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0961422137 (BowFish)
看板gay
標題[閃光] 失智了怎麼辦?
時間Thu Mar 16 08:51:00 2017
事情發生在昨晚,遠距離的我們用手機聊著天:
(聊著聊著不知不覺聊到失智的話題)
閃:如果你再繼續胖下去,以後失智的話我沒辦法照顧你喔!
(抱著體型差很多的男人才會感到幸福啊!)
我:好啦好啦…,你不問我如果你以後失智我會怎麼對待你嗎?
閃:如果我以後失智你會怎樣?
我:其實跟現在的你差不多啊!:)
(陽光燦爛語氣)
閃:你嘴巴真的很賤欸!(氣到笑)
-----------以下認真--------------
想想,
想想,
如果我們一直沒辦法結婚,
以後我們任何一方真的失智了,
忘了對方是誰,
我們就真的成了事實上與法律上的陌生人了。
另外小抱怨:憲法法庭旁聽席也太難搶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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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ps0315: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03/16 10:12
2F:→ wps0315: 。03/16 10:12
3F:→ wps0315: 所以不用擔心,法律不會視你們為陌生人。03/16 10:14
可是在類似伴侶盟之前推的家屬制度通過以前家屬無登記制度,民法親屬編第六章形同具文完全用不上啊。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1:56:53
4F:→ wps0315: 家屬本不需要登記,可以提出共同生活事實即可,已有判例03/16 12:30
5F:→ wps0315: 再先。03/16 12:30
6F:推 Beersheep: 但是法律上還是沒辦法跟真正的家人和林岱樺對槓啊03/16 12:31
8F:→ wps0315: 7&id=20160708000103/16 12:33
9F:→ wps0315: 為什麼要跟真正的家人對槓?03/16 12:34
10F:→ chh7526: 事實是很多血親根本稱不上家人03/16 12:58
11F:→ wps0315: 是的,民法本文沒有家人一詞03/16 13:11
13F:→ Beersheep: 畢安生教授與他的伴侶也應為伴侶才是,但最後對方立03/16 14:20
14F:→ Beersheep: 的遺囑卻因為民法繼承關係直接過戶給他的血親03/16 14:20
15F:→ Beersheep: 的遺囑卻因為民法繼承關係直接過戶給他的血親03/16 14:20
16F:→ wps0315: 你貼的內文沒錯,家屬沒有辦法登記,但可以用生活事實證03/16 14:57
17F:→ wps0315: 你貼的內文沒錯,家屬沒有辦法登記,但可以用生活事實證03/16 14:57
18F:→ wps0315: 明。 但是畢安生的案子,純粹是遺囑的內容有問題,不符合03/16 14:57
19F:→ wps0315: 明。 但是畢安生的案子,純粹是遺囑的內容有問題,不符合03/16 14:57
20F:→ wps0315: 民法遺囑的成立條件,這種情況不論是婚姻或是同性伴侶都03/16 14:57
21F:→ wps0315: 民法遺囑的成立條件,這種情況不論是婚姻或是同性伴侶都03/16 14:57
22F:→ wps0315: 一樣。 可詳見民法遺囑章節。03/16 14:57
23F:→ wps0315: 一樣。 可詳見民法遺囑章節。03/16 14:57
首先,立遺囑非配偶少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名下財產較多的一方死後,即使大部分財產是雙方共同打拼而獲得的也沒辦法拿回來。
再者,遺囑分配不得侵害特留份,你如果要說特留份比例不高的話,但確實就是比配偶少,為什麼同志需要受到這樣的不平等對待?
24F:推 prokey: 本文想說的是無婚姻制度保障下的同志狀況,而下文反而在討03/16 15:19
25F:推 prokey: 本文想說的是無婚姻制度保障下的同志狀況,而下文反而在討03/16 15:19
26F:→ prokey: 論2013年多元成家法案中的親屬篇內容,但婚姻中的另一半03/16 15:20
27F:→ prokey: 與親屬概念又有所差異,給上面一點提醒。03/16 15:21
28F:→ prokey: 畢竟現在釋憲案是在處理婚姻那邊,非親屬喔。03/16 15:21
29F:→ wps0315: 回覆P, 僅針對原文擔心成為法律上之陌生人。 其實還是在03/16 15:23
30F:→ wps0315: 法律上有家屬之效力。03/16 15:23
31F:→ prokey: 但我知道w大立場很清楚就是別動民法,不如還是回到當前議03/16 15:23
32F:→ wps0315: 至於是否為親屬,不在此談。03/16 15:24
33F:→ prokey: 題,修民法與專法兩方案的得失利弊是什麼?03/16 15:24
34F:→ wps0315: 回覆P大疑問,我的立場一直很堅定,同志工有立即保障之必03/16 15:28
35F:→ wps0315: 要,但作法不應違背法律依據不同行為結果落實管理的目的03/16 15:28
36F:→ wps0315: 要,但作法不應違背法律依據不同行為結果落實管理的目的03/16 15:28
37F:→ wps0315: 。03/16 15:28
38F:→ prokey: 其實上次討論就知道你的立場,你認為專法、專章較好,但03/16 15:30
39F:→ prokey: 其實上次討論就知道你的立場,你認為專法、專章較好,但03/16 15:30
40F:→ prokey: 這方法好與壞,我想我們都需要聽聽律師們的看法。03/16 15:31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6:06:17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6:06:17
我想w大很清楚的告知同志的伴侶可以經由一堆程序後得到一個跟親屬差不多的地位,是親屬不是配偶,甚至比親屬低的地位,請問你願意嗎?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6:29:36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6:29:36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6:29:36
41F:→ wps0315: 所以,不是陌生人你好像不太開心是嗎? 告知同志應有的03/16 16:44
42F:→ wps0315: 權益怎麼好像是負面的事?03/16 16:44
43F:→ wps0315: 而你所謂比親屬低,是那個親屬那個權益,你說得這麼籠統03/16 16:46
44F:→ wps0315: ,很難幫助你。03/16 16:46
這樣就跟對一個人說:「我把你當人看,你為什麼不開心?」有什麼兩樣嗎?我是我男友事實上的伴侶,但我在法律上卻需要不斷證明我跟他是「室友」?
