風險, 若意外針扎或血濺 07/01 14:41
41F:→ ZeroToOne: 但是也確實很多有一定危險的水域是沒有標示 或是標示不 07/01 14:41
42F:→ ZeroToOne: 清的 所以我覺得好像可以類比 07/01 14:42
43F:→ ZeroToOne: 應該沒有滑出去QQ 07/01 14:42
44F:→ wayne62: 眼睛,仍有暴露後預防性投藥.台灣迄今未有醫事人員或民眾 07/01 14:42
45F:→ wayne62: 因這樣而被感染愛滋。 07/01 14:42
46F:→ wayne62: 根據這點,我是試想修正Z大的類比,就是這個區域的幾個 07/01 14:43
47F:→ wayne62: 水域,有安全的,和較不安全的(可能會嗆到水,但不會有不可 07/01 14:44
48F:→ wayne62: 回復的危害),在這個情況下,有告知牌警告較不安全水域 07/01 14:44
49F:→ thankmilk: 以這個類比來說,我的想法是:告示牌代表「患者告知」 07/01 14:45
50F:→ thankmilk: ,而沒有告示牌代表「患者未告知」。但在沒有告示牌的 07/01 14:45
51F:→ thankmilk: 地方玩水,還是要自己注意安全。 07/01 14:45
52F:→ thankmilk: 但是今天如果立法「危險水域一定會設立告示牌」,結果 07/01 14:45
53F:→ thankmilk: 有一個忘了設立的危險水域(潛伏期或隱瞞的概念),那是 07/01 14:45
54F:→ thankmilk: 不是會因為法規的存在,讓玩水的人誤以為這裡很安全? 07/01 14:45
55F:→ thankmilk: 差不多是這個感覺。 07/01 14:45
56F:→ wayne62: 當然較好。但因某些考量 不設告知牌 也還ok。 07/01 14:45
57F:推 ZeroToOne: 天啊好想跟你們聊聊哈哈 一直刷新好累 07/01 14:47
58F:→ ZeroToOne: th大感覺說得比我精準許多QQ 07/01 14:47
59F:→ ZeroToOne: 不過確實是一時找不到更好的例子闡述我的想法就是 07/01 14:48
60F:→ thankmilk: 我也好想跟你們當好朋友哦(變成交友文) 07/01 14:48
61F:推 uka123ily: 這推文整個歪掉...... 07/01 14:49
62F:→ wayne62: 我個人也是建議病患告知,在知道醫護是友善不會拒診的前提 07/01 14:49
63F:→ wayne62: 還有保有穩私的前提(不會被病房其他人,親友聽到), 07/01 14:50
64F:→ wayne62: 對病人自身也好(以防開的藥跟hiv的藥物有交互作用) 07/01 14:51
65F:推 ZeroToOne: 這好像有點難QQ 不說醫護的問題 民眾自己就很愛闖診間07/01 14:52
66F:→ ZeroToOne: 了07/01 14:52
67F:→ ZeroToOne: 醫護友不友善不好說 不過如果是比較敏感的疾病一般都很07/01 14:53
68F:→ ZeroToOne: 注意病患的隱私07/01 14:53
69F:→ nalusiya: 怎麼沒人就【告示牌】的例子逆推回來【醫護人員處於救護07/01 15:23
70F:→ nalusiya: 病患的案例中時 需做到多少層級的防護措施】假設把每個07/01 15:23
71F:→ nalusiya: 病患都當作深水危險區時 這個《防護舉措》是否會有醫護07/01 15:23
72F:→ nalusiya: 人員不同而有不一樣的作法(覺得自己水性很好不會溺水?07/01 15:23
73F:→ nalusiya: =覺得自己不會被感染所以不作某些防護?)07/01 15:23
74F:推 Lattedaily: 大推07/01 16:13
75F:→ quadro: B肝 C肝 的主動告知?07/01 16:14
76F:推 chihchuan: 推樓上07/01 16:37
77F:推 pofice: 我也想認真問,以相同情況來說肝炎也是通過血液傳染,那07/01 17:32
78F:→ pofice: 這樣也是需要主動告知嗎?沒有惡意,只是想了解大家想法 07/01 17:32
