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emocogs (teemo)
看板gay
標題[平權] 法庭之友意見書-婚姻與家庭
時間Sun Mar 26 21:00:35 2017
法庭之友意見書-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
※本意見書已於106年3月22日寄送至大法官書記處
陳述人:lescholar
共同陳述人:PTT同志板板主群 teemocogs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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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鈞院
大法官釋字第362、552、554、696、712號解釋參照)。婚姻不僅是社會制度,亦是
憲法保障之權利。
現行民法並未明文禁止同性婚姻。民法第 972條婚約規定之「男女當事人」,僅為列
示之規定,非謂婚約僅限於一男一女。又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更無明言婚姻當事人需為一男一女。查法務部 83年3月17
日法律決 5375號函,肯認夫妻一方進行性別變更後,既有之婚姻關係依舊有效。足
見我國民法未排斥同性婚姻之適用。惟我國行政機關向來將婚姻解釋為僅限於異性間
,拒絕同性婚姻之登記。此屬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鈞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參照)而應宣告違憲。
退萬步言,縱認現行民法確實禁止同性婚姻,民法對同性關係與異性關係所為之差別
待遇是否合憲?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
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於1973年正式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中刪除。世界衛生組織於1990年
起亦同性戀自疾病列表中刪除。現今學術界已一致肯認同性性傾向上並非病態,同性
戀關係與異性戀關係本質上亦無不同。故禁止同性婚姻非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
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反對者常提出禁止同性婚姻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如未成年人福利)之所需,但此說法
欠缺實證依據。
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關於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時,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
學會、美國醫學會、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美國精神分析學會、國家社工協會等組織共
同提出的法庭之友表示:「認為同性戀者是比較不適任的父母或認為他們的孩子的心
理健康和適應力不如異性戀父母的小孩是沒有科學基礎的」。
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發表的聲明指出:「女或男同性戀家長所養育的孩子與異性
戀父母的孩子,在發育、適應力或總體福祉上並無明顯差異;亦無證據顯示同志家庭
會影響子女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亦於2017年發表聲明表
示:「已有充份的實證研究支持,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長與家庭及社區的穩定息
息相關,而與養育者的性傾向無關。」
承上,學術界共識認為同志養育的孩子與異性戀父母的孩子並無明顯差異,所謂同性
婚姻合法化將對小孩造成傷害的說法欠缺科學基礎。況現行民法並未禁止同志收養小
孩,同志亦可能通過異性關係或赴國外進行人工生殖而擁有小孩,事實上的同志家庭
早已存在。禁止同性婚姻使其小孩只能與同性伴侶中之一方建立親子關係,導致實際
上擔當養育照顧責任的家長卻與其小孩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若為同志家庭創
設婚姻以外之制度,顯然不會是基於立法技術的便捷簡明(反而有疊床架屋之嫌),而
只能是基於隔離的意圖,意圖宣示同志家庭終非常態,非社會平等的一份子。以禁止
同性婚姻做為手段,無法達成保護家庭價值、維護兒童利益之目的,更貶低了同志及
其家庭成員的人性尊嚴。中研院主持的2015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結果顯示,有高
達54.2%的臺灣民眾同意同性戀的人應有彼此結婚的權利,不同意者僅37.1%,且年輕
世代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較高。相較於1991年同調查結果同意者僅占 11.4%,不同意
者占 44.4%。同性婚姻已獲臺灣大部分民眾的支持,反對者稱同性婚姻不合乎社會風
俗倫理,實無根據,更無視同志家庭已是台灣社會中現實的存在。
同志群體長期遭受歧視與汙名,導致同志群體患有心理疾病及自殺的比率較異性戀更
高。實證研究顯示合法化同性婚姻有助於同志的心理健康和降低自殺率
(Riggle et al. 2010、Hatzenbuehler 2010、Raifman et al. 2017)。
禁止同性婚姻不僅扼殺了同性伴侶獲得法律承認的期盼,也迎合了社會對同志的偏見
與歧視,侵犯同志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違反我國憲法揭櫫的保護人性尊嚴之理念及
平等原則而應當被宣告違憲。
此致
司法院大法官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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