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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是強者我朋友的朋友寫的文章 解說了目前各版本的差異 讓大家更能了解 而非只是受到網路上的傳言與過度懶人的懶人包造成誤導 他寫的很辛苦 我也半夜被叫起床 排版上色的很辛苦Orz 希望在各位前往立法院的路上 低頭看手機時 能更了解今天去的目的是甚麼 雖然文章有點長 但希望各位至少順手看完上色的字 再順手推個文 讓更多人看見 我們早上 立法院外見! 原文出處/FB好讀版 https://goo.gl/YsCrkr ---------------------------------------------------------- 這是我幫秘密讀者12月刊寫的一篇文章,有關於現行民法是不是真的禁止同性戀結婚、 以及稍稍分析各個委員提出來的版本,在明天修法之際,PO出來讓大家罵一罵XD 順帶一提,也請大家看著小弟的文章以及某位分析精準香港政治的學弟的面子上,多多 購買本期的秘密讀者︿︿ 以下本文: 前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尤美女將審查俗稱『婚姻平權法案(或同志婚姻法案)』的 民法修正案」,這個消息一瞬間撼動了整個台灣社會。短短一個半月的時間,支持方與反 對方各自舉辦了兩場萬人集會;與此同時,海量的修法資訊不僅充斥網路社群,更隨著高 價購買報紙廣告以及民眾自發組成的倡議團隊等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傳遞著。 從雙方的文案中均大量使用「闢謠」、「真相」等文字,不難看出無論支持或反對陣營, 都認為對方刻意扭曲了草案的內容。究竟當婚姻平權法案通過後,只是單純讓同性能夠結 婚並組成家庭,不會造成異性婚姻與家庭的任何改變;還是會顛覆原有家庭結構、讓父母 子女等稱謂均不復存在呢? 在處理雙方的主張以前,本文想先請問讀者能否回答:「現行民法依據什麼規定禁止同性 結婚與組成家庭」;以及「現階段有幾種修正草案?這些草案修正了哪些條文」這兩個提 問。畢竟唯有在掌握確切資訊的前提上,才能避免被有心人士誤導,進而盲目贊成或反對 。 因此,以下本文擬先簡單介紹我國民法所規範的現有制度,並逐一說明各個草案的內容與 異同,其後,才進入對於雙方主張的說明與檢討。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讓讀者們能夠更加 理解這次的修法,並自行做出支持或反對的選擇。 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嗎? 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的規範中可以發現:第982條「婚姻」的成立要件並沒有限制雙方必 須是一男一女;相對於此,真正明定「男女雙方」的,則是第972有關「婚約」的資格。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將這兩條條文分別解釋,能夠得出:「民法並沒有禁止同性戀結婚; 僅不允許同性戀締結婚約」的結論! 然而,往往法官在解釋法律時,不能只依據個別條文的文字,必須進一步觀察同一章節內 ,前後相關條文的規範脈絡,盡可能使自己的解釋符合立法者當初的設想(也就是所謂「 體系解釋」的法律解釋法)。如果依照這樣的解釋途徑,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或許能說是 否定同性戀有結婚的資格。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親屬篇婚姻章將「婚約」置放於「結婚」的前面,既然前階段的「婚約」已經 限制男女雙方才能締結;想當然爾,立法者在制定結婚時,心中設想當無非是一男一女的 異性婚姻(這樣的解釋通常被稱作「舉輕以明重」)。再者,我們可以注意到民法對於男 女締結婚約與結婚的法定年齡,有著相異的規範,若依照學者的見解,這是因為立法者考 量到女性較為早熟,放寬結婚年齡限制有利生育。由此看來,民法婚姻在原初的設想中, 應該被限定於能夠生殖的異性婚內。 禁止同性結婚的依據─法務部的一紙函令 不知道大家怎樣看待上述的民法解釋?但有趣的是,法務部曾經在1994年做成一個函釋, 明確表達我國民法禁止同性結婚,理由與本文在上一段所說的幾乎沒有太大的差異。以下 ,就讓我們來看看這則函釋的內容吧: (83)法律決字第 17359 號函: 「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婚之定 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 ,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 (胡開誠著「民法親屬要義」第二十四頁、史尚寬著「親屬 法論」第八十四頁、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四十五頁、陳顧遠著「民法親屬實用 」第十五頁、趙鳳喈著「民法親屬論」第五十一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 親屬新論」五十九-六十一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四十四頁參照) 。 