然後再說,我告訴你們怎麼樣可以成為室友了,你還不開心什麼?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7:54:05
45F:推 Beersheep: 只有親屬有遺產保留分不就是?03/16 17:52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8:13:45
46F:→ wps0315: 好啦~ 你喜歡當法律上的陌生人就去當吧。03/16 18:24
47F:→ wps0315: 寧願放棄現有權益,也要自怨自艾,你就自便吧。03/16 18:27
本文最後的話前提是「如果無法結婚」,我們並非放棄現有權益,我們是不滿於現階段的不平等,我們就是不想因為現實的不公平而自怨自艾才想爭取平等權利,是你一直把能否結婚的問題排除在外,著重在討論是不是陌生人的
本文最後的話前提是「如果無法結婚」,我們並非放棄現有權益,我們是不滿於現階段的不平等,我們就是不想因為現實的不公平而自怨自艾才想爭取平等權利,是你一直把能否結婚的問題排除在外,著重在討論是不是陌生人的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18:42:23
48F:推 danfisher: W大也挺奇特的,怎麼會以為只要有登記成為家屬那麼權益03/16 19:21
49F:推 danfisher: W大也挺奇特的,怎麼會以為只要有登記成為家屬那麼權益03/16 19:21
50F:→ danfisher: 就可以獲得保障?在現行的法律及實際上同性伴侶在法律03/16 19:21
51F:→ danfisher: 權益上面根本就沒有保障,更遑論提到家屬了,只要是父03/16 19:21
52F:→ danfisher: 母兄弟姊妹等在任何情況下都比一個能提出共同生活事實03/16 19:21
53F:→ danfisher: 的家屬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目前同志伴侶即使有共同生活03/16 19:21
54F:→ danfisher: 事實在法律上也是完全的陌生人。w大這麼樂觀的認為在法03/16 19:21
55F:→ danfisher: 律上是伴侶就能獲得該有的權益甚至還說出什麼你喜歡當03/16 19:21
56F:→ danfisher: 法律上的陌生人就去當吧這樣的話,要嘛不是反串,要嘛03/16 19:21
57F:→ danfisher: 就是真的太樂觀的看待伴侶這兩個字現在在法律上的份量03/16 19:21
58F:→ danfisher: 。03/16 19:21
59F:→ wps0315: 伴侶沒有被民法定義,家屬一詞有。如果要討論法律,加入03/16 19:31
60F:→ wps0315: 多餘的情緒是沒有意義的。03/16 19:31
61F:→ wps0315: 你寫了一堆,只是在發洩情緒,對現有權益視而不見,對那03/16 19:35
62F:→ wps0315: 些真的有需要的人有幫助嗎?03/16 19:35
請問你寫了一堆幫助了誰?你說了幾乎無用的權益,是要大家懂得知足嗎?