以救護員的立場來說,也建議患者主動告知,但沒必要由法規強制。
理由與HIV一樣,都是對緊急救護與救護員本身沒有實質助益。
不過相較HIV,在我們的社會氛圍下,
B肝患者比較不會抗拒告知病情,
我覺得我們需要努力的是讓HIV患者,
至少也能得到同樣的對待與感受。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1/2018 17:50:05
79F:→ wps0315: 舉肝炎來比真的很瞎,肝炎打多有疫苗,沒疫苗也可以治癒 07/01 20:00
80F:→ wps0315: ,為何常常拿肝炎來救援,找血液傳染不可治癒的疾病好嗎 07/01 20:00
81F:→ wps0315: 不要讓八卦萌萌覺得這邊邏輯錯亂,被抓住點打 07/01 20:02
我覺得可以好好討論啦,
P大的語氣很明顯就是好奇肝炎的情況,想參與討論
在PTT多年的心得就是:
如果討論的時候很兇,很可能會讓人家更不想聽自己的理念
82F:推 uka123ily: HIV也有PrEP跟PEP,也沒聽你在念自己的錯亂。 07/01 20:06
(naruto1010 刪除 wps0315 的推文: 內容公布他人個資)
83F:→ wps0315: 請問會定期吃PrEP或PEP? 07/01 20:13
84F:推 uka123ily: 我們有熟到你可以在PTT叫名字嗎? 07/01 20:25
85F:→ uka123ily: 我想這不是第一次了,也請自己注意一下。 07/01 20:26
86F:→ uka123ily: 然後確實國際上有討論醫師可在暴露風險下使用PrEP。 07/01 20:26
※ 編輯: thankmilk (124.12.160.102), 07/01/2018 20:31:37
87F:→ wps0315: 像你在ptt上面這樣討論嗎? 為了低頻率的不可逆風險去常 07/01 20:32
88F:→ wps0315: 態吃PrEP,承擔額外的副作用風險跟可能的藥害,這究竟是 07/01 20:32
89F:→ wps0315: 在懲罰誰? 07/01 20:32
90F:推 uka123ily: 當然阿,不然要像你一樣亂扯嗎?? 07/01 20:35
91F:→ wps0315: 既然你也承認目前僅只於討論階段,那麼也就表示肝炎風險 07/01 20:39
92F:推 uka123ily: PrEP或PEP讓你這麼擔心,但疫苗卻讓你放心? 07/01 20:39
93F:→ wps0315: 確遠低於HIV,那麼為什麼你還要指責別人的邏輯? 如果是 07/01 20:39
(naruto1010 刪除 wps0315 的推文: 內容公布他人個資)
94F:→ uka123ily: PrEP的使用還在討論,是因為不見得有其必要性。 07/01 20:40
95F:→ wps0315: 我擔心的是目前並沒有第一線醫護定期吃PrEP,他們的風險 07/01 20:40
96F:→ wps0315: 不能類比肝炎 07/01 20:40
97F:→ wps0315: 你都知道不是有必要性,為何還要比較已經行之有年的醫護 07/01 20:41
98F:→ wps0315: 肝炎疫苗施打? 07/01 20:41
99F:推 uka123ily: 我想你是不是不應該繼續使用別人的名字呢? 07/01 20:43
100F:推 j81284: 最好是有討論醫護定期吃吃PEP,資料拿出來,不要唬爛 07/01 20:43
101F:→ uka123ily: 我哪知道你為什麼邏輯上遇到HIV就會崩潰? 07/01 20:43
102F:→ wps0315: 我無法理解的是,你們不斷在淡化風險,然後用相當低風險 07/01 20:45
103F:→ wps0315: 的肝炎疾病來比較HIV,這是你們的策略嗎? 07/01 20:45
104F:推 JingYun: 想請問:如果是在健保卡上強制註記AIDS呢?畢竟卡刷下去 07/01 20:50
105F:→ JingYun: 只有相關的醫護人員能得知,且說實話,面對愛滋患者的處 07/01 20:50
106F:→ JingYun: 理流程真的不同,我是支持應該註記的。 07/01 20:50