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之規定、第九百八十七條「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 再行結婚」、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至第一千零六十八條關於婚 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結婚之準正;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限制 等相關規定是。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 合則非屬之。」 相信很多讀者都選擇直接跳過這段艱澀的文字,所以本文簡單替大家整理出法務部認為同 性戀不能結婚的兩個主要理由: (1)雖然我國民法沒有明文禁止,但很多學者都如此主張。 (2)從「婚約」、「結婚法定年齡」、「離婚事由」、「婚生推定」等條文,能夠發現 立法者當初的想法是將婚姻限定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 除此之外,法務部在2012年再度以一紙函釋重申相同的立場,並有效拘束全國的戶政機關 。這也是近幾年諸如祁家威、曾敬學等同志伴侶嘗試辦法結婚登記,卻被戶政機關拒於的 核心依據。以結論來說,我國民法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同性戀結婚,卻因為法務部對於戶政 機關所做成的函釋,實質封閉了同志伴侶登記成為法定配偶的大門。 真正的問題點並非能否結婚,而是伴隨而來的權利義務 如前所述,我國民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同性戀結婚;而是法務部逕自以一紙函釋關閉了這扇 門。因此,最簡單的婚姻平權修法,只需將婚約要件中的「男女雙方」修改成「當事人雙 方」(目前所有的修法版本也都有進行這樣的修改),並命法務部廢止該函釋即可達成。 但真正的問題點,則是同性伴侶結婚後能否獲得與異性夫妻相同的權利義務、以及能否合 法養育子女。 具體來說,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大量使用「夫妻」及「父母」等,同時指涉一男一女的 文字;若僅讓同性伴侶能夠結婚,而沒有說明該如何適用法律的話,難保不會再次出現法 務部禁止同性結婚的類似見解。例如,依照民法收養的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 之(第1074條);如果今天是同性配偶打算收養時,有心人士仍可以將法律解讀成只有「 夫妻」才符合收養的資格。 是以,修改其他條文讓同性婚姻也能取得相同的權利義務,恐怕才是這次修法最核心的目 標。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看有哪些不同的修法版本吧! 現今有哪些修法版本? 首先,如大家所熟知,十二月廿六日司法法制委員會預定審查的共有三種不同版本 (1)尤美女等六人提案,共新增一條、修正四條(下稱尤美女版本) (2)許毓仁提案,共修正七十九條(下稱許毓仁版本) (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共修正八○條(下稱時代力量版本) 近日內更傳出蔡易餘委員正積極尋求連署,試圖趕在提案程序壓線以前,提出新增共計三 條條文的「同性婚姻章」(下稱蔡易餘版本)。因此,若蔡易餘委員來得及提案,廿六日 當天將會有四個不同版本一起進入實質討論,並成為未來可能施行的同性婚姻法。 為了方便接下來的討論,本文簡單整理了這四個版本的主要內容於下表(由於臉書沒辦法 附表格,因此請見圖一與圖二) http://i.imgur.com/wRXOz6l.jpg http://i.imgur.com/lW7Etxp.jpg 兩種修法途徑 由上表可以發現,尤美女版本與蔡易餘版本採用的修法途徑較為類似,均制定新的條文, 規範同性婚姻「平等適用」或「準用」既有民法規定,使其獲得法律上權利義務及合法組 成家庭。相較於此,時代力量版本與許毓仁版本則採用了另一種修法途徑,將原有規定中 帶有異性婚姻及家庭色彩的稱謂,全面改成中性的用語,讓同性配偶能夠直接使用既有條 文。 儘管從權利義務的觀點來看,這四種版本對於同性婚姻的保障可說是完全相同的;但在修 法意義的層面上,卻存在著迥然不同的效果。首先,蔡易餘版本彷彿是將同性婚姻視為既 有異性婚姻外的另一種婚姻制度,選擇另闢章節加以規範。也因此,被批評是裹著民法外 衣的專法,仍然是歧視的產物。 尤美女的版本仍然維持異性婚姻與家庭的基本架構,例如夫妻、父母等文字均未修正;但 其明確宣示同性與異性不應差別待遇,必須平等適用權利義務的規範。至於法條用語上差 異所造成的齟齬,則有待法官或行政機關自行透過解釋消弭。 