你講的都是理論上可行,但實務上承認的有多少?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6/2017 20:13:15
63F:推 alleninwar: 有一些權利只有配偶可以享有吧。03/17 13:15
64F:推 alleninwar: 現有的權利不是沒有,只是順位比較後面吧。實務上還是03/17 13:19
65F:推 alleninwar: 現有的權利不是沒有,只是順位比較後面吧。實務上還是03/17 13:19
66F:→ alleninwar: 會以血親優先03/17 13:19
67F:→ wps0315: 舉本文失智者被撫養權,家屬順位都高於兄弟姐妹,如果不03/17 16:37
68F:→ wps0315: 願意知道,當然是等於零。03/17 16:37
69F:→ wps0315: 不過看來原Po比較在意婚姻,不能結婚可能就不會去爭取了03/17 16:39
70F:→ wps0315: 權益,遺憾。03/17 16:39
71F:推 alleninwar: 配偶的順序是負扶養義務者當中的第一順位喔03/17 17:09
72F:→ alleninwar: 而且兄弟姊妹的順序優先於家屬吧(民法親屬編1115條)03/17 17:10
73F:→ alleninwar: 我就不懂了,人家願意負擔撫養義務,這不是一般人歌頌03/17 17:10
74F:→ alleninwar: 的婚家價值嗎?是在阻擋什麼=_=03/17 17:11
75F:→ alleninwar: (w講的情況是他的手足照顧不了這麼多人才排的順序)03/17 17:12
76F:→ wps0315: 以失智者來說,兄弟姐姐必須優先於家屬撫養,因此家屬反03/17 18:27
77F:→ wps0315: 而是相對有利的,這是1115條。03/17 18:27
78F:→ wps0315: 而在1116條,當家屬與兄弟姐妹同時失智時,必須優先撫養03/17 18:29
79F:→ wps0315: 家屬。 在此條家屬仍然相對手足,是有利的。03/17 18:29
80F:→ wps0315: 所以家屬在扶養的法律規範上並沒有比手足更卑微,更不致03/17 18:30
81F:→ wps0315: 於是陌生人。03/17 18:31
82F:推 alleninwar: 原po希望扶養義務能在法律上獲得肯認,這有何不行?03/17 18:54
83F:→ alleninwar: 即使是你講的許多親人同時喪失謀生能力,以至於經濟上03/17 18:54
84F:→ alleninwar: 無法負荷的情況。兄弟手足與家屬同時失智,比起直系血03/17 18:55
85F:→ alleninwar: 親尊親屬與另一半同時喪失謀生能力,哪一個比較常見?03/17 18:57
86F:→ alleninwar: 何況你所設想的狀況是兄弟姊妹其他照顧位階的人都不存03/17 18:57
87F:→ alleninwar: 在才可能發生,沒父母、子女、家長,才輪到兄弟姊妹03/17 18:58
88F:→ alleninwar: 在才可能發生,沒父母、子女、家長,才輪到兄弟姊妹03/17 18:58
89F:推 alleninwar: (*扶養義務的第一順位能在法律上獲得肯認03/17 19:00
90F:→ alleninwar: * 優先順序03/17 19:02
91F:→ wps0315: 不論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會有父母,你用父母來說,意思是03/17 19:06
92F:→ wps0315: 希望同性伴侶優先與父母嗎?03/17 19:06
93F:→ wps0315: 你對1115條以及1116條的見解不正確,你再多看些判例或函03/17 19:10
94F:→ wps0315: 示吧。03/17 19:10
95F:推 alleninwar: 我有這樣主張?§ 1116-103/17 19:14
96F:→ wps0315: 比起直系血親尊親屬,這是你說的03/17 19:15
97F:推 alleninwar: 我那句話是在說你講的那個情況很少發生;也就是說同時03/17 19:17
98F:→ alleninwar: 需要扶養兄弟姊妹與另一半/家屬03/17 19:17
99F:→ wps0315: 兄弟姐妹與同性伴侶年紀相當機率高,用兄弟姐妹來比較很03/17 19:19
100F:→ wps0315: 合理阿03/17 19:19
101F:→ wps0315: 本文是失智者伴侶的權益與義務,當然就是跟兄弟姊妹比較03/17 19:20
102F:→ wps0315: 。03/17 19:20
103F:推 lescholar: 同性伴侶註記不一定會視為民法上的家屬 至少民法要求要03/17 20:23
104F:→ lescholar: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而同性伴侶註記卻是可以03/17 20:23
105F:→ lescholar: 單方任意終止 也不要求同居 法院有可能不會認定這算家03/17 20:23
106F:→ lescholar: 屬03/17 20:23
107F:推 lescholar: 就算是同居伴侶 能被承認為家屬並享有受扶養和遺產酌03/17 20:36
108F:推 lescholar: 給權的機會也很渺茫 不然大家早就聽過一堆男女朋友爭03/17 20:36
109F:推 lescholar: 產成功的案例了03/17 20:36
110F:→ wps0315: 民法家屬本就沒有遺產繼承權,你怎麼會認為有。03/17 20:38
111F:→ wps0315: 民法家屬本就沒有遺產繼承權,你怎麼會認為有。03/17 20:38
112F:→ lescholar: 我指的是1149條的遺產酌給請求權03/17 21:22
雖然不太懂w大為什麼一直執著於我如果不能結婚會不會去爭取現有的權益的問題。
但我的回答:
1、如果無法結婚,現階段能夠爭取的權益當然有爭取的必要。
2、我對於現階段「可能」爭取到的權益仍相當不滿。
3、至於為什麼我說會如同「法律上的陌生人」,理由就是現有可能爭取到的都非常不足、難以保障雙方,且就算努力經過繁複的程序證明,得到的權益也非常少(再次提醒覺得少並不代表不要),且我在提出證明以前確實與伴侶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真的不懂本文或下方我的回應哪一點讓你推斷出如果不能結婚我就什麼都不要的結論?
※ 編輯: s0961422137 (101.11.49.182), 03/18/2017 00:28:44
113F:→ alleninwar: 推原po。他講了這麼多,也只確認了家屬缺乏保障的事實 03/18 09:04
114F:→ alleninwar: 喔,忘了lescholar所說,同性伴侶要認定為家屬還不易! 03/18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