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看板gay
標題Re: [轉錄] 歷史學者李筱峰:我贊成同婚另立專法
時間Wed Jan 18 13:47:41 2017
※ 引述《gaytsis (魁奇斯)》之銘言:
: ◎ 李筱峰
: 我是左撇子,小時候除了拿筆和筷子被大人強行改右手之外,其他須要動手時,我都用左
: 手。小時候我曾因為被佔多數的右撇子同學嘲笑,而一度感到自卑。我成為左撇子不是我
: 選擇的,而是天生使然,有研究認為左撇子與基因有關。
: 法會歧視殘障和兒童嗎?就是重視才要立專法。 (作者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
: 究所教授)
: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0879
同婚立法需要公投嗎? from 李筱峰的臉書
https://goo.gl/Fulr6u
學校裡有一個班級要一起去畢業旅行,有人想去東部,
有人想去南部,去哪裡好?最後全班投票決定。
但是,班上三十位同學,有五人想上廁所,但其餘廿五人無尿意,要投票嗎?
想上廁所的五人要服從不上廁所的廿五人的多數嗎?
民主時代固然公共議題採多數決,少數服從多數,但並不是所事情都要投票公決。
民主政治除了少數服從多數之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內涵就是多數尊重少數。
有人主張同婚立法要付諸公民投票,這種想法有點像前面上廁所的比喻。
同婚立法的用意原本很單純,古今內外一直有同性戀存在,他們屬於少數(但不是變態)
,現在他們希望享有和一般異性戀婚姻一樣的家庭生活的權利,
所以希望負責立法的代表,幫他們立法(無論是修民法或立特別法),
以便獲得法定認可,就這麼單純。他們同婚獲認可,會礙了一般異性婚姻者什麼事嗎?
少數的同婚,要由多數的異性婚者認可決定嗎?
現在該討論的是,立法的途徑與內容,修民法好,還是立特別法好?怎麼修,或怎麼立?
而不是要多數的異性戀者來決定少數的同性戀者該不該擁有這樣的法律。
因為這項法律,一般異性戀者用不到,不關你們的事。
「不需要」的人,無權幫「有需要」的人決定他們需要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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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前篇的推文裡,有人分享了李以前課堂上的事,
但從這篇看起來,好像李觀念有改變了。希望這樣的人越來越多,
另,覺得李的上廁所要投票嗎的比喻也蠻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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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卻拿別人的幸福來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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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ntonni: 推! 01/18 17:00
2F:推 chihchuan: 人家至少吸收到不同聲音,給推 01/18 17:49
3F:→ tinmar: 自由時報電子報投書反駁李專法觀點的文章裡 有留言支持 01/18 17:50
4F:→ tinmar: 李的留言支持 代表他不會堅持專法 01/18 17:52
5F:→ eric5604: 推聽得進去別人論點的學者 01/18 19:37
6F:→ eric5604: 可惡怎麼不能推 01/18 19:37
7F:推 abc22826320: 李筱峰的進步值得高興,因為他本身及身邊的朋友都是 01/19 11:06
8F:→ abc22826320: 深綠台獨的,這群人平時進步,碰到婚姻平權就卡住了 01/19 11:06
9F:→ abc22826320: ,李願意接受,在這個社群裡也是個指標 01/19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