至於時代力量與許毓仁的版本,則試圖抹去現行民法中以異性戀為主的立法精神,當民法 的用語均為中性時,同性結婚或組成家庭的權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差別待遇;更進一步 限縮了司法或行政恣意解釋的空間,能夠有效避免如法務部禁止同性結婚一般的函釋再次 出現。 縱使不可諱言,本文認為時代力量版本與許毓仁版本的立法模式,最能夠符合「平等」的 核心價值。但另一方面,若考量社會上仍有許多人懷抱著保守的價值觀且不願改變現況, 如此一來,時代力量與許毓仁的版本變動幅度之大,很容易讓這些人起身反對。例如先前 反對方提出顛覆原有家庭結構、以及消除父母子女稱謂等論點,均屬針對這兩個版本所進 行的批判(當然,這個批判有沒有道理是另一回事)。相對地,尤美女與蔡易餘的版本則 較能夠避免反對方的攻擊,並以變動較小的理由嘗試說服。 因此,本文必須強調的是,雖然贊成修法派不斷重申「平等不能妥協」,但修改任何法律 的過程,無非都是各方價值的衝突與協調。若選擇最符合平等色彩的時代力量與許毓仁版 本,則勢必要說服更多的保守勢力;蔡易餘版本儘管無法脫離專法的批判,但也因為這個 版本的變革較少,更容易成為修法的共識。最終,該怎麼修法較為妥適,則需回歸每個人 心中的價值判斷。 版本可以討論,但錯誤資訊應被譴責 經過上述略嫌冗長的討論,希望讀者們都能夠掌握現行民法對於同性婚姻的立場、以及四 種修法版本的內容。畢竟有效的討論必須建立在事實的根基上,無論支持或反對婚姻平權 ,都應該熟悉修法的內容,且避免使用錯誤的資訊攻擊對方立場。 舉例言之,在這四個版本中,只有時代力量與許毓仁的修法是透過修改夫妻、父母等文字 來達到平權的效果,因此並非所有主張婚姻平權的論者,都要求改變民法中的稱謂。另一 方面,就算修改民法中的稱謂,是否就會破壞家庭制度或造成日常生活中無法使用夫妻、 父母等用語,其中的因果關係則尚待更為詳細的論述。以本文的立場來看,這些都是必須 極力避免的錯誤資訊。 最終,無論十二月廿六號當天通過的會是哪一個版本,都是我國性別平權的重要時刻;然 而,本文更想強調的是:婚姻平權法案的通過只會是爭取平權的開端,有形或無形的歧視 都仍充斥在日常生活中,等待我們去加以改善。筆者希望社會能夠透過這次修法的討論, 更認識多元性別,也更能包容與自己不同性傾向的各種族群。 -------------------------- 如果你認真看到這裡,非常謝謝你 我們立法院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31.16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ay/M.1482690996.A.8D9.html ※ 編輯: tttmm (59.115.231.160), 12/26/2016 03:00:55
1F:推 toxicangle: 推專業分析! 12/26 03:19
2F:推 zhizhi0106: 很棒的整理。之前高中同學有向我提過「婚姻已經平權」 12/26 04:47
3F:→ zhizhi0106: 這回事,也曾問我:「我支持尤美女版本,所以你妥協了 12/26 04:47
4F:→ zhizhi0106: ,是嗎?」我瞬間困惑了,覺得自己似乎好像真的讓步了 12/26 04:47
5F:→ zhizhi0106: 就是因為現在連尤版本都被這樣亂造謠,我也就下意識 12/26 04:47
6F:→ zhizhi0106: 覺得暫且「姑息」一半的平等的感覺。不管如何,立院的 12/26 04:47
7F:→ zhizhi0106: 大家加油,我們會等到好消息的! 12/26 04:47
8F:推 shengchiu303: 推 12/26 06:04
9F:→ philbirdfly: 推作者,最近才開始追蹤他 12/26 06:13
10F:推 weikeychang: 來支援惹 12/26 07:26
11F:推 IceFake: 尤版很有貪圖方便的意味 其實不知道在支持什麼的 12/26 08:18
12F:推 wcl4: 但美女版本最簡單明暸,而且又能把同性異性戀維持在對等的水 12/26 09:10
13F:→ wcl4: 平上~~ 12/26 09:10
14F:→ wcl4: 撇除蔡版(我認為蔡版是把話語權鎖定在僅修民法的煙霧彈), 12/26 09:12
15F:→ wcl4: 先別論三個版本哪個好,這些都是讓我們有更多談判空間的方式 12/26 09:12
16F:推 gsoy11: 推~ 12/26 09:39
17F:推 kevinhongr: 推表格 12/26 10:07
18F:推 pensees: 尤版最聰明最巧門。蔡版最妥協。時代力量跟許毓仁最理想 12/26 10:22
19F:→ pensees: 化 12/26 10:22
20F:推 pensees: 看完後真的太佩服尤美女了。怎麼可以想到這麼聰明的方法 12/26 10:24
21F:推 akrsw: 12/26 11:37
22F:推 allgod: 其實蔡版我也支持 不過能夠達到尤版許版最好 12/26 11:55
23F:推 kaet: 沒有很仔細看 感覺寫得很好 12/26 12:04
24F:推 tukry: 用心推 12/26 13:15
25F:推 senstivewu: 推整理~~~清楚很多 12/2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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