107F:推 uka123ily: 如果本來的風險過於高估,淡化也是應該的。 07/01 20:53
108F:→ uka123ily: 不過我不太清楚這是否是你所謂的「淡化風險」 07/01 20:54
109F:推 wps0315: 在HIV與肝炎(相對低風險)比較時,你希望風險不要高估。但 07/01 21:07
110F:→ wps0315: 在異性危險性行為(相對低風險)與同志肛交的Hiv罹病風險時 07/01 21:07
111F:→ wps0315: ,又希望異性危險性行為不要被低估,你的標準似乎不是一 07/01 21:07
112F:→ wps0315: 致的,希望你檢視一下自己的標準。 07/01 21:07
113F:推 uka123ily: 個人層次危險性行為本來就不需要雙重標準07/01 21:11
114F:噓 horseface: 致死,不可治癒,血液傳染,藥物副作用大07/01 23:53
115F:推 uka123ily: 現在藥已經不錯了,副作用已經減低很多。07/01 23:57
116F:推 chihchuan: 推回文認真!07/02 00:43
117F:推 bodhisattva: 支援一下數據,傳染風險哪個高呢?07/02 01:15
119F:噓 WillLiu: 奇文共賞07/02 02:49
120F:噓 fesolla: 這他媽什麼鬼邏輯,那第三類的人數不用算了喔?這是古典07/02 03:23
121F:→ fesolla: 機率論早就講過的東西吧07/02 03:23
122F:→ fesolla: 擲兩枚硬幣,因為只有正正、正反、反反三種情況,所以三07/02 03:24
123F:→ fesolla: 種情況各1/3嗎?07/02 03:24
f大早安。
實際上,在跟救護員討論過後,
我身邊多數的觀點就是我文中的看法,
你覺得是鬼邏輯無妨,我們也沒有在算機率。
從f大的語氣,判斷f大認為若法規成立,
第1類的人應該遠多於第3類,
因此為了第1類的情況,還是應該設立法規。
我們的想法是,
「這個法規影響的是緊急救護員與HIV患者」(尤其是前者),
當然會從救護員會遇到的情況來看。
只要有第2、3類的人存在(實際患病但未告知),
就是潛在風險的提升,
管他這些人是1個還是100個。
即使退100步說,假設第2、3類情況都是0,
但在實務的操作上,
對救護員來說,
就算有第1類人的存在(患病且告知),
緊急救護員也很難多做些什麼來提升安全性。
(因為EMT的安全措施就是那些)
或許會有人說「提早知道的話,救護員會注意自己的傷口與黏膜,不要接觸到患者的體液血液」等等,
但一個合格的EMT,本來就要注意這些事,
不管有沒有這條法規,EMT就是會做到、要做到這點。
所以這法規對救護員的安全實務上是沒意義的。
當然若是你要說救護員心理感受可能較佳之類的,我能認同,
畢竟心裡感受是每個人不一樣的東西,
不會只有一個答案。
不過我也一再強調,這樣的觀點僅限於緊急救護,
也就是消防員接觸到患者一直到醫院的途中。
到院後就是醫療領域,醫療領域一來我不熟,
二來更為專業與分工,我無法多做置喙。
※ 編輯: thankmilk (101.8.196.251), 07/02/2018 08:27:48
124F:推 bodhisattva: 再補一次 07/02 13:14
126F:推 aaa1124078: 推 07/02 20:55
127F:噓 PasManquer: 笑死了 垃圾文XD 07/02 21:25
128F:噓 cs853: 支持醫護長期穿全套生化防護衣工作,任何病都不需告知 07/03 11:30
129F:推 qwerasdfzxcv: 你的邏輯才是對的啊 標準防護流程是什麼 就照什麼 07/03 15:12
130F:→ qwerasdfzxcv: 做 偷懶做半套被感染不要怪別人 07/03 15:12
131F:推 ZeroToOne: qwer大不好意思 沒有辦法100%保護的 沒人敢保證照規矩 07/03 17:08
132F:→ ZeroToOne: 就不會感染 因此希望感染者主動告知 我們會更加注意 07/03 17:08
133F:→ kalestorm: 噓文的人,是不是中文很不好或閱讀能力很差? 